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及其他附着物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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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及其他附着物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略) (略) 将于2023年12月29日10时至2023年12月30日10时止(延时除外)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 (略) 所有的下列资产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网址:http://**),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及其他附着物, (略) (略) 红山路西段(原橡胶厂),包含土地使用权1处,凌国用(2015)第*号,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出让终止日期2065年4月7日,使用权面积28251㎡;房屋建筑物包含库房、宿舍、锅炉房、车间等10处,部分有房证,有证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2135.85㎡,无证房屋总建筑面积约540.58㎡;机器设备包含空调、取暖锅炉、灌装生产线等9项;其他附着物包含车棚、电动伸缩门、活动板房、管井等14项。详情参照评估报告, (略) 裁定书,按实物现状整体拍卖。

起拍价:20,879,105.83元,保证金:200万元,增价幅度:5000元及其整数倍。第二次拍卖。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 (略) 联系统一安排看样。咨询电话:*国经理;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

本次拍卖标的包含(2023)辽13执恢34号案及(2023)辽13执恢35号案执行标的,因上述两案申请人为同一申请执行人,且上述两案标的物均为申请人抵押标的物。经上述两案申请人申请,鉴于两案执行具体情况,本院对上述两案标的物合并执行,进行整体拍卖,特此说明。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在产权变更过程中因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过户完毕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还可能存在因不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而不能过户、不能取得所有权证书等产权证明风险,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不负责处理以上事项。相关权利证明只能登记为竞买人。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院仅负责向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转让登记所涉及的买、卖双方一切税、费、土地出让金包括欠缴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原产权证书作废公告费由买受人承担;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气、采暖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处理。

(略) 不保证本次拍卖标的拆装后能正常使用,不保证该标的零件、零配件等齐全,不承担所有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品种、品质、质量、规格型号等),也不对拍卖标的安全性、完好性、完整性、再次利用等承担保证责任。动产标的部件发生溢缺包括缺损,拍卖成交价不作任何调整。如需拆解,买受人自行准备拆解、切割、搬运设备,提货中的起吊、装卸、运输、组织管理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本标的物拍卖 (略) 联系。本次拍卖已通知双方当事人;如因当事人原因无法通知的,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八、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 (略) 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公告发布 (略) 提交有效证明, (略) 审查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九、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

十、拍卖成交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7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 (略) 缴纳或通过银行付款方 (略) 账号(名称: (略) (略) 执行款专户;保证金账号:*3541;开户行: (略) 河东支行,开户支行联行号:*),预期未缴纳的,按悔拍处理,保证金一律不退。

十一、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

(略) (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暂无修改记录
,辽宁, (略)

(略) (略) 将于2023年12月29日10时至2023年12月30日10时止(延时除外)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 (略) 所有的下列资产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网址:http://**),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及其他附着物, (略) (略) 红山路西段(原橡胶厂),包含土地使用权1处,凌国用(2015)第*号,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出让终止日期2065年4月7日,使用权面积28251㎡;房屋建筑物包含库房、宿舍、锅炉房、车间等10处,部分有房证,有证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2135.85㎡,无证房屋总建筑面积约540.58㎡;机器设备包含空调、取暖锅炉、灌装生产线等9项;其他附着物包含车棚、电动伸缩门、活动板房、管井等14项。详情参照评估报告, (略) 裁定书,按实物现状整体拍卖。

起拍价:20,879,105.83元,保证金:200万元,增价幅度:5000元及其整数倍。第二次拍卖。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 (略) 联系统一安排看样。咨询电话:*国经理;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

本次拍卖标的包含(2023)辽13执恢34号案及(2023)辽13执恢35号案执行标的,因上述两案申请人为同一申请执行人,且上述两案标的物均为申请人抵押标的物。经上述两案申请人申请,鉴于两案执行具体情况,本院对上述两案标的物合并执行,进行整体拍卖,特此说明。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在产权变更过程中因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过户完毕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还可能存在因不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而不能过户、不能取得所有权证书等产权证明风险,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不负责处理以上事项。相关权利证明只能登记为竞买人。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院仅负责向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转让登记所涉及的买、卖双方一切税、费、土地出让金包括欠缴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原产权证书作废公告费由买受人承担;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气、采暖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处理。

(略) 不保证本次拍卖标的拆装后能正常使用,不保证该标的零件、零配件等齐全,不承担所有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品种、品质、质量、规格型号等),也不对拍卖标的安全性、完好性、完整性、再次利用等承担保证责任。动产标的部件发生溢缺包括缺损,拍卖成交价不作任何调整。如需拆解,买受人自行准备拆解、切割、搬运设备,提货中的起吊、装卸、运输、组织管理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本标的物拍卖 (略) 联系。本次拍卖已通知双方当事人;如因当事人原因无法通知的,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八、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 (略) 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公告发布 (略) 提交有效证明, (略) 审查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九、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

十、拍卖成交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7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 (略) 缴纳或通过银行付款方 (略) 账号(名称: (略) (略) 执行款专户;保证金账号:*3541;开户行: (略) 河东支行,开户支行联行号:*),预期未缴纳的,按悔拍处理,保证金一律不退。

十一、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

(略) (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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