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2001号部分区域5年租赁权项目
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2001号部分区域5年租赁权项目
我方拟对所持有的标的资产进行招租,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官方网站及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有权对外发布招租信息,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标的资产租赁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招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招租信息披露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招租公告,并对招租公告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本次交易不对意向承租方设置限制竞争的歧视性条件,我方自愿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5)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招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招租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承租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招租公告的要求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交易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招租公告及交易凭证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招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联交所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本次招租活动的相关方或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招租不动产名称 | 江川路2001号 | 权利人名称 | 上海交运(集团)公司 |
权证编号 | 沪(2018)闵字不动产权第*号 | 权证类型 | 产权 |
权证面积(㎡) | 24070 | 权证地址 | 江川路2001号 |
实际地址 | 江川路2001号 |
出租方名称 | 上海交运 (略) | |||||||||||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 | |||||||||||
受委托进行招租活动 | 是 |
招租条件 | ||||
出租底价 | *元/年 | |||
租赁面积(㎡) | 9187 | |||
租金调整方式 | 涉及 | |||
租金调整方式说明 | 每两年递增 5%,具体为:租期内前两年租金价格不变,第三年租金价格在第一年租金价格基础上递增5%。第四年租金价格与第三年保持一致,第五年租金价格在第四年租金价格基础上递增5%。 | |||
免租期 | 无 | |||
租赁用途 | 其他 | |||
租赁用途说明 | 本项目承租后仅限用于车辆检测线业态。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是 | |||
装修改造说明 | 本标的为简装交付,装修工程所需对外手续(消防、经营资质等)均由承租方负责办理并支付费用,出租方予以配合。装饰工程竣工后,承租方须将竣工图纸交给出租方归档。 | |||
是否可转租 | 否 | |||
承租方需承担的其他费用 | 物业管理费 | 无物业管理费 | ||
水电气热等费用 | 出租方代付后由承租方承担 | |||
押金及租金支付要求 | 是否支付押金 | 是 ,具体为:租赁合同期内末年租金标准的一个月租金(以本项目成交价为准,精确到元)。 | ||
租金支付要求 | 按季度 | |||
其他说明事项 | 事项说明 | 本租赁房屋系按间或按栋对外招租,不按权证面积计算。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可能经测量机构测量存在差异,但不影响本次招租租金的价格。 | ||
抵押情况 | 不存在 |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人 | 否 | |||
房屋状态 | 本标的房屋状态为空置。 | |||
其他招租条件 | 意向承租方一经报名视为认可与接受下列条款: 一、本招租标 (略) 闵行区江川路2001号(原上海新华汽车厂旧址),地号为闵行区江川路街道2街坊3丘。该项目以现状交付承租方。此次租赁面积共为9187平方米,其中12号建筑物租赁面积为103平方米,13号建筑物租赁面积为320平方米,14号建筑物租赁面积为78平方米,15号建筑物租赁面积为348平方米,其余8338平方米(权证证载宗地面积内)为租赁场地面积。12、14、15号建筑物均为1层,13号建筑物为两层。场地面积中约418㎡大棚屋顶材质系泡沫夹芯板,需承租方自行更换符合消防要求的材质(更换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承租方不更换则需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租赁终止后按原状返还。本次招租区域经实勘后,如不足9187平方米的,出租方承诺补足9187平方米。招租区域包括:场地8338㎡,建筑849㎡。意向承租方一经报名视为已知晓并接受上述情况,承租后若因面积差异等原因产生任何风险与纠纷,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二、本招租标的资产产证中土地用途为工业,12号-15号建筑物类型为工厂,用途为厂房。承租方承租后如需办理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行业许可、市政排放等证照办理事项,需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及成本,出租方提供产证,仅作配合,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补偿等责任。 三、本招租标的仅允许承租方自主经营,不得转租且不得转让项目。若承租方违反前述规定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没收承租方押金,并要求承租方赔偿一切损失。 四、意向承租方成为承租方后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协议书》,在承租期间对承租区域及承租人员的安全责任负责。 五、如遇政府建设需要拆迁或项目建设、出租方需要收回本招租标的物的,出租方将提前60个自然日书面通知承租方,限期解除合同。承租方须在出租方规定的期限内按租用前双方确认的财产清单完成移交,且承租方不得提出租赁合同规定外的任何经济赔偿,具体条款详见租赁合同。 六、承租报名说明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意向承租方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可在公告期内自行调研。若意向承租方对本招租标的内部有现场踏勘需求,须与联交所进行预沟通,由联交所与出租方协调时间安排意向承租方查勘。意向承租方应当自行对照本公告承租资格条件所列要求,对自身条件进行核查,以此决定是否参与本次招租活动,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七、同一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实际控制的不同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本次招租,若存在同一名法人、负责人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情形的企业视为同一申请企业。 八、意向承租方向联交所一经完成承租报名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协议条款的约定,自愿接受本标的资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承租方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房屋现状及资产质量瑕疵等理由拒绝签订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或拒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并追究承租方相应法律责任。 九、本项目公告期满后,出租方将对所有意向承租方及其递交材料进行尽职调查,出租方将审阅意向承租方资质并根据其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出具最终资格确认意见。 十、联交所根据网络竞价结果于确定承租方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出租方及承租方出具《竞价结果通知》。承租方应在收到《竞价结果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押金,逾期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保证金。承租方应同步在收到《竞价结果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联交所支付交易手续费。 十一、承租方承租后若需在本 (略) ,则需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略) 具有实际控制权(持有股份不得低于51%),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没收承租方押金,并要求承租方赔偿一切损失。 | |||
意向承租方范围 | 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 | |||
承租资格条件 |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意向承租方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不低于450万元(实缴资本以2023年10月资产负债表为准),且成立日期不低于3年。(以营业执照为准); 5、意向承租方需具备运营车辆检测的行业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机动车检测”等相近含义字段; 6、意向承租方报名须提交经营案例,案例须包含:历史车辆检测站汇总车辆报表、营业额等内容; 7、意向承租方报名须提交《运营计划》,计划须包含:场地规划、运营思路等内容; 8、意向承租方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出租 (略) 信用管理平台(http://**#/)进行核实; 9、意向承租方纳税规模须为“一般纳税人”;(以“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官方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出具的各类数据为准) 10、意向承租方在“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官方备案企业征信机构”的“风险扫描”栏中自身风险须为0。(以“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官方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出具的各类数据为准) | |||
其他说明 |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报名。 | |||
招租流程 | 1. 本项目公告时间: 2023年12月12日 - 2023年12月25日 2. 交易流程 2.1 参与报名 意向承租方应在项目公告期内至本网站注册并实名认证,登录账号后进入“我要报名”,填写“意向承租申请”并上传相应材料;同时,按照公告要求在本项目挂牌期满前交纳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意向承租方递交受让申请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申请意向承租资格。 2.2 参与交易 2.2.1 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且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承租方应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承租价格。 2.2.2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且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以下方式确定承租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无优先权) 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前需详细了解并确认竞价方案的内容。 2.3完成交易 报价/竞价完成后,联交所向交易各方发送结果通知,并在收取交易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出具交易证明。 租赁双方应及时按照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证明内容签订租赁合同。 | |||
交易服务费付费主体 | 承租方 | |||
交易服务费 | 1、本项目若底价成交:服务费为首年首月租金挂牌价格*50%; 2、本项目若高于底价成交:服务费为首年首月租金挂牌价格*50%+首年年租金增值额(首年年租金成交价格-首年年租金挂牌价格)的20% | |||
保证金事项 | 1.交纳金额:300,000.00元 2.交纳时间: 招租信息披露日起至披露期满日前交纳至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实际以联交所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承租资格。 3.交纳方式:线上交纳 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4.退还方式:(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的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全额返还;(2)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完成后及时全额返还;(3)如出租方未确认意向承租方承租资格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未被确认资格后的1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5.为保护租赁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有效材料经联交所确认,且已经交纳保证金的,即获得交易资格,意向承租方需遵守联交所关于保证金的相关规则,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出租方及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承租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如该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联交所损失的;(2)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3)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4)竞价期内,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的;(5)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6)其他依据联交所有关保证金的规则有权扣除保证金的情形。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满足摘牌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承租方。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没有附件 |
我方拟对所持有的标的资产进行招租,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官方网站及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有权对外发布招租信息,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标的资产租赁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招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招租信息披露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招租公告,并对招租公告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本次交易不对意向承租方设置限制竞争的歧视性条件,我方自愿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5)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招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招租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承租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招租公告的要求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交易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招租公告及交易凭证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招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联交所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本次招租活动的相关方或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招租不动产名称 | 江川路2001号 | 权利人名称 | 上海交运(集团)公司 |
权证编号 | 沪(2018)闵字不动产权第*号 | 权证类型 | 产权 |
权证面积(㎡) | 24070 | 权证地址 | 江川路2001号 |
实际地址 | 江川路2001号 |
出租方名称 | 上海交运 (略) | |||||||||||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 | |||||||||||
受委托进行招租活动 | 是 |
招租条件 | ||||
出租底价 | *元/年 | |||
租赁面积(㎡) | 9187 | |||
租金调整方式 | 涉及 | |||
租金调整方式说明 | 每两年递增 5%,具体为:租期内前两年租金价格不变,第三年租金价格在第一年租金价格基础上递增5%。第四年租金价格与第三年保持一致,第五年租金价格在第四年租金价格基础上递增5%。 | |||
免租期 | 无 | |||
租赁用途 | 其他 | |||
租赁用途说明 | 本项目承租后仅限用于车辆检测线业态。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是 | |||
装修改造说明 | 本标的为简装交付,装修工程所需对外手续(消防、经营资质等)均由承租方负责办理并支付费用,出租方予以配合。装饰工程竣工后,承租方须将竣工图纸交给出租方归档。 | |||
是否可转租 | 否 | |||
承租方需承担的其他费用 | 物业管理费 | 无物业管理费 | ||
水电气热等费用 | 出租方代付后由承租方承担 | |||
押金及租金支付要求 | 是否支付押金 | 是 ,具体为:租赁合同期内末年租金标准的一个月租金(以本项目成交价为准,精确到元)。 | ||
租金支付要求 | 按季度 | |||
其他说明事项 | 事项说明 | 本租赁房屋系按间或按栋对外招租,不按权证面积计算。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可能经测量机构测量存在差异,但不影响本次招租租金的价格。 | ||
抵押情况 | 不存在 |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人 | 否 | |||
房屋状态 | 本标的房屋状态为空置。 | |||
其他招租条件 | 意向承租方一经报名视为认可与接受下列条款: 一、本招租标 (略) 闵行区江川路2001号(原上海新华汽车厂旧址),地号为闵行区江川路街道2街坊3丘。该项目以现状交付承租方。此次租赁面积共为9187平方米,其中12号建筑物租赁面积为103平方米,13号建筑物租赁面积为320平方米,14号建筑物租赁面积为78平方米,15号建筑物租赁面积为348平方米,其余8338平方米(权证证载宗地面积内)为租赁场地面积。12、14、15号建筑物均为1层,13号建筑物为两层。场地面积中约418㎡大棚屋顶材质系泡沫夹芯板,需承租方自行更换符合消防要求的材质(更换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承租方不更换则需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租赁终止后按原状返还。本次招租区域经实勘后,如不足9187平方米的,出租方承诺补足9187平方米。招租区域包括:场地8338㎡,建筑849㎡。意向承租方一经报名视为已知晓并接受上述情况,承租后若因面积差异等原因产生任何风险与纠纷,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二、本招租标的资产产证中土地用途为工业,12号-15号建筑物类型为工厂,用途为厂房。承租方承租后如需办理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行业许可、市政排放等证照办理事项,需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及成本,出租方提供产证,仅作配合,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补偿等责任。 三、本招租标的仅允许承租方自主经营,不得转租且不得转让项目。若承租方违反前述规定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没收承租方押金,并要求承租方赔偿一切损失。 四、意向承租方成为承租方后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协议书》,在承租期间对承租区域及承租人员的安全责任负责。 五、如遇政府建设需要拆迁或项目建设、出租方需要收回本招租标的物的,出租方将提前60个自然日书面通知承租方,限期解除合同。承租方须在出租方规定的期限内按租用前双方确认的财产清单完成移交,且承租方不得提出租赁合同规定外的任何经济赔偿,具体条款详见租赁合同。 六、承租报名说明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意向承租方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可在公告期内自行调研。若意向承租方对本招租标的内部有现场踏勘需求,须与联交所进行预沟通,由联交所与出租方协调时间安排意向承租方查勘。意向承租方应当自行对照本公告承租资格条件所列要求,对自身条件进行核查,以此决定是否参与本次招租活动,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七、同一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实际控制的不同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本次招租,若存在同一名法人、负责人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情形的企业视为同一申请企业。 八、意向承租方向联交所一经完成承租报名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协议条款的约定,自愿接受本标的资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承租方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房屋现状及资产质量瑕疵等理由拒绝签订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或拒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并追究承租方相应法律责任。 九、本项目公告期满后,出租方将对所有意向承租方及其递交材料进行尽职调查,出租方将审阅意向承租方资质并根据其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出具最终资格确认意见。 十、联交所根据网络竞价结果于确定承租方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出租方及承租方出具《竞价结果通知》。承租方应在收到《竞价结果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押金,逾期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保证金。承租方应同步在收到《竞价结果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联交所支付交易手续费。 十一、承租方承租后若需在本 (略) ,则需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略) 具有实际控制权(持有股份不得低于51%),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没收承租方押金,并要求承租方赔偿一切损失。 | |||
意向承租方范围 | 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 | |||
承租资格条件 |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意向承租方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不低于450万元(实缴资本以2023年10月资产负债表为准),且成立日期不低于3年。(以营业执照为准); 5、意向承租方需具备运营车辆检测的行业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机动车检测”等相近含义字段; 6、意向承租方报名须提交经营案例,案例须包含:历史车辆检测站汇总车辆报表、营业额等内容; 7、意向承租方报名须提交《运营计划》,计划须包含:场地规划、运营思路等内容; 8、意向承租方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出租 (略) 信用管理平台(http://**#/)进行核实; 9、意向承租方纳税规模须为“一般纳税人”;(以“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官方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出具的各类数据为准) 10、意向承租方在“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官方备案企业征信机构”的“风险扫描”栏中自身风险须为0。(以“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官方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出具的各类数据为准) | |||
其他说明 |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报名。 | |||
招租流程 | 1. 本项目公告时间: 2023年12月12日 - 2023年12月25日 2. 交易流程 2.1 参与报名 意向承租方应在项目公告期内至本网站注册并实名认证,登录账号后进入“我要报名”,填写“意向承租申请”并上传相应材料;同时,按照公告要求在本项目挂牌期满前交纳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意向承租方递交受让申请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申请意向承租资格。 2.2 参与交易 2.2.1 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且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承租方应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承租价格。 2.2.2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且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以下方式确定承租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无优先权) 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前需详细了解并确认竞价方案的内容。 2.3完成交易 报价/竞价完成后,联交所向交易各方发送结果通知,并在收取交易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出具交易证明。 租赁双方应及时按照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证明内容签订租赁合同。 | |||
交易服务费付费主体 | 承租方 | |||
交易服务费 | 1、本项目若底价成交:服务费为首年首月租金挂牌价格*50%; 2、本项目若高于底价成交:服务费为首年首月租金挂牌价格*50%+首年年租金增值额(首年年租金成交价格-首年年租金挂牌价格)的20% | |||
保证金事项 | 1.交纳金额:300,000.00元 2.交纳时间: 招租信息披露日起至披露期满日前交纳至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实际以联交所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承租资格。 3.交纳方式:线上交纳 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4.退还方式:(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的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全额返还;(2)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完成后及时全额返还;(3)如出租方未确认意向承租方承租资格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未被确认资格后的1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5.为保护租赁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有效材料经联交所确认,且已经交纳保证金的,即获得交易资格,意向承租方需遵守联交所关于保证金的相关规则,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出租方及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承租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如该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联交所损失的;(2)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3)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4)竞价期内,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的;(5)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6)其他依据联交所有关保证金的规则有权扣除保证金的情形。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满足摘牌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承租方。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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