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共计三十九笔不良债权
等共计三十九笔不良债权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共计三十九笔不良债权 | |||||||||
---|---|---|---|---|---|---|---|---|---|---|
资产类别 | 债权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南开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中天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9-1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南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11-29 | |||||||||
评估值(万元) | 1045 | 账面价值(万元) | 505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无 |
债务人 | 详见《债权明细》 | |||||||||
---|---|---|---|---|---|---|---|---|---|---|
债权本金余额(万元) | 53866.* | |||||||||
累计欠息(万元) | 14577.* | |||||||||
其他费用 | 详见《债权明细》 | |||||||||
合计(万元) | 68664.* | |||||||||
担保情况 | 详见《债权明细》 | |||||||||
标的描述 | ||||||||||
附件 | 债权明细.xlsx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南开启航 (略)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南开区科研西路8号218-A07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贾虹 | 成立日期 | 2022-04-12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略) 场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MA7NGGWR6K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南开区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南开区天河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789 | |||||||||
批准单位 | (略) 南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日期 | 2023-09-2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区国资委关于同意启航领先公开挂牌转让持有债权备案的通知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11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1-08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标的系债权资产,存在诸多风险和瑕疵,转让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出让,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可执行、可回收及/或时效性等做出任何保证。本项目进行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调查,对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已全面知悉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挂牌信息的全部内容,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天津 (略) (下称天津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和其他主张。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自愿放弃因上述风险导致受让本次转让标的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而对转让方的抗辩。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挂牌公示期内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3.(1)如挂牌截止日16:30前,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转、受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2)如挂牌截止日16:30前,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竟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需知悉并遵守:(1)不得使用转让方或天津产权的名义、商标或标记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此次资产挂牌转让业务范围之外的任何活动,否则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有权追求其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2)此项目有关的任何交易,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规定,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3)意向受让方应以自有资金购买,不得向社会公众或变相向自然人募集,且收购资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4)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5.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转、受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最终受让方将保证金以外剩余交易价款汇入到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遵守: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7.本次转让为卖断式转让,受让方不得与转让方签订任何显性或隐性回购协议,本次债权、保证担保权等一并转让。转让后未来产生的实现债权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该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该债权已达成调解,本次转让时,该债权项下诉讼相关权利一并转让。 9.贷款债权项下的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撤销、被吊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10.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1.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2.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转让方将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与竞价,或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受让方的;(3)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13. 本次债权转让不包括 (略) 及所属公司(包 (略) (略) 、 (略) (略) 、天津 (略) )重整过程中应由启航领先受领的现金清偿债权(金额为96478.19元,具体以实际清偿金额为准),该笔债权由启航领先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受领,受让方后续不得向转让方追偿。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银保监会公布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的全国 (略) ; 2.以下人员不得购买或参与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313.5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共计三十九笔不良债权 | |||||||||
---|---|---|---|---|---|---|---|---|---|---|
资产类别 | 债权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南开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中天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9-1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南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11-29 | |||||||||
评估值(万元) | 1045 | 账面价值(万元) | 505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无 |
债务人 | 详见《债权明细》 | |||||||||
---|---|---|---|---|---|---|---|---|---|---|
债权本金余额(万元) | 53866.* | |||||||||
累计欠息(万元) | 14577.* | |||||||||
其他费用 | 详见《债权明细》 | |||||||||
合计(万元) | 68664.* | |||||||||
担保情况 | 详见《债权明细》 | |||||||||
标的描述 | ||||||||||
附件 | 债权明细.xlsx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南开启航 (略)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南开区科研西路8号218-A07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贾虹 | 成立日期 | 2022-04-12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略) 场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MA7NGGWR6K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南开区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南开区天河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789 | |||||||||
批准单位 | (略) 南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日期 | 2023-09-2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区国资委关于同意启航领先公开挂牌转让持有债权备案的通知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11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1-08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标的系债权资产,存在诸多风险和瑕疵,转让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出让,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可执行、可回收及/或时效性等做出任何保证。本项目进行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调查,对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已全面知悉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挂牌信息的全部内容,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天津 (略) (下称天津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和其他主张。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自愿放弃因上述风险导致受让本次转让标的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而对转让方的抗辩。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挂牌公示期内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3.(1)如挂牌截止日16:30前,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转、受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2)如挂牌截止日16:30前,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竟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需知悉并遵守:(1)不得使用转让方或天津产权的名义、商标或标记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此次资产挂牌转让业务范围之外的任何活动,否则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有权追求其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2)此项目有关的任何交易,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规定,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3)意向受让方应以自有资金购买,不得向社会公众或变相向自然人募集,且收购资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4)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5.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转、受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最终受让方将保证金以外剩余交易价款汇入到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遵守: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7.本次转让为卖断式转让,受让方不得与转让方签订任何显性或隐性回购协议,本次债权、保证担保权等一并转让。转让后未来产生的实现债权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该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该债权已达成调解,本次转让时,该债权项下诉讼相关权利一并转让。 9.贷款债权项下的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撤销、被吊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10.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1.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2.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转让方将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与竞价,或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受让方的;(3)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13. 本次债权转让不包括 (略) 及所属公司(包 (略) (略) 、 (略) (略) 、天津 (略) )重整过程中应由启航领先受领的现金清偿债权(金额为96478.19元,具体以实际清偿金额为准),该笔债权由启航领先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受领,受让方后续不得向转让方追偿。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银保监会公布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的全国 (略) ; 2.以下人员不得购买或参与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313.5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