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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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提高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 (略) 场主体信心,稳定发展预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略) 结合当地实际, (略)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和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制定承接落实方案。

二、主要依据

《 (略)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号)和《 (略) 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号)

三、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包括加强资源要素保障、坚持高效利用土地、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三大内容。

1.通过与各镇(街道)充分对接,预支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 (略) 近期需保障的项目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以保障用地空间指标。《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于8月 (略) 政府, (略) 自然资源厅正在组织开展联合审查。过渡期内,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要求,视为符合规划。

2.推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同时积极主动向上争取计划指标,争取更多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

3.对标年初下达的目标严格执行,积极向上争取或者通过综合整治获得更多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给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用地。

4.保障农村一二三产融合用地需求,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安排2600亩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专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5.研究拓宽补充耕地指标获取渠道,加快推进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

6.出台混合产业用地管理办法,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推动创新型产业用地政策落地, (略) 场配置方式。

7.精准有序推进土地供应,进一 (略) 场化配置改革。对于产业用地,探索实施先租后让、弹性出让、长期租赁等办法;对于住宅用地,支持盘活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非生产用房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

8.加强建设用地腾退和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存量工业厂房利用,鼓励收回土地带建筑出让,鼓励分期取得的存量用地实施宗地合并、分期技改、分期登记。

9支持工业用地技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批准实施提升改造项目,鼓励提高容积率不低于1.5。

10.提高审批效能,完成重点项目用地的事项报批工作。通过数字化平台开展空间适配,在项目前期协调空间布局矛盾,压缩项目用地审批的审查时间。

11.停止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标准农田占补平衡按2倍收缴耕地开垦费等政策、停止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占用补划、按当地最高标准3倍收缴耕地开垦费政策。

12.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经审查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只办理规划选址,简化用地预审;开发边界外的建设项目仍需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对于无土地使用标准或确需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预审阶段进行包括节地评价在内的“多评合一”论证,论证成果要按国家要求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及时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涉密工程用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开发边界外以集体使用方式供地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家宴中心、垃圾中转站等项目用地,可不列入节地评价范围。重新预审项目不列入节地评价范围。

13.提高规划审批服务效能,允许项目资料容缺受理,支持工业技改临时保留符合条件的存量应拆未拆建筑,并承诺于规划核实前拆除。

14.常态化开展“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工业企业分期分幢验收等工作;加快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房地一体抵押等办理;允许盈利性教育、医疗、养老等用地抵押;实施“二手房带押”过户、预告登记、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风险。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9日 ,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姚泽源

电话: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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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提高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 (略) 场主体信心,稳定发展预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略) 结合当地实际, (略)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和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制定承接落实方案。

二、主要依据

《 (略)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号)和《 (略) 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号)

三、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包括加强资源要素保障、坚持高效利用土地、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三大内容。

1.通过与各镇(街道)充分对接,预支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 (略) 近期需保障的项目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以保障用地空间指标。《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于8月 (略) 政府, (略) 自然资源厅正在组织开展联合审查。过渡期内,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要求,视为符合规划。

2.推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同时积极主动向上争取计划指标,争取更多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

3.对标年初下达的目标严格执行,积极向上争取或者通过综合整治获得更多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给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用地。

4.保障农村一二三产融合用地需求,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安排2600亩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专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5.研究拓宽补充耕地指标获取渠道,加快推进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

6.出台混合产业用地管理办法,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推动创新型产业用地政策落地, (略) 场配置方式。

7.精准有序推进土地供应,进一 (略) 场化配置改革。对于产业用地,探索实施先租后让、弹性出让、长期租赁等办法;对于住宅用地,支持盘活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非生产用房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

8.加强建设用地腾退和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存量工业厂房利用,鼓励收回土地带建筑出让,鼓励分期取得的存量用地实施宗地合并、分期技改、分期登记。

9支持工业用地技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批准实施提升改造项目,鼓励提高容积率不低于1.5。

10.提高审批效能,完成重点项目用地的事项报批工作。通过数字化平台开展空间适配,在项目前期协调空间布局矛盾,压缩项目用地审批的审查时间。

11.停止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标准农田占补平衡按2倍收缴耕地开垦费等政策、停止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占用补划、按当地最高标准3倍收缴耕地开垦费政策。

12.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经审查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只办理规划选址,简化用地预审;开发边界外的建设项目仍需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对于无土地使用标准或确需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预审阶段进行包括节地评价在内的“多评合一”论证,论证成果要按国家要求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及时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涉密工程用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开发边界外以集体使用方式供地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家宴中心、垃圾中转站等项目用地,可不列入节地评价范围。重新预审项目不列入节地评价范围。

13.提高规划审批服务效能,允许项目资料容缺受理,支持工业技改临时保留符合条件的存量应拆未拆建筑,并承诺于规划核实前拆除。

14.常态化开展“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工业企业分期分幢验收等工作;加快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房地一体抵押等办理;允许盈利性教育、医疗、养老等用地抵押;实施“二手房带押”过户、预告登记、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风险。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9日 ,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姚泽源

电话: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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