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受让方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一)交易文件知悉。意向受让方仔细阅读并 理解了“内蒙古 (略) ”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 任何异议。(二)风险和瑕疵知悉。“内蒙古 (略) ”已经对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 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意向受让方已经对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竞 价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三)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限制,导致意向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 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 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 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2.《民法典》第547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 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四)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 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五)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 解,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 和特殊保护。(六)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 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意向受让方已经知悉,竞价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 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 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 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3.标的债权可能存在 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4.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 关情形;5.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6. 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 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7.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 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8.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二、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后 的特别承诺。(一)竞买成功后,受让方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内蒙古 (略) ”将标的债权 文件交付给向受让方时,受让方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如受让方不及时 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交接期后,受让方无权再就标 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内蒙古 (略) ”提出任何主张。(二)风险和瑕疵概括承诺。受让 方承诺,一旦竞买成交,受让方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 风险,不因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 的抗辩。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受让方之日发生变化的,受让方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 的变化而请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三)鉴于“内蒙古金融 (略) ”在从相应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受让方同意 并保证,意向受让方一旦成为受让方,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让方承诺 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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