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雪号”船舶5年经营权
“江雪号”船舶5年经营权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江雪号”船舶5年经营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3ZL2525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1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2-29 |
出租底价 | *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及电话 | 于小姐、楼先生 0571-*、* | ||
联系地址 | (略) 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A座 |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元/年 |
出租面积 | 0 | |
出租期限 | 交付之日至2028年9月5日止 | |
起租日 | 以《船舶经营委托合同》签订为准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条件 | 一季一付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递增2%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承租人预付的租金、码头停泊费,仅是承租人履行《船舶经营委托合同》的义务的担保。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船舶经营委托合同》样本 | |
出租用途要求 | 经营钱塘江游览、观光、餐饮等相关服务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船舶经营委托合同》样本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船舶经营委托合同》;并在《船舶经营委托合同》签署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标的规划用途和标的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租赁期内,码头停泊费、水电等船舶使用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 (6)租赁标的的交付以及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以《船舶经营委托合同》样本为准。 3、本项目承租方须如下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各年经营权费累计在800万元以下,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经营权费累计额的2%计取。各年经营权费累计在800万元以上,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租金累计额的1.5%计取。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有效存续且成立时间不少于2年的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有餐饮内容【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营业执照证载成立或开始时间至信息披露截止日应满2年(含),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须有餐饮内容】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承租 | ||
踏勘安排 | 张小姐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船舶经营委托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船舶经营委托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是否专场 | 否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江雪号”船舶5年经营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3ZL2525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1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2-29 |
出租底价 | *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及电话 | 于小姐、楼先生 0571-*、* | ||
联系地址 | (略) 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A座 |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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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元/年 |
出租面积 | 0 | |
出租期限 | 交付之日至2028年9月5日止 | |
起租日 | 以《船舶经营委托合同》签订为准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条件 | 一季一付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递增2%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承租人预付的租金、码头停泊费,仅是承租人履行《船舶经营委托合同》的义务的担保。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船舶经营委托合同》样本 | |
出租用途要求 | 经营钱塘江游览、观光、餐饮等相关服务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船舶经营委托合同》样本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船舶经营委托合同》;并在《船舶经营委托合同》签署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标的规划用途和标的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租赁期内,码头停泊费、水电等船舶使用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 (6)租赁标的的交付以及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以《船舶经营委托合同》样本为准。 3、本项目承租方须如下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各年经营权费累计在800万元以下,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经营权费累计额的2%计取。各年经营权费累计在800万元以上,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租金累计额的1.5%计取。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有效存续且成立时间不少于2年的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有餐饮内容【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营业执照证载成立或开始时间至信息披露截止日应满2年(含),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须有餐饮内容】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承租 | ||
踏勘安排 | 张小姐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船舶经营委托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船舶经营委托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是否专场 | 否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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