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
南宁市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
产权转让项目公告内容(网站部分)
报名链接:http://**#/projectDetail/981c5b1d5e1a45719d1c7b80713c6c25.html
项目名称 | (略) (略) 18.7379%股权转让项目 | ||
项目编号 | GXCQJY23-1004 | 挂牌价格(元) | 23,144,300.00 |
首次挂牌公告期 | 30个工作日 |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12月15日 |
是否捆绑债务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1月26日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是否联合受让 | 不涉及 |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略) | ||||||
标的企业简介 | 本次转让标的企业的 (略) (略) (以下简称“标的企业”),是广西最早设立的 (略) , (略) 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副会长,2019年在自治区金融局组 (略) 年度考核评 (略) 。标的企业成立初始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2014 年8月通过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8600万元。 |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
成立时间 | 2010年12月2日 | |||||||
所在地区 | (略) | |||||||
住所/注册地址 | (略) 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商场二层 | |||||||
企业类型 | (略) | |||||||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范围 | 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万元) | 860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廖伟雄 | |||||||
经营规模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9H | |||||||
职工人数 |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无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略) (略) | 49.3547% | ||||||
2 | 南宁建宁水务 (略) | 18.7379% | ||||||
3 | 南宁金融 (略) | 11.3292% | ||||||
4 | 南宁轨道 (略) | 10.1131% | ||||||
5 | (略) 工信 (略) | 4.1860% | ||||||
6 | 郭永康 | 3.1395% | ||||||
7 | 李荔绍 | 3.1395% | ||||||
标的企业 主要财务指标 | 2022年12月31日止财务指标(累计) | 营业收入(元) | 利润总额(元) | 净利润(元) | ||||
17,229,735.04 | 12,271,186.09 | 9,201,439.87 |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
153,343,861.31 | 34,642,296.74 | 118,701,564.57 | ||||||
审计机构 | 祥浩(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备注 | 财务数据摘自《 (略) (略) 审计报告》(祥浩审字[2023]4501Z0450号) | |||||||
以下数据出自《 (略) (略) 审计报告》(祥浩审字[2023]4501Z0450号) | ||||||||
2022年12月31日企业财务报表(累计) | 营业收入(元) | 利润总额(元) | 净利润(元) | |||||
17,229,735.04 | 12,271,186.09 | 9,201,439.87 |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
153,343,861.31 | 34,642,296.74 | 118,701,564.57 | ||||||
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广西众拓资产土 (略) | ||||||
评估核准机构 | 南宁建宁水务 (略) | |||||||
核准日期 | 2023年11月6日 | |||||||
评估基准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评估报告文号 | 桂众拓资评字(2023)第1002号 | |||||||
资产评估结果 |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流动资产 | 2,627.67 | 3,106.09 | ||||||
非流动资产 | 12,706.72 | 12,713.30 | ||||||
总资产 | 15,334.39 | 15,819.39 | ||||||
流动负债 | 3,464.23 | 3,467.79 | ||||||
非流动负债 | - | - | ||||||
总负债 | 3,464.23 | 3,467.79 | ||||||
净资产 | 11,870.16 | 12,351.60 | ||||||
转让标的对应值 | / | 2,314.43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按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了解标的企业权证、现状及相关瑕疵及涉及的债务问题,一经办理受让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本次股权转让行为不涉及额外债权债务捆绑转让,无拖欠职工债务,不涉及职工分流安置问题。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照并 (略) 股权的相关政策及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 (略) 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桂金监*〔2022〕5号)、《广西壮 (略) 设立、变更及终止工作指引(试行)》(桂金监*〔2022〕8号)等相 (略) 股东资格条件的规定, (略) 章程的规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申请受让本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5.根据《广西壮 (略) 设立、变更及终止工作指引(试行)》(桂金监*〔2022〕8号)的监管要求,本项目成交后,股权变更事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事项,由标的企业按照工作指引要求汇总相关材料逐级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受让方应配合标的企业汇总相关材料。如未能通过审批,视为交易失败,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所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全额原路退回(不计利息)。 6.其他约定详见股权转让合同(范本)。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南宁建宁水务 (略) |
住所/注册地址 | (略) 江南区星光大道17号南宁国际经贸大厦第3层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黄东海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 | |
企业类型 | (略) (国有独资) |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689 | |
经营规模 | / | |
本次转让产(股)权比例 | 18.7379% | |
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南宁建宁水务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南宁建宁水务 (略)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南宁建宁水务 (略)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百三十六次会议关于 (略) 所持南宁巿 (略) 18.7379%股权的决议 | |
批准日期 | 2023年12月5日 | |
批准文件文号 |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元) | 23,144,300.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签收《成交确认书》并一次性付清产权交易服务费。 2.受让方在签收《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该价款通过交易所的账户统一结算。 3.标的权属变更手续由受让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的规定负责办理,转让方仅做必要配合。 4.产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5.从评估基准日次日至股权交割日(即股权转让完成之日)止为过渡期。 (略) 进行股东权益分配的,所分配的股东权益由转让方享有; (略) 进行股东权益分配的,所分配的股东权益由受让方享有。 6.本次交易资金通过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 ||
资格条件 | 股东资格条件 | 1、法人股东须成立三年以上且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为“出资额”两倍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出资额”是指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下同)。 2、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 (略) 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记录;具备相应出资能力,时段性资产如银行活期账户、定期存单、国债、股票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近3个月日均余额至少达到“出资额”的60%以上。 3、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①被开除的国家公务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 ②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 ③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④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⑥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 (略)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略) 、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⑧担任因违法被注销营业执照、 (略)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备注:以上资格条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所有。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一、法人: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身份证明文件;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 1.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须加盖公章(法人)或加按手印(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 ||
保证金详细情况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00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年1月26日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 ||
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广西联合产 (略) | |
账号 | *7793 |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 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部分交易价款。 2.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 (9)《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的; (10)本次交易涉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的审批事项,因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配合标的企业汇总相关材料导致无法上报审批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
披露附件 |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股权转让合同。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无合格意向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六、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廖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 0771-*、*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霍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 0771-* | |
交易机构传真 | 0771-* | |||
联系地址 | 1. (略) 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 (略) 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 |
六、交易须知 |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 (略) (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http://**.cn)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 (略) 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产权转让项目公告内容(网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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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略) 18.7379%股权转让项目 | ||
项目编号 | GXCQJY23-1004 | 挂牌价格(元) | 23,144,300.00 |
首次挂牌公告期 | 30个工作日 |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12月15日 |
是否捆绑债务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1月26日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是否联合受让 | 不涉及 |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略) | ||||||
标的企业简介 | 本次转让标的企业的 (略) (略) (以下简称“标的企业”),是广西最早设立的 (略) , (略) 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副会长,2019年在自治区金融局组 (略) 年度考核评 (略) 。标的企业成立初始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2014 年8月通过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8600万元。 |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
成立时间 | 2010年12月2日 | |||||||
所在地区 | (略) | |||||||
住所/注册地址 | (略) 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商场二层 | |||||||
企业类型 | (略) | |||||||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范围 | 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万元) | 860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廖伟雄 | |||||||
经营规模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9H | |||||||
职工人数 |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无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略) (略) | 49.3547% | ||||||
2 | 南宁建宁水务 (略) | 18.7379% | ||||||
3 | 南宁金融 (略) | 11.3292% | ||||||
4 | 南宁轨道 (略) | 10.1131% | ||||||
5 | (略) 工信 (略) | 4.1860% | ||||||
6 | 郭永康 | 3.1395% | ||||||
7 | 李荔绍 | 3.1395% | ||||||
标的企业 主要财务指标 | 2022年12月31日止财务指标(累计) | 营业收入(元) | 利润总额(元) | 净利润(元) | ||||
17,229,735.04 | 12,271,186.09 | 9,201,439.87 |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
153,343,861.31 | 34,642,296.74 | 118,701,564.57 | ||||||
审计机构 | 祥浩(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备注 | 财务数据摘自《 (略) (略) 审计报告》(祥浩审字[2023]4501Z0450号) | |||||||
以下数据出自《 (略) (略) 审计报告》(祥浩审字[2023]4501Z0450号) | ||||||||
2022年12月31日企业财务报表(累计) | 营业收入(元) | 利润总额(元) | 净利润(元) | |||||
17,229,735.04 | 12,271,186.09 | 9,201,439.87 |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
153,343,861.31 | 34,642,296.74 | 118,701,564.57 | ||||||
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广西众拓资产土 (略) | ||||||
评估核准机构 | 南宁建宁水务 (略) | |||||||
核准日期 | 2023年11月6日 | |||||||
评估基准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评估报告文号 | 桂众拓资评字(2023)第1002号 | |||||||
资产评估结果 |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流动资产 | 2,627.67 | 3,106.09 | ||||||
非流动资产 | 12,706.72 | 12,713.30 | ||||||
总资产 | 15,334.39 | 15,819.39 | ||||||
流动负债 | 3,464.23 | 3,467.79 | ||||||
非流动负债 | - | - | ||||||
总负债 | 3,464.23 | 3,467.79 | ||||||
净资产 | 11,870.16 | 12,351.60 | ||||||
转让标的对应值 | / | 2,314.43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按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了解标的企业权证、现状及相关瑕疵及涉及的债务问题,一经办理受让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本次股权转让行为不涉及额外债权债务捆绑转让,无拖欠职工债务,不涉及职工分流安置问题。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照并 (略) 股权的相关政策及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 (略) 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桂金监*〔2022〕5号)、《广西壮 (略) 设立、变更及终止工作指引(试行)》(桂金监*〔2022〕8号)等相 (略) 股东资格条件的规定, (略) 章程的规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申请受让本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5.根据《广西壮 (略) 设立、变更及终止工作指引(试行)》(桂金监*〔2022〕8号)的监管要求,本项目成交后,股权变更事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事项,由标的企业按照工作指引要求汇总相关材料逐级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受让方应配合标的企业汇总相关材料。如未能通过审批,视为交易失败,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所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全额原路退回(不计利息)。 6.其他约定详见股权转让合同(范本)。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南宁建宁水务 (略) |
住所/注册地址 | (略) 江南区星光大道17号南宁国际经贸大厦第3层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黄东海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 | |
企业类型 | (略) (国有独资) |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689 | |
经营规模 | / | |
本次转让产(股)权比例 | 18.7379% | |
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南宁建宁水务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南宁建宁水务 (略)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南宁建宁水务 (略)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百三十六次会议关于 (略) 所持南宁巿 (略) 18.7379%股权的决议 | |
批准日期 | 2023年12月5日 | |
批准文件文号 |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元) | 23,144,300.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签收《成交确认书》并一次性付清产权交易服务费。 2.受让方在签收《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该价款通过交易所的账户统一结算。 3.标的权属变更手续由受让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的规定负责办理,转让方仅做必要配合。 4.产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5.从评估基准日次日至股权交割日(即股权转让完成之日)止为过渡期。 (略) 进行股东权益分配的,所分配的股东权益由转让方享有; (略) 进行股东权益分配的,所分配的股东权益由受让方享有。 6.本次交易资金通过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 ||
资格条件 | 股东资格条件 | 1、法人股东须成立三年以上且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为“出资额”两倍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出资额”是指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下同)。 2、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 (略) 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记录;具备相应出资能力,时段性资产如银行活期账户、定期存单、国债、股票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近3个月日均余额至少达到“出资额”的60%以上。 3、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①被开除的国家公务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 ②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 ③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④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⑥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 (略)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略) 、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⑧担任因违法被注销营业执照、 (略)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备注:以上资格条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所有。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一、法人: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身份证明文件;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 1.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须加盖公章(法人)或加按手印(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 ||
保证金详细情况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00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年1月26日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 ||
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广西联合产 (略) | |
账号 | *7793 |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 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部分交易价款。 2.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 (9)《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的; (10)本次交易涉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的审批事项,因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配合标的企业汇总相关材料导致无法上报审批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
披露附件 |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股权转让合同。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无合格意向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六、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廖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 0771-*、*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霍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 0771-* | |
交易机构传真 | 0771-* | |||
联系地址 | 1. (略) 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 (略) 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 |
六、交易须知 |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 (略) (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http://**.cn)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 (略) 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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