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税务局部分资产公务用车2辆
黄浦区税务局部分资产公务用车2辆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除已披露的事项外,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具体详见评估报告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 | 沪E27817 |
车辆品牌 | 桑塔纳SVW7182LFI |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 LSVJJ* |
发动机号 | AYJ* | 出厂日期 | 2004-09-30 |
注册登记日期 | 2005-09-05 | 检验有效期至 | 2019-09-30 |
数量 | 1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 | 沪B46716 |
车辆品牌 | 金旅XML6700CH |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 LJ16AD4D* |
发动机号 | TD42-*A | 出厂日期 | 2007-12-25 |
注册登记日期 | 2008-01-03 | 检验有效期至 | 2019-07-31 |
数量 | 1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仅限车辆本身,不含牌照。2、本标的资产以现状形式转让与交接,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3、本次转让标的车辆,截至评估基准日车辆处于闲置状态。4、本次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受让方须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让方收到税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5、本项目涉及公务用车2辆,具体明细如下:各标的车辆评估价及转让价格如下:(1)沪B46716金旅大客车,评估价、挂牌价为8900元。(2)沪E27817大众桑塔纳轿车,评估价、挂牌价为1000元。6、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价溢价部分按照评估价格比例分配到每辆车。7、转让车辆年检、保险均已过期,由受让方承担验车保险等相关费用。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税 (略) 黄浦区税务局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斜土路313号 | ||
经济类型 |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其他单位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0.15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本公告所有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③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的。(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本项目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可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签署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公示附件);若未进行现场踏勘的需书面承诺:不会以未进行现场踏勘或不了解标的现状、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否则将视为违约。5.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6.本次转让标的为车辆本身不含牌照,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并自行组织运输事宜。7.本次车辆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及过户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退牌费,车辆上牌费,过户交易费、补证费、补验车、购买保险、违章扣分和罚款及违章滞纳金等)。如成交后车辆年检保险已过期,由受让方承担验车保险等相关费用。转让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办理。8.本次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受让方须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让方收到税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9.本项目如协议或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价格的5%缴纳交易手续费。10.受让方应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办理车辆牌照的退牌手续,并在车辆管理所完成退牌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完成资产清点移交。 11.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所涉及的评估报告等文件仅作为转让方作价的依据,不作为交割的依据。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12.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书面承诺:(1)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或办证过户手续费,否则视为违约。(2)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4)产权交易机构所出具交易凭证后并经转让方申请3个工作日内,同意交易所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5)同意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办理车辆牌照的退牌手续,并在车辆管理所完成退牌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完成资产清点移交。(6)同意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承诺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30%赔偿转让方的损失。(7)同意本次车辆转让过程中,提取转让车辆时另需支付出库手续费1000元/辆,合计2000元,该费用由车辆停放地管理方收取(该手续费发票由车辆停放地管理方提供)(8) 同意本次车辆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及过户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退牌费,车辆上牌费,过户交易费、补证费、补验车、购买保险、违章扣分和罚款及违章滞纳金等)。如成交后车辆年检保险已过期,由受让方承担验车保险等相关费用。转让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办理,若需由转让方代为办理的,则需将所需缴纳的费用先行划入至转让方指定账户。(9)同意车辆所涉及的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相关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需由转让方代为办理的,则需将所需缴纳的费用先行划入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0)提前了解车辆注册地当地过户政策,如注册地不能过户的,同意该车辆转让到其他地区过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略) 嘉定区博园路969号 |
联系人 | 李强 |
联系电话 | *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除已披露的事项外,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具体详见评估报告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 | 沪E27817 |
车辆品牌 | 桑塔纳SVW7182LFI |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 LSVJJ* |
发动机号 | AYJ* | 出厂日期 | 2004-09-30 |
注册登记日期 | 2005-09-05 | 检验有效期至 | 2019-09-30 |
数量 | 1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 | 沪B46716 |
车辆品牌 | 金旅XML6700CH |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 LJ16AD4D* |
发动机号 | TD42-*A | 出厂日期 | 2007-12-25 |
注册登记日期 | 2008-01-03 | 检验有效期至 | 2019-07-31 |
数量 | 1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仅限车辆本身,不含牌照。2、本标的资产以现状形式转让与交接,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3、本次转让标的车辆,截至评估基准日车辆处于闲置状态。4、本次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受让方须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让方收到税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5、本项目涉及公务用车2辆,具体明细如下:各标的车辆评估价及转让价格如下:(1)沪B46716金旅大客车,评估价、挂牌价为8900元。(2)沪E27817大众桑塔纳轿车,评估价、挂牌价为1000元。6、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价溢价部分按照评估价格比例分配到每辆车。7、转让车辆年检、保险均已过期,由受让方承担验车保险等相关费用。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税 (略) 黄浦区税务局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斜土路313号 | ||
经济类型 |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其他单位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0.15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本公告所有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③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的。(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本项目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可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签署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公示附件);若未进行现场踏勘的需书面承诺:不会以未进行现场踏勘或不了解标的现状、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否则将视为违约。5.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6.本次转让标的为车辆本身不含牌照,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并自行组织运输事宜。7.本次车辆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及过户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退牌费,车辆上牌费,过户交易费、补证费、补验车、购买保险、违章扣分和罚款及违章滞纳金等)。如成交后车辆年检保险已过期,由受让方承担验车保险等相关费用。转让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办理。8.本次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受让方须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让方收到税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9.本项目如协议或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价格的5%缴纳交易手续费。10.受让方应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办理车辆牌照的退牌手续,并在车辆管理所完成退牌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完成资产清点移交。 11.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所涉及的评估报告等文件仅作为转让方作价的依据,不作为交割的依据。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12.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书面承诺:(1)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或办证过户手续费,否则视为违约。(2)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4)产权交易机构所出具交易凭证后并经转让方申请3个工作日内,同意交易所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5)同意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办理车辆牌照的退牌手续,并在车辆管理所完成退牌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完成资产清点移交。(6)同意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承诺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30%赔偿转让方的损失。(7)同意本次车辆转让过程中,提取转让车辆时另需支付出库手续费1000元/辆,合计2000元,该费用由车辆停放地管理方收取(该手续费发票由车辆停放地管理方提供)(8) 同意本次车辆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及过户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退牌费,车辆上牌费,过户交易费、补证费、补验车、购买保险、违章扣分和罚款及违章滞纳金等)。如成交后车辆年检保险已过期,由受让方承担验车保险等相关费用。转让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办理,若需由转让方代为办理的,则需将所需缴纳的费用先行划入至转让方指定账户。(9)同意车辆所涉及的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相关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需由转让方代为办理的,则需将所需缴纳的费用先行划入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0)提前了解车辆注册地当地过户政策,如注册地不能过户的,同意该车辆转让到其他地区过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略) 嘉定区博园路969号 |
联系人 | 李强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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