关于《万安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万安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 (略)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9]1032号)、《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略) 发改委《关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性质的回复》和《关于公布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万府字〔2022〕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万安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63.com
2.联系电话:0796-*
3.通信地址: (略) 万安县芙蓉镇凤凰路18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
?
附件:《万安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略) 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万安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略)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 (略) 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略)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76号发布)、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关于建 (略)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每户每月3元。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县部队按在职干部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4元。企业按在册职工人数,国企每人每月4元,私企每人每月2元。
(三)宾(旅)馆服务业每床位每月10元,按设置床位数的50%核定计收;其内设餐饮、休闲、娱乐等按标准另计收。
(四)餐饮、休闲、娱乐服务业分别按营业面积计收,标准为:20㎡(含)以下,每户每月收25元;21㎡—50㎡的,每户每月收30元;51㎡—100㎡的,每户每月收35元;超过100㎡的,每增加40㎡每户每月加收5元;超过300㎡的,每增加60㎡每户每月加收5元。
(五)个体门店分别按营业面积计收,标准为:20㎡(含)
以下,每户每月收15元;21㎡—50㎡的,每户每月收20元;51㎡—100㎡的,每户每月收25元;超过100㎡的,每增加40㎡每户每月加收5元;超过300㎡的,每增加100㎡每户每月加收5元。
(六)经营摊点(位)
固定摊点(位):1、自行车、钟表、家电、鞋伞、钥匙等修理摊按每户每月15元计收;2、水果、早点、夜市餐饮摊每天2元,按月则收40元。
流动摊点:本地流动摊点按2元/天计收;外地娱乐演出200元/天,有奖募捐和商业促销按150元/天的标准计收,外来销售农产品按每吨10元计收。
(七)自行将生活垃圾收集并运输至垃圾中转站的,按每吨35元计收。
二、征收办法
(一)县城管局具体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收费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并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收费票证,接受财政、发改委、审计部门监督。
(二)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局代扣。
(三)城镇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 (略) 代收。
(四)各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在县城管局或其委托代征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不交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缴纳,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缴纳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管局 (略) 强制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城管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 (略) 政事业推进中心负责实施。各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 (略)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9]1032号)、《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略) 发改委《关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性质的回复》和《关于公布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万府字〔2022〕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万安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63.com
2.联系电话:0796-*
3.通信地址: (略) 万安县芙蓉镇凤凰路18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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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万安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略) 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万安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略)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 (略) 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略)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76号发布)、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关于建 (略)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每户每月3元。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县部队按在职干部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4元。企业按在册职工人数,国企每人每月4元,私企每人每月2元。
(三)宾(旅)馆服务业每床位每月10元,按设置床位数的50%核定计收;其内设餐饮、休闲、娱乐等按标准另计收。
(四)餐饮、休闲、娱乐服务业分别按营业面积计收,标准为:20㎡(含)以下,每户每月收25元;21㎡—50㎡的,每户每月收30元;51㎡—100㎡的,每户每月收35元;超过100㎡的,每增加40㎡每户每月加收5元;超过300㎡的,每增加60㎡每户每月加收5元。
(五)个体门店分别按营业面积计收,标准为:20㎡(含)
以下,每户每月收15元;21㎡—50㎡的,每户每月收20元;51㎡—100㎡的,每户每月收25元;超过100㎡的,每增加40㎡每户每月加收5元;超过300㎡的,每增加100㎡每户每月加收5元。
(六)经营摊点(位)
固定摊点(位):1、自行车、钟表、家电、鞋伞、钥匙等修理摊按每户每月15元计收;2、水果、早点、夜市餐饮摊每天2元,按月则收40元。
流动摊点:本地流动摊点按2元/天计收;外地娱乐演出200元/天,有奖募捐和商业促销按150元/天的标准计收,外来销售农产品按每吨10元计收。
(七)自行将生活垃圾收集并运输至垃圾中转站的,按每吨35元计收。
二、征收办法
(一)县城管局具体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收费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并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收费票证,接受财政、发改委、审计部门监督。
(二)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局代扣。
(三)城镇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 (略) 代收。
(四)各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在县城管局或其委托代征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不交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缴纳,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缴纳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管局 (略) 强制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城管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 (略) 政事业推进中心负责实施。各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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