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审计报告》(内中财普信专审字(2023)第064号)仅审核了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未对基准日利润表进行审计,标的企业基准日审计数据中利润表数据为标的企业基准日财务报表数据。本项目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备查资料仅供参考。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 (略) 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以上相关资料在内蒙古产权 (略) 备查。 2、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标的企业注册资本1500万元,实际缴纳1500万元,其中内蒙古公路 (略) 认缴600万元,实缴600万元。 4、根据《关于印发区属公路交通国企整合重组推进方案的通知》(内国资资本函【2023】901号)要求,全面系统开展内蒙古高速公路集团、内蒙古公路 (略) 整合重组工作。本项目委托方为重组整合后的内 (略) ,标的公司持股比例40%的股东为内蒙古公路 (略) ,标的公司持股比例40%的股东信息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5、标的企业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企业股东应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向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如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股东行权方式如下:(1)原股东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同时参与网络竞价;(2)原股东在网络竞价的自由竞价期间和限时竞价期间均可行权;(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原股东可以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受让方无更高报价时,原股东为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意向受让方继续报价,而原股东在竞价期内未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 若标的公司原股东成为最终受让方,标的公司应 (略) (略) 组织形式等进行变更登记。 6、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次标的转让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9、本次股权转让不可采用联合受让方式,不得采用信托等委托方式参与竞买、举牌。 10、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