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广西分公司持有的昌龙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岩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33户不良债权整体转让项目交易公告
中国华融广西分公司持有的昌龙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岩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33户不良债权整体转让项目交易公告
项目名称 | (略) 持 (略) 、柳州 (略) 等33户不良债权整体转让项目 | |||||
项目编号 | BBWCQJY23-1297 | 整体转让底价 | 人民币20700万元 | |||
登载网站 | http://** | 交易保证金 | 人民币2000万元 | |||
标的所在地区 | 标的所属行业 | |||||
信息披露(报名)时间 | 2023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21日17:00 (若在以上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信息披露时间结束;若在以上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信息披露时间在2个工作日内补登公告,自补登公告之日起继续顺延7个工作日,并通过网站公示征集结果,公示期间可以继续接受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报名) | |||||
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时间 | 1.若在网络竞价(报名)期满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自由报价时间:2023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21日17:10; 2.若在网络竞价(报名)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信息披露期限在2个工作日内补登公告,自补登公告之日起顺延7个工作日。 3.限时报价周期:180秒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2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转让方承诺 | ||||||
㈠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㈡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㈢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㈣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标的基本情况 | ||||||
本次转让标的 (略) 持 (略) 、柳州 (略) 等33户不良债权,截至交易基准日2023年10月20日, (略) 、柳州 (略) 等33户不良债权,债权金额合计*.56元,其中:债权本金*.5元,利息*.06元,代垫费用随债权处置一并转让,具体债权或权益情况详见附件4:标的清单。 注:1.本公告清单所列示债权本金余额截至2023年10月20日,债权利息余额截至对应债权基准日,基准日后利息、罚息、违约金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 (略) 判决进行计算。 2.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交易所仅就转让委托方已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具体权属情况、转让相关的其他信息由转让委托方负责解释,意向方可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并自愿全部接受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 ||||||
三、交易规定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元) | 人民币207,000,000.00元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具备支付能力并可承担购买不良资产所带来的风险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受让方与拟转让资产项下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拟转让资产项下债务人企业的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无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不属于金融不良资产监管政策禁止参与竞买金融不良资产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拟转让资产项下原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及拟转让资产项下原债务人、拟转让资产项下原担保人、反恐及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受国际制裁的主体、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标的资产的主体。转让资产的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为限制受让对象,不得参与资产的折价购买。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能够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成交签约 | 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持报名时上传材料的纸质文件(意向受让登记-意向受让登记手续-会员注册、报名)前往签约地点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签署《成交确认书》前,交易所将对受让方提交纸质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受让方不符合本项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将不予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取消其最终受让资格。(2)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即竞价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签约地点: (略) ) | |||||
竞价服务费 | 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竞价服务费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的信息提示,将竞价服务费缴入竞价服务费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 |||||
成交价款 | 1.支付方式:可采用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方式。成交规则为价高者得,在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款优先。 2.支付期限: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受让方必须于在竞价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采用分期付款的,在竞价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在《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为成交价减10800万元(如成交价为20700万元,首付款即为9900万元,已缴纳保证金可直接转为首付款),自成交之日起应付未付的合同成交价款按照7%/年收取资金占用费,首付款含柳州 (略) 、 (略) (略) 、 (略) (略) 三户债权对价款4500万元、广西南宁 (略) 债权对价款2700万元以及北部湾资产包对价款13500万元的20%即2700万元(该2700万元作为项目运行保证金,在付款期届满时转为最后一期合同价款的相应金额),第二期合同价款于2024年12月20日支付54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2025年12月20日支付54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分期付款资金占用费=未清偿债权转让价款*7%/360*实际占用天数。受让方需提前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转让方出具书面申请,经转让方内部审批同意后可提前支付债权转让价款。(具体付款要求以最终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3.交易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且交易所足额收取其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交易保证金结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作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如该项交易保证金直接缴纳至转让方账户,则由转让方自行安排)。 | |||||
标的交割 | 交易双方付清竞价服务费、《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受让方向转让方全额支付成交价款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债权交割相关手续。如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付清债权转让价款后的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移交全部债权文件。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以分户定价、分户交割的原则进行移交。受让方在付清债权对应分户定价后,可进行分户交割。其中,柳州 (略) 、 (略) (略) 、 (略) (略) 、广西南宁 (略) 4户债权在支付完首付款后先予交割, (略) 债权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作为最后一户交割。上述单户资产付款完成后或移交条件达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予以交割。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方以公开网络竞价的方式征集意向方,若在报名期间(5个工作日内)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其中至少有一家意向受让方在自由报价时间内进行有效报价,则将于自由报价时间结束后确认交易结果。若在报名期间(5个工作日内)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在2个工作日内补登公告,自补登公告之日起顺延7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公示征集结果,公示期间可以继续接受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报名并进行报价,公示期间无论有无新的意向受让方报名,都将于公示期满后确认交易结果。 2.标的按现状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刑事案件的《一般风险代理协议》、《一般代理协议》、《非诉讼法律服务协议》等代理法律关系优先一并承继,如受让方选择不承继,应于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前书面告知转让方。意向受让人应在公告截止日前向转让方咨询。 3.债权转让事项已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通知债务人。 4.债权转让事项已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已经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 5.交易税、费。(1)本次转让成交价为含税价格,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承担,具体税费金额以国税部门规定为准。(2)办理转让所需支付的其他成本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6.债权转让后其他事项安排: (1)对于已交割的资产,受让方需于交割完毕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变更手续或其他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但转让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变更或完成手续的责任。办理过程产生的费用由买受方承担。 (2)全部或单户资产交割后的45个工作日内,按照如下方式通知义务人: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证送达方式将涉及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如前述通知方式无法落实的,则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通知义务人,该通知事项由受让方负责,公告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3)过渡期安排:自交易基准日起至转让日期间,为过渡期。转让日为指受让方将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且转让方已足额收到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 备注:其余未尽事项以《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7、在分期付款情况下,竞买人在竞买成交总价基础上,在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需要明确资产包中各户债权资产价格,竞买人确定的资产包中各户债权资产价格不得低于转让方批复确定的资产包中各户债权资产底价。 8.在挂牌期间以及成交后至债权转让日期间,拟转让债权产生的新的瑕疵和风险,一并由受让方无条件承受或承担。受让方不得以拟转让债权在挂牌期间及竞价成交后至债权转让日期间产生了新的瑕疵和风险为由,拒绝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或要求调减债权转让价款。 9.买受人在参与竞价前要对转让方转让的债权进行详尽调查,不得以债权存在瑕疵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 |||||
四、交易指南 | ||||||
竞价须知 | 竞买人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以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竞价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如出现系统异常等情形的,竞买人应及时联系并告知交易所工作人员,以便交易所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报价方式:多次(递增)报价 自由报价时间: 1.若在报名期满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其中至少有一家意向受让方在自由报价时间内进行有效报价,自由报价时间:2023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21日17:10; 2.若在17:00报名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在2个工作日内补登公告,自补登公告之日起顺延7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公示征集结果; 限时报价周期:180秒 竞价阶梯:10万元/次 | ||||
意向受让登记 | 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 1.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 2.报名流程:会员注册、报名—报名资格审核—交纳保证金—参与报价。 (1)会员注册、报名 意向受让方需在报名截止日17:00之前自行登录交易所网站(http://**),点击本项目对应的“报名”键进入登录界面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并上传有关材料。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内的《竞买人条款》(包括意向受让方承诺、网络竞价须知)、《电子竞价风险及接收确认书》等文件,一经报名(点击同意)则视为充分了解并接受文件全部内容。需上传的报名材料包括: (①主体资格证明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2)非法人组织: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3)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受让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交易活动,并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以及证明意向受让方与法定代理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文件;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风险提示书及回执原件(签字、盖章)、竞买承诺函、瑕疵披露及特别声明; ④付款方式说明。 (备注: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扫描件、拍照件的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2)报名资格审核。交易所和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上传的报名材料予以审核,审核结果通过交易系统、电话、短信等方式反馈。报名材料需要更正的,意向受让方最迟应在自由竞价结束前10分钟完成报名材料的补充、修正手续。 (3)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后即可交纳保证金。在报名截止日17:00前按照系统发送的短信提示将意向保证金缴到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意向受让方通过报名资格审核后,意向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注意事项: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须以注册会员时绑定的银行账户交纳,未以该账户交纳或者他人代缴视为无效保证金。②E交易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受让方须将每项资金缴入对应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4)参与报价。报名资格审核通过且交易保证金足额到账后,交易系统以短信形式发送竞价登录账号和密码,意向受让方按照短信通知的时间登录e交易报价系统进行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最高有效报价者为受让方。 3.注意事项 (1)竞买人须妥善保管本人的账户及密码,任何以注册账户登录和参与竞买的操作,均视为本人的行为,因竞买人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负责,交易所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办理转让相关的各项手续的主体应当与竞买人在交易系统注册、报名的竞买主体为同一人。 | ||||
交易保证金 及其相关规定 | 1.参与本项目需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仟万元整(?20,000,000.00),需在信息披露期满前缴到交易所账户或转让方指定账户。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交易所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或恶意磋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交易所扣除意向受让方应交纳的竞价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有权取消意向受让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受让资格)。交易所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的计算标准为:按挂牌底价为基数计算。 (1)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2)竞价成交后被发现不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 (3)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故意拖延(超过约定时间10天)不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4)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竞价服务费; (5)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6)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 (7)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保证金退付:(1)竞价成交且不存在违约情形的,竞买人将交易服务费足额付清且《债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自动结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2)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于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回。 | |||||
风险提示 | 1.风险提示。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公告披露的信息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下载”中有关材料,通过实地踏勘、向相关部门及转让方咨询、到交易所查阅项目资料(《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等方式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调,详细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市场等各项因素,以充分了解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完全知悉本公告及相关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接受约束,愿意承担一切交易风险。参与交易报名或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不了解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等为由拒绝履行应价、签约、交割、支付成交价款或服务费等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或恶意磋商,交易所、转让方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经过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追究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并另行处置标的。 2.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1)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公告(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3.其他重要风险问题 (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3)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7)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10)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1)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12)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14)全部或部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5)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 (16)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17)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8)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19)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 (20)本次转让债权涉及本息及代垫费用数据来源于原债权收购银行提供的数据反映,目前暂无法确认债务人已还金额及剩余债权金额。 (21)部分债权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有较多涉诉纠纷,存有被执行案件,且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清偿能力有限。 (22)部分债权未提起诉讼,也未查封抵押物,存在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以致影响抵押权处置的风险。 (23)部分债权项下抵押物可能存在买卖、租赁、保全查封、使用等情况。 (24)部分债权采取“借新还旧”贷款模式,旧贷款可能会因“借新还旧”归于消灭的风险问题。 (25)《 (略)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审理 (略) 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前述规定无法适用后,通过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并中断诉讼时效或主张权利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建议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通过书面方式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通知。 (26)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7)涉及二次包的,因二次包可能存在的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责程序等瑕疵。 (28)华融公司收购债权时的转让通知只通知了债务人及保证人,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在被通知义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公告通知才发生通知效力,且公告列示的该户债权担保人不包括债务人作为抵押人及质押人的担保人身份,存在一定的行权风险。 | |||||
联系方式 | 标的咨询 | 邓经理 0771-* | ||||
报名咨询 | 罗经理 0771-*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北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监督电话 | 0771-*(交易所) | |||||
联系地址 | (略) 青秀区枫林路18号宏桂大厦裙楼(广西国资交易中心) | |||||
五、相关附件下载 | ||||||
附件材料 | 1意向受让方授权委托书(如需).doc 2债权转让协议(模板).zip 3风险提示书.doc 4债权清单.docx 5付款方式说明.doc 6竞买承诺函.docx 7瑕疵披露及特别声明.docx | |||||
特别声明 | 关于意向受让方/竞价成交人的违约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与竞买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关规定为准。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其他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仅适用其技术性操作条款。 |
项目名称 | (略) 持 (略) 、柳州 (略) 等33户不良债权整体转让项目 | |||||
项目编号 | BBWCQJY23-1297 | 整体转让底价 | 人民币20700万元 | |||
登载网站 | http://** | 交易保证金 | 人民币2000万元 | |||
标的所在地区 | 标的所属行业 | |||||
信息披露(报名)时间 | 2023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21日17:00 (若在以上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信息披露时间结束;若在以上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信息披露时间在2个工作日内补登公告,自补登公告之日起继续顺延7个工作日,并通过网站公示征集结果,公示期间可以继续接受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报名) | |||||
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时间 | 1.若在网络竞价(报名)期满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自由报价时间:2023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21日17:10; 2.若在网络竞价(报名)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信息披露期限在2个工作日内补登公告,自补登公告之日起顺延7个工作日。 3.限时报价周期:180秒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2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转让方承诺 | ||||||
㈠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㈡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㈢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㈣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标的基本情况 | ||||||
本次转让标的 (略) 持 (略) 、柳州 (略) 等33户不良债权,截至交易基准日2023年10月20日, (略) 、柳州 (略) 等33户不良债权,债权金额合计*.56元,其中:债权本金*.5元,利息*.06元,代垫费用随债权处置一并转让,具体债权或权益情况详见附件4:标的清单。 注:1.本公告清单所列示债权本金余额截至2023年10月20日,债权利息余额截至对应债权基准日,基准日后利息、罚息、违约金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 (略) 判决进行计算。 2.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交易所仅就转让委托方已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具体权属情况、转让相关的其他信息由转让委托方负责解释,意向方可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并自愿全部接受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 ||||||
三、交易规定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元) | 人民币207,000,000.00元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具备支付能力并可承担购买不良资产所带来的风险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受让方与拟转让资产项下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拟转让资产项下债务人企业的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无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不属于金融不良资产监管政策禁止参与竞买金融不良资产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拟转让资产项下原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及拟转让资产项下原债务人、拟转让资产项下原担保人、反恐及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受国际制裁的主体、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标的资产的主体。转让资产的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为限制受让对象,不得参与资产的折价购买。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能够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成交签约 | 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持报名时上传材料的纸质文件(意向受让登记-意向受让登记手续-会员注册、报名)前往签约地点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签署《成交确认书》前,交易所将对受让方提交纸质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受让方不符合本项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将不予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取消其最终受让资格。(2)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即竞价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签约地点: (略) ) | |||||
竞价服务费 | 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竞价服务费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的信息提示,将竞价服务费缴入竞价服务费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 |||||
成交价款 | 1.支付方式:可采用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方式。成交规则为价高者得,在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款优先。 2.支付期限: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受让方必须于在竞价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采用分期付款的,在竞价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在《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为成交价减10800万元(如成交价为20700万元,首付款即为9900万元,已缴纳保证金可直接转为首付款),自成交之日起应付未付的合同成交价款按照7%/年收取资金占用费,首付款含柳州 (略) 、 (略) (略) 、 (略) (略) 三户债权对价款4500万元、广西南宁 (略) 债权对价款2700万元以及北部湾资产包对价款13500万元的20%即2700万元(该2700万元作为项目运行保证金,在付款期届满时转为最后一期合同价款的相应金额),第二期合同价款于2024年12月20日支付54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2025年12月20日支付54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分期付款资金占用费=未清偿债权转让价款*7%/360*实际占用天数。受让方需提前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转让方出具书面申请,经转让方内部审批同意后可提前支付债权转让价款。(具体付款要求以最终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3.交易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且交易所足额收取其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交易保证金结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作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如该项交易保证金直接缴纳至转让方账户,则由转让方自行安排)。 | |||||
标的交割 | 交易双方付清竞价服务费、《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受让方向转让方全额支付成交价款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债权交割相关手续。如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付清债权转让价款后的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移交全部债权文件。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以分户定价、分户交割的原则进行移交。受让方在付清债权对应分户定价后,可进行分户交割。其中,柳州 (略) 、 (略) (略) 、 (略) (略) 、广西南宁 (略) 4户债权在支付完首付款后先予交割, (略) 债权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作为最后一户交割。上述单户资产付款完成后或移交条件达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予以交割。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方以公开网络竞价的方式征集意向方,若在报名期间(5个工作日内)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其中至少有一家意向受让方在自由报价时间内进行有效报价,则将于自由报价时间结束后确认交易结果。若在报名期间(5个工作日内)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在2个工作日内补登公告,自补登公告之日起顺延7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公示征集结果,公示期间可以继续接受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报名并进行报价,公示期间无论有无新的意向受让方报名,都将于公示期满后确认交易结果。 2.标的按现状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刑事案件的《一般风险代理协议》、《一般代理协议》、《非诉讼法律服务协议》等代理法律关系优先一并承继,如受让方选择不承继,应于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前书面告知转让方。意向受让人应在公告截止日前向转让方咨询。 3.债权转让事项已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通知债务人。 4.债权转让事项已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已经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 5.交易税、费。(1)本次转让成交价为含税价格,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承担,具体税费金额以国税部门规定为准。(2)办理转让所需支付的其他成本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6.债权转让后其他事项安排: (1)对于已交割的资产,受让方需于交割完毕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变更手续或其他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但转让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变更或完成手续的责任。办理过程产生的费用由买受方承担。 (2)全部或单户资产交割后的45个工作日内,按照如下方式通知义务人: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证送达方式将涉及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如前述通知方式无法落实的,则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通知义务人,该通知事项由受让方负责,公告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3)过渡期安排:自交易基准日起至转让日期间,为过渡期。转让日为指受让方将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且转让方已足额收到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 备注:其余未尽事项以《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7、在分期付款情况下,竞买人在竞买成交总价基础上,在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需要明确资产包中各户债权资产价格,竞买人确定的资产包中各户债权资产价格不得低于转让方批复确定的资产包中各户债权资产底价。 8.在挂牌期间以及成交后至债权转让日期间,拟转让债权产生的新的瑕疵和风险,一并由受让方无条件承受或承担。受让方不得以拟转让债权在挂牌期间及竞价成交后至债权转让日期间产生了新的瑕疵和风险为由,拒绝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或要求调减债权转让价款。 9.买受人在参与竞价前要对转让方转让的债权进行详尽调查,不得以债权存在瑕疵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 |||||
四、交易指南 | ||||||
竞价须知 | 竞买人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以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竞价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如出现系统异常等情形的,竞买人应及时联系并告知交易所工作人员,以便交易所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报价方式:多次(递增)报价 自由报价时间: 1.若在报名期满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其中至少有一家意向受让方在自由报价时间内进行有效报价,自由报价时间:2023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21日17:10; 2.若在17:00报名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在2个工作日内补登公告,自补登公告之日起顺延7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公示征集结果; 限时报价周期:180秒 竞价阶梯:10万元/次 | ||||
意向受让登记 | 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 1.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 2.报名流程:会员注册、报名—报名资格审核—交纳保证金—参与报价。 (1)会员注册、报名 意向受让方需在报名截止日17:00之前自行登录交易所网站(http://**),点击本项目对应的“报名”键进入登录界面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并上传有关材料。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内的《竞买人条款》(包括意向受让方承诺、网络竞价须知)、《电子竞价风险及接收确认书》等文件,一经报名(点击同意)则视为充分了解并接受文件全部内容。需上传的报名材料包括: (①主体资格证明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2)非法人组织: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3)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受让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交易活动,并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以及证明意向受让方与法定代理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文件;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风险提示书及回执原件(签字、盖章)、竞买承诺函、瑕疵披露及特别声明; ④付款方式说明。 (备注: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扫描件、拍照件的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2)报名资格审核。交易所和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上传的报名材料予以审核,审核结果通过交易系统、电话、短信等方式反馈。报名材料需要更正的,意向受让方最迟应在自由竞价结束前10分钟完成报名材料的补充、修正手续。 (3)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后即可交纳保证金。在报名截止日17:00前按照系统发送的短信提示将意向保证金缴到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意向受让方通过报名资格审核后,意向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注意事项: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须以注册会员时绑定的银行账户交纳,未以该账户交纳或者他人代缴视为无效保证金。②E交易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受让方须将每项资金缴入对应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4)参与报价。报名资格审核通过且交易保证金足额到账后,交易系统以短信形式发送竞价登录账号和密码,意向受让方按照短信通知的时间登录e交易报价系统进行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最高有效报价者为受让方。 3.注意事项 (1)竞买人须妥善保管本人的账户及密码,任何以注册账户登录和参与竞买的操作,均视为本人的行为,因竞买人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负责,交易所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办理转让相关的各项手续的主体应当与竞买人在交易系统注册、报名的竞买主体为同一人。 | ||||
交易保证金 及其相关规定 | 1.参与本项目需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仟万元整(?20,000,000.00),需在信息披露期满前缴到交易所账户或转让方指定账户。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交易所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或恶意磋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交易所扣除意向受让方应交纳的竞价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有权取消意向受让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受让资格)。交易所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的计算标准为:按挂牌底价为基数计算。 (1)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2)竞价成交后被发现不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 (3)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故意拖延(超过约定时间10天)不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4)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竞价服务费; (5)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6)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 (7)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保证金退付:(1)竞价成交且不存在违约情形的,竞买人将交易服务费足额付清且《债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自动结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2)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于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回。 | |||||
风险提示 | 1.风险提示。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公告披露的信息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下载”中有关材料,通过实地踏勘、向相关部门及转让方咨询、到交易所查阅项目资料(《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等方式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调,详细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市场等各项因素,以充分了解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完全知悉本公告及相关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接受约束,愿意承担一切交易风险。参与交易报名或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不了解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等为由拒绝履行应价、签约、交割、支付成交价款或服务费等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或恶意磋商,交易所、转让方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经过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追究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并另行处置标的。 2.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1)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公告(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3.其他重要风险问题 (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3)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7)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10)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1)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12)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14)全部或部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5)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 (16)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17)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8)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19)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 (20)本次转让债权涉及本息及代垫费用数据来源于原债权收购银行提供的数据反映,目前暂无法确认债务人已还金额及剩余债权金额。 (21)部分债权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有较多涉诉纠纷,存有被执行案件,且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清偿能力有限。 (22)部分债权未提起诉讼,也未查封抵押物,存在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以致影响抵押权处置的风险。 (23)部分债权项下抵押物可能存在买卖、租赁、保全查封、使用等情况。 (24)部分债权采取“借新还旧”贷款模式,旧贷款可能会因“借新还旧”归于消灭的风险问题。 (25)《 (略)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审理 (略) 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前述规定无法适用后,通过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并中断诉讼时效或主张权利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建议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通过书面方式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通知。 (26)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7)涉及二次包的,因二次包可能存在的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责程序等瑕疵。 (28)华融公司收购债权时的转让通知只通知了债务人及保证人,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在被通知义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公告通知才发生通知效力,且公告列示的该户债权担保人不包括债务人作为抵押人及质押人的担保人身份,存在一定的行权风险。 | |||||
联系方式 | 标的咨询 | 邓经理 0771-* | ||||
报名咨询 | 罗经理 0771-*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北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监督电话 | 0771-*(交易所) | |||||
联系地址 | (略) 青秀区枫林路18号宏桂大厦裙楼(广西国资交易中心) | |||||
五、相关附件下载 | ||||||
附件材料 | 1意向受让方授权委托书(如需).doc 2债权转让协议(模板).zip 3风险提示书.doc 4债权清单.docx 5付款方式说明.doc 6竞买承诺函.docx 7瑕疵披露及特别声明.docx | |||||
特别声明 | 关于意向受让方/竞价成交人的违约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与竞买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关规定为准。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其他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仅适用其技术性操作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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