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
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债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债权转让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联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竞价的情形)
(7)我方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标的债权进行交易;
(8)我方将按照联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当代 (略) 债权 |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3-07-31 | ||
其他费用(万元) | 35,918.* | ||
债权合计(万元) | 35,918.*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否 | ||
抵押物情况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否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川蜀绿色(北京) (略) 债权 |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3-07-31 | ||
其他费用(万元) | 3,755.* | ||
债权合计(万元) | 3,755.*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否 | ||
抵押物情况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否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北京爱 (略) 债权 |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3-07-31 | ||
剩余本金(万元) | 120,000.* | ||
剩余利息(万元) | 85,489.* | ||
其他费用(万元) | 21,511.* | ||
债权合计(万元) | 227,000.*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是 | ||
是否已判决 | 是 | ||
判决结果描述 | 转让方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取得胜诉判决【 (略) 第四 (略) 民事判决书)(2020京04民初385号)】 | ||
是否已强制执行 | 是 | ||
强制执行情况描述 | 目前正在执行中。 | ||
抵押物情况 | |||
抵押物类型 |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 ||
抵押物描述 | 债务人北京爱 (略) 以其所有的北京海淀区海淀南路36号美华·海润大厦部分产权房屋(酒店式公寓、商业及地下车库等物业)及其分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京海国用(2019出)第4834号,房产证号:X京房产权证海字第*号)抵押提供还款担保。 抵押物共439套物业,建筑面积合计34561.13㎡,对应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办公、公寓及地下车库。其中酒店式公寓330套,建筑面积合计19496.83㎡,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办公(规 (略) 、商业用房)15套,建筑面积合计9567.54㎡,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地下车库94套,建筑面积合计5496.76㎡,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是 | ||
其他 | 抵押物主体由债务人实际使用,可能存在其他租约占用情况。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风险揭示 | 一、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债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1、2019年12月12日,中国东方 (略) 与当代 (略) 签订了《关于北京东富致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本次中国东方 (略) 转让的当代节能违约金标的债权为当代 (略) 应向中国东方 (略) 履行回购义务违约形成的债权,截至2023年7月31日,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5918.97万元。 2、2020年5月6日,中国东方 (略) 与川蜀绿色(北京) (略) 、东银(天津) (略) 、当代 (略) 签署了《北京东富致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本次中国东方 (略) 转让的川蜀绿色违约金标的债权为川蜀绿色(北京) (略) 应向北京东富致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履行缴付出资义务违约形成的债权,截至2023年7月31日,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755.02万元。 3、2017年12月22日,债权人北京东富致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托 (略) 北京分行向债务人北京爱 (略) 发放了1笔委托贷款,本金金额12亿元,期限2年,每季度还本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截至2023年7月31日,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76万元,其中本金余额*万元,应付利息85489.68万元,其他费用21511.08万元。 | ||
其他披露事项 | 1、北京爱 (略) 债权已于2023年4月17日分别在中国东方 (略) 网站http://**)和《北京青年报》、《国际商报》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公告期均为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当代 (略) 债权已于2023年4月17日分别在中国东方 (略) 网站http://**)和《北京青年报》、《国际商报》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公告期均为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川蜀绿色(北京) (略) 债权已于2023年8月9日分别在中国东方 (略) 网站http://**)和《北京青年报》、《国际商报》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公告期均为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其他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东富致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注册地(住所) | (略) 东城区鼓楼东大街206号D1004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截止日17:30前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申请书、意向报价函(密封递交,须采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本)、交易价款支付方式说明(须采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模板)和受让确认书(需采用网络竞价方案文本,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本),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通过转让方资格确认的,成为标的债权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报价或交易价款支付说明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本项目受让方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 3、本项目转让方设置保留底价。公告期满,如征集到一次性付款的竞买人的意向受让报价不低于转让方保留底价的,为有效报价,获得受让资格,则征集到分期付款的竞买人报价无效且失去受让资格;如未征集到一次性付款的竞买人的,若分期付款的竞买人的意向受让报价不低于转让方保留底价的,则为有效报价,获得受让资格;如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报价低于转让方保留底价的,为无效报价,失去受让资格。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则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如未征集到新的意向受让方,不实施《网络竞价方案》中的竞价程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所递交的意向受让价格受让标的债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所递交的意向受让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竞买人: (1)如竞买人均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则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 (2)如竞买人中至少有一家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且为有效报价的,则无需补登公告,否则需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一次性付款方式的竞买人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 (3)进入竞价程序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参与竞价的竞买人所递交的最高意向报价作为竞价底价组织网络竞价,以竞价阶段的最高报价确定为受让价格,该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4)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6、交易价款划转: 1)如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受让方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债权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2)如采用分期付款支付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交易价款的30%,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包含保证金转交易价款部分)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剩余款项由受让方自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后2年之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并按照不低于上一期新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债权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将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7、本项目受让方如未能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未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全部交易价款或首期交易价款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会同转让方在上一次竞价程序中未竞得的竞买人范围内再次组织竞价,再次确定受让方。 8、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相应竞买人索赔。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报价且意向受让方为最高报价人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网络竞价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9、递交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债权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债权所涉备查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和备查文件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债权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债权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10、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同时递交书面承诺(须采用本公告附件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与本次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不得为债务企业或其关联方; 5、意向受让方应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公告附件:受让承诺函(模板).pdf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债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债权转让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联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竞价的情形)
(7)我方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标的债权进行交易;
(8)我方将按照联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当代 (略) 债权 |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3-07-31 | ||
其他费用(万元) | 35,918.* | ||
债权合计(万元) | 35,918.*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否 | ||
抵押物情况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否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川蜀绿色(北京) (略) 债权 |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3-07-31 | ||
其他费用(万元) | 3,755.* | ||
债权合计(万元) | 3,755.*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否 | ||
抵押物情况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否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北京爱 (略) 债权 |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3-07-31 | ||
剩余本金(万元) | 120,000.* | ||
剩余利息(万元) | 85,489.* | ||
其他费用(万元) | 21,511.* | ||
债权合计(万元) | 227,000.*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是 | ||
是否已判决 | 是 | ||
判决结果描述 | 转让方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取得胜诉判决【 (略) 第四 (略) 民事判决书)(2020京04民初385号)】 | ||
是否已强制执行 | 是 | ||
强制执行情况描述 | 目前正在执行中。 | ||
抵押物情况 | |||
抵押物类型 |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 ||
抵押物描述 | 债务人北京爱 (略) 以其所有的北京海淀区海淀南路36号美华·海润大厦部分产权房屋(酒店式公寓、商业及地下车库等物业)及其分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京海国用(2019出)第4834号,房产证号:X京房产权证海字第*号)抵押提供还款担保。 抵押物共439套物业,建筑面积合计34561.13㎡,对应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办公、公寓及地下车库。其中酒店式公寓330套,建筑面积合计19496.83㎡,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办公(规 (略) 、商业用房)15套,建筑面积合计9567.54㎡,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地下车库94套,建筑面积合计5496.76㎡,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是 | ||
其他 | 抵押物主体由债务人实际使用,可能存在其他租约占用情况。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风险揭示 | 一、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债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1、2019年12月12日,中国东方 (略) 与当代 (略) 签订了《关于北京东富致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本次中国东方 (略) 转让的当代节能违约金标的债权为当代 (略) 应向中国东方 (略) 履行回购义务违约形成的债权,截至2023年7月31日,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5918.97万元。 2、2020年5月6日,中国东方 (略) 与川蜀绿色(北京) (略) 、东银(天津) (略) 、当代 (略) 签署了《北京东富致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本次中国东方 (略) 转让的川蜀绿色违约金标的债权为川蜀绿色(北京) (略) 应向北京东富致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履行缴付出资义务违约形成的债权,截至2023年7月31日,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755.02万元。 3、2017年12月22日,债权人北京东富致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托 (略) 北京分行向债务人北京爱 (略) 发放了1笔委托贷款,本金金额12亿元,期限2年,每季度还本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截至2023年7月31日,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76万元,其中本金余额*万元,应付利息85489.68万元,其他费用21511.08万元。 | ||
其他披露事项 | 1、北京爱 (略) 债权已于2023年4月17日分别在中国东方 (略) 网站http://**)和《北京青年报》、《国际商报》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公告期均为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当代 (略) 债权已于2023年4月17日分别在中国东方 (略) 网站http://**)和《北京青年报》、《国际商报》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公告期均为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川蜀绿色(北京) (略) 债权已于2023年8月9日分别在中国东方 (略) 网站http://**)和《北京青年报》、《国际商报》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公告期均为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其他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东富致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注册地(住所) | (略) 东城区鼓楼东大街206号D1004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截止日17:30前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申请书、意向报价函(密封递交,须采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本)、交易价款支付方式说明(须采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模板)和受让确认书(需采用网络竞价方案文本,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本),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通过转让方资格确认的,成为标的债权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报价或交易价款支付说明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本项目受让方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 3、本项目转让方设置保留底价。公告期满,如征集到一次性付款的竞买人的意向受让报价不低于转让方保留底价的,为有效报价,获得受让资格,则征集到分期付款的竞买人报价无效且失去受让资格;如未征集到一次性付款的竞买人的,若分期付款的竞买人的意向受让报价不低于转让方保留底价的,则为有效报价,获得受让资格;如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报价低于转让方保留底价的,为无效报价,失去受让资格。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则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如未征集到新的意向受让方,不实施《网络竞价方案》中的竞价程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所递交的意向受让价格受让标的债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所递交的意向受让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竞买人: (1)如竞买人均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则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 (2)如竞买人中至少有一家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且为有效报价的,则无需补登公告,否则需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一次性付款方式的竞买人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 (3)进入竞价程序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参与竞价的竞买人所递交的最高意向报价作为竞价底价组织网络竞价,以竞价阶段的最高报价确定为受让价格,该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4)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6、交易价款划转: 1)如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受让方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债权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2)如采用分期付款支付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交易价款的30%,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包含保证金转交易价款部分)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剩余款项由受让方自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后2年之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并按照不低于上一期新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债权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将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7、本项目受让方如未能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未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全部交易价款或首期交易价款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会同转让方在上一次竞价程序中未竞得的竞买人范围内再次组织竞价,再次确定受让方。 8、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相应竞买人索赔。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报价且意向受让方为最高报价人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网络竞价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9、递交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债权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债权所涉备查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和备查文件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债权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债权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10、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同时递交书面承诺(须采用本公告附件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与本次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不得为债务企业或其关联方; 5、意向受让方应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公告附件:受让承诺函(模板).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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