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南部新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D-10号楼103铺转让-国有产权
亳州市南部新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D-10号楼103铺转让-国有产权
1、转让标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证载面积为准,不影响转让标的的成交金额。
2、标的均未设置抵押等担保物权、无查封、无纠纷。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到实地查验转让标的物,并充分了解标的物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物结构、权证过户、转让标的物接收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受让成功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4、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5、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了解国家、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相关规定。特别提示:
(1)如因受让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报名时不符合同期国家、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相关规定等),导致交易标的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解除《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应按交易标的成交价款的10 %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该部分违约金由转让方从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剩余部分(如有)无息退还受让方。同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已支付给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不予以退还。
(2)如《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国家、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相关规定较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发生变化导致交易标的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双方均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应全额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同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已支付给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不予以退还。
(3)如因转让方原因,交易标的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全额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同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已支付给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不予以退还。
6、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转让方从交易价款中直接扣除,受让方从保证金中扣除。
7、转让标的交易价款,不包含转让标的办理移交和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受让方自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转让方协助。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除国家、有关部门所规定文件明确需转让方承担费用外,其余费用及应缴税费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包括不限所得税、不动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工本费等费用,具体以国家有关部门收取为准。
8、转让标的移交之日前的物业费、水电气、消防维护费、暖气费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移交之日后的物业费、水电气、消防维护费、暖气费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合同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并在获得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10、其他信息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资产信息表》等资料。
11、标的查看地点: (略) 南部新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D-10号楼103铺。
标的查看联系人:洛桑达娃,电话*。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1、转让标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证载面积为准,不影响转让标的的成交金额。
2、标的均未设置抵押等担保物权、无查封、无纠纷。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到实地查验转让标的物,并充分了解标的物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物结构、权证过户、转让标的物接收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受让成功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4、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5、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了解国家、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相关规定。特别提示:
(1)如因受让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报名时不符合同期国家、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相关规定等),导致交易标的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解除《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应按交易标的成交价款的10 %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该部分违约金由转让方从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剩余部分(如有)无息退还受让方。同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已支付给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不予以退还。
(2)如《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国家、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相关规定较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发生变化导致交易标的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双方均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应全额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同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已支付给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不予以退还。
(3)如因转让方原因,交易标的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全额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同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已支付给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不予以退还。
6、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转让方从交易价款中直接扣除,受让方从保证金中扣除。
7、转让标的交易价款,不包含转让标的办理移交和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受让方自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转让方协助。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除国家、有关部门所规定文件明确需转让方承担费用外,其余费用及应缴税费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包括不限所得税、不动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工本费等费用,具体以国家有关部门收取为准。
8、转让标的移交之日前的物业费、水电气、消防维护费、暖气费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移交之日后的物业费、水电气、消防维护费、暖气费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合同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并在获得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10、其他信息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资产信息表》等资料。
11、标的查看地点: (略) 南部新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D-10号楼103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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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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