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7KA32直升机发动机国资监测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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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7KA32直升机发动机国资监测编号

标的名称

2057(KA32直升机)发动机

项目编号

ZZCQ*

转让方名称

海直 (略)

转让方承诺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转让底价

720.48万元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0755-*;焦先生 联系电话0755-*;刘先生 联系电话0755-*

一、资产情况

机械设备

标的名称

2057(KA32直升机)发动机

生产厂家

见《标的资产明细表》

规格型号

见《标的资产明细表》

标的状态

见《标的资产明细表》

数 量

见《标的资产明细表》

购置日期

见《标的资产明细表》

成新率

见《标的资产明细表》

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

北京中 (略)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略)

核准(备案)日期

2023年12月2日

评估基准日

2023年7月31 日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万元)

720.48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转让方名称

海直 (略)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

《关于海直通航处置三台KA32发动机有关事项请示的批复》

批准单位名称

中信海 (略)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1.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 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执行。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 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9440 3501 0001 2703 70

开 户 行:中国邮政 (略) 深圳深圳湾支行

4.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 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交易合同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的条款。

受让方

资格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标的资产按现状和现有资料进行单项转让。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转让标的资产的外观及内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上设备及组成标的资产的任何单个部分或相关组合系统等全部情况。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及该等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转让方及联交所对标的资产涉及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意向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联交所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和保密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应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资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3.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本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4. 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和/或资产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5.本次交易的资产属于待修状态,需大修,预计会产生的发动机大修(翻修)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以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标的资产明细表仅供参考,资产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作调整。

6. 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及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挂牌期内向深圳联交所交纳交易保证金,能严格按照挂牌公告的条件支付价款,并履行其他附随义务。

7.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即成交价款减去保证金金额)一次性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8.转让方及相关中介机构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的描述,仅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一旦报名及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作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及标的资产明细表存在的差异无异议,并自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风险。

9.受让方应在获得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货清运,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超过期限的,转让方有权对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10.提货清运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费、搬运、运输费用等)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标的资产评估值含增值税,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税费按照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2.受让方须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要求规范处置标的资产。如违规处置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3.受让方提货清运前,双方应办理标的物及相关技术资料交接的移交手续,移交后标的的保全责任、拆卸、运输、现场清理等工作由受让方负责。由于在拆卸、运输、现场清理过程中造成损坏和丢失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损失,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14.受让方在拆卸、运输、现场清理过程时应制定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因麻痹大意给转让方或其他方造成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于受让方的责任给转让方或其他方造成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受让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关于受让标的资产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的现状及本转让公告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如因受让方原因(包括不限于购买资格等)导致违约的,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16.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17. 其他披露事项详见留存在联交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材料。

保证金

交纳规则

保证金设定

72万元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交纳截止时间(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9440 3501 0001 2703 70

开 户 行:中国邮政 (略) 深圳深圳湾支行

处置方法

1.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公告中的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 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三、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

本次信息发布终结。

四、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其他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

项目负责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0755-*;焦先生 联系电话0755-*;刘先生 联系电话0755-*

联系地址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网址/微信公众号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附件

资产交易合同.pdf

标的资产明细表.pdf

标的名称

2057(KA32直升机)发动机

项目编号

ZZCQ*

转让方名称

海直 (略)

转让方承诺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转让底价

720.48万元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0755-*;焦先生 联系电话0755-*;刘先生 联系电话0755-*

一、资产情况

机械设备

标的名称

2057(KA32直升机)发动机

生产厂家

见《标的资产明细表》

规格型号

见《标的资产明细表》

标的状态

见《标的资产明细表》

数 量

见《标的资产明细表》

购置日期

见《标的资产明细表》

成新率

见《标的资产明细表》

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

北京中 (略)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略)

核准(备案)日期

2023年12月2日

评估基准日

2023年7月31 日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万元)

720.48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转让方名称

海直 (略)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

《关于海直通航处置三台KA32发动机有关事项请示的批复》

批准单位名称

中信海 (略)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1.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 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执行。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 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9440 3501 0001 2703 70

开 户 行:中国邮政 (略) 深圳深圳湾支行

4.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 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交易合同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的条款。

受让方

资格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标的资产按现状和现有资料进行单项转让。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转让标的资产的外观及内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上设备及组成标的资产的任何单个部分或相关组合系统等全部情况。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及该等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转让方及联交所对标的资产涉及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意向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联交所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和保密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应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资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3.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本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4. 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和/或资产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5.本次交易的资产属于待修状态,需大修,预计会产生的发动机大修(翻修)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以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标的资产明细表仅供参考,资产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作调整。

6. 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及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挂牌期内向深圳联交所交纳交易保证金,能严格按照挂牌公告的条件支付价款,并履行其他附随义务。

7.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即成交价款减去保证金金额)一次性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8.转让方及相关中介机构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的描述,仅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一旦报名及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作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及标的资产明细表存在的差异无异议,并自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风险。

9.受让方应在获得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货清运,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超过期限的,转让方有权对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10.提货清运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费、搬运、运输费用等)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标的资产评估值含增值税,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税费按照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2.受让方须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要求规范处置标的资产。如违规处置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3.受让方提货清运前,双方应办理标的物及相关技术资料交接的移交手续,移交后标的的保全责任、拆卸、运输、现场清理等工作由受让方负责。由于在拆卸、运输、现场清理过程中造成损坏和丢失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损失,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14.受让方在拆卸、运输、现场清理过程时应制定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因麻痹大意给转让方或其他方造成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于受让方的责任给转让方或其他方造成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受让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关于受让标的资产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的现状及本转让公告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如因受让方原因(包括不限于购买资格等)导致违约的,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16.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17. 其他披露事项详见留存在联交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材料。

保证金

交纳规则

保证金设定

72万元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交纳截止时间(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9440 3501 0001 2703 70

开 户 行:中国邮政 (略) 深圳深圳湾支行

处置方法

1.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公告中的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 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三、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

本次信息发布终结。

四、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其他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

项目负责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0755-*;焦先生 联系电话0755-*;刘先生 联系电话0755-*

联系地址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网址/微信公众号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附件

资产交易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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