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协安紫郡部分住宅、商铺、车位使用权包销代理权
杭州市西湖区协安紫郡部分住宅、商铺、车位使用权包销代理权
标的名称 | 杭州市西湖区协安紫郡部分住宅、商铺、车位使用权包销代理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3ZC2523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1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2-29 | ||
转让底价 | *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略) , (略)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施先生、徐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0571-* | ||
联系地址 | (略) 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西湖区协安紫郡部分住宅、商铺、车位使用权包销代理权 | ||||
房屋坐落 | 详见标的清单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
房屋性质 | 土地性质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
不动产分类 | 房屋规划用途 | |||||
实际用途 | 共有情况 | |||||
租赁情况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合作为代理销售模式,转让方给予受让方对外独家销售权及商铺、车位使用权售价定价权(车位使用权签约价不低于25万/个)。受让方需严格按照住宅备案价进行销售。转让方提供上述住宅房源备案价及商铺编号、车位编号(详见附件)。2、项目采用独家包销代理方式。受让方自行组织渠道和销售工作。3、对本项目的代理期限:自《包销代理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60天止。4、代理期内的销售指标:受让方完成包销代理住宅、商铺及车位使用权100%销售率。代理期限内未完成的住宅、商铺及车位使用权,由受让方或受让方指定房屋购买人(其中住宅购买人需有购房资格)买断,网签时间可适当延后,但代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网签前可以更名。根据房管局的相关要求,本楼盘上述住宅和商铺需集中安排签约,具体流程需遵循房管局的相关规定。以上销售指标建立在转让方保证正常销售的基础上,若因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变化,严格控制房地产销售, (略) 场或运营节点发生重大变化,影响销售进度,则双方对上述销售指标另行协商。5、部分住宅存在抵押。抵押权人未进行任何放款,转让方承诺在网签前解除抵押。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浙江 (略)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略) 西湖区三墩镇花园里5号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郑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8XB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决议文件名称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西湖区协安紫郡部分住宅、商铺、车位使用权包销代理权 | ||
转让底价 | *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包销代理合作协议》,并在《包销代理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包销代理费用的20%)(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可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予以补足)(以到账时间为准)。 剩余包销代理费用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结算,受让方应自《包销代理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60天内向转让方指定帐户支付剩余包销代理费用。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再转为包销代理费用的一部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同意并承诺其已对照本包销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所列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条件,决定申请受让本标的,并自行承担本项目受让不能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4)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与认购者修改转让方审定之《定金合同》、《 (略) 商品房买卖合同》、《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之任何条款。 (5)受让方发布销售宣传广告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并经转让方审核确认,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在合作期内的销售讲解内容不得超越转让方提供的文件图纸的约定范围,如受让方的讲解超出该范围,并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为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销售过程中,如发生该范围内未涉及内容,受让方不得私自解释或承诺。 (6)受让方及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供渠道服务的人员,不得向任何人自称或者暗示自己是转让方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方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7)受让方可以指定房屋购买人分批支付房款,分批期限不超过30天。 (8)受让方在签订《包销代理合作协议》后,转让方可配合受让方的销售要求协调金融机构做好按揭贷款。受让方销售的住宅涉及按揭贷款的,则受让方有义务及时按金融机构要求收集好客户按揭贷款所需的资料。 (9)出售并交付购房业主的物业费由购房业主承担,若自《包销代理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60天内未出售的物业费由转让方承担。超出60天的,该未售出部分的物业费则由受让方承担。 (10)受让方负责销售现场的日常管理及运作,负责客户的接待、签约、分析与跟踪,处理好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客户纠纷或投诉,处理结果须向转让方通报。 4、本项目标的交付及其他权利义务以附件1《包销代理合作协议》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受让方须按照如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1)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的,受让方须支付成交金额1%计的交易服务费; (2)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受让方须支付成交金额2%计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完全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执行标准:意向受让方须提供营业执照、章程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供意向受让方为中介机构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住房和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资质有效期内的中介机构查询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并提供附件2《承诺书》】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在标的所在地展示 |
联系人 | 邬红珍 | 联系电话 | 0571-*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包销代理合作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包销代理合作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 元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西湖区协安紫郡部分住宅、商铺、车位使用权包销代理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3ZC2523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1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2-29 | ||
转让底价 | *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略) , (略)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施先生、徐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0571-* | ||
联系地址 | (略) 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西湖区协安紫郡部分住宅、商铺、车位使用权包销代理权 | ||||
房屋坐落 | 详见标的清单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
房屋性质 | 土地性质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
不动产分类 | 房屋规划用途 | |||||
实际用途 | 共有情况 | |||||
租赁情况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合作为代理销售模式,转让方给予受让方对外独家销售权及商铺、车位使用权售价定价权(车位使用权签约价不低于25万/个)。受让方需严格按照住宅备案价进行销售。转让方提供上述住宅房源备案价及商铺编号、车位编号(详见附件)。2、项目采用独家包销代理方式。受让方自行组织渠道和销售工作。3、对本项目的代理期限:自《包销代理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60天止。4、代理期内的销售指标:受让方完成包销代理住宅、商铺及车位使用权100%销售率。代理期限内未完成的住宅、商铺及车位使用权,由受让方或受让方指定房屋购买人(其中住宅购买人需有购房资格)买断,网签时间可适当延后,但代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网签前可以更名。根据房管局的相关要求,本楼盘上述住宅和商铺需集中安排签约,具体流程需遵循房管局的相关规定。以上销售指标建立在转让方保证正常销售的基础上,若因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变化,严格控制房地产销售, (略) 场或运营节点发生重大变化,影响销售进度,则双方对上述销售指标另行协商。5、部分住宅存在抵押。抵押权人未进行任何放款,转让方承诺在网签前解除抵押。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浙江 (略)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略) 西湖区三墩镇花园里5号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郑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8XB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决议文件名称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西湖区协安紫郡部分住宅、商铺、车位使用权包销代理权 | ||
转让底价 | *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包销代理合作协议》,并在《包销代理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包销代理费用的20%)(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可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予以补足)(以到账时间为准)。 剩余包销代理费用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结算,受让方应自《包销代理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60天内向转让方指定帐户支付剩余包销代理费用。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再转为包销代理费用的一部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同意并承诺其已对照本包销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所列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条件,决定申请受让本标的,并自行承担本项目受让不能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4)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与认购者修改转让方审定之《定金合同》、《 (略) 商品房买卖合同》、《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之任何条款。 (5)受让方发布销售宣传广告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并经转让方审核确认,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在合作期内的销售讲解内容不得超越转让方提供的文件图纸的约定范围,如受让方的讲解超出该范围,并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为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销售过程中,如发生该范围内未涉及内容,受让方不得私自解释或承诺。 (6)受让方及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供渠道服务的人员,不得向任何人自称或者暗示自己是转让方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方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7)受让方可以指定房屋购买人分批支付房款,分批期限不超过30天。 (8)受让方在签订《包销代理合作协议》后,转让方可配合受让方的销售要求协调金融机构做好按揭贷款。受让方销售的住宅涉及按揭贷款的,则受让方有义务及时按金融机构要求收集好客户按揭贷款所需的资料。 (9)出售并交付购房业主的物业费由购房业主承担,若自《包销代理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60天内未出售的物业费由转让方承担。超出60天的,该未售出部分的物业费则由受让方承担。 (10)受让方负责销售现场的日常管理及运作,负责客户的接待、签约、分析与跟踪,处理好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客户纠纷或投诉,处理结果须向转让方通报。 4、本项目标的交付及其他权利义务以附件1《包销代理合作协议》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受让方须按照如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1)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的,受让方须支付成交金额1%计的交易服务费; (2)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受让方须支付成交金额2%计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完全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执行标准:意向受让方须提供营业执照、章程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供意向受让方为中介机构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住房和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资质有效期内的中介机构查询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并提供附件2《承诺书》】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在标的所在地展示 |
联系人 | 邬红珍 | 联系电话 | 0571-*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包销代理合作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包销代理合作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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