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大渡河路1550弄20支弄25号603室房地产
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大渡河路1550弄20支弄25号603室房地产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不动产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普字(2006)第*号 |
实际用途 | 住宅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42.12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评估的房地产价值为含增值税价值。 2.截止评估报告日, (略) 普陀区大渡河路1550弄20支弄25号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本次工程建设费扣减免费用后合计795,000元,此费用享受40%政府补贴(最高不超贵过28万元),最终全体业主实际所承担费用为515,000元整。2023年9月21日,上海中星 (略) 已支付其大渡河路1550弄20支弄25号603室应付费用64,375.00元,本次评估已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如后续电梯加装未能完成,则评估结论应相应调整。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成交后,受让方需自行了解并办理标的资产权属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涉及交纳的相关税费等按照国家政策双方各自承担,国家政策未明确的由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递交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具有房产购买以及过户等主体受让资格,已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披露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对标的现状予以认可,其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情况为由撤销申请,且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2.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3.拟转让价格未考虑房屋维修基金,如涉及需要补缴维修基金则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 截止评估报告日, (略) 普陀区大渡河路1550弄20支弄25号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本次工程建设费扣减免费用后合计795,000元,此费用享受40%政府补贴(最高不超贵过28万元),最终全体业主实际所承担费用为515,000元整。2023年9月21日,上海中星 (略) 已支付其大渡河路1550弄20支弄25号603室应付费用64,375.00元,受让方无须另行支付上述费用。 5.其他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中星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杨浦区控江路980弄5号5楼502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75万元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见附件)生效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标的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自行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进行现场勘察(踏勘联系人: 张先生,联系电话: * )。 4.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已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现场情况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退还标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3)同意在上海联交所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同意按照公示附件内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6.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 (略) 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网络竞价中报价最高的竞买人则被确定为受让方,该竞买人的报价成为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8.交易双方在取得上海联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若在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因转让方原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要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 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 10. 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11. 交易双方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方确定的版本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 12.若受让方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转让价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收取违约金;若超过15个自然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13. 本项目转让价格包含增值税。涉及房地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双方发生的各项税费按照国家政策双方各自承担,国家政策未明确的由受让方承担。 14. 房屋现状及水、暖、电气管网等基础设施以实际现场踏察为准。受让方须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同意转让标的如有欠缴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自行查询并承担。 15.受让方同意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方指定账户。 16. 受让方同意按照成交金额的0.8%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联合受让主体各方都应当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75.*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公开挂牌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张先生 |
联系电话 | *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产权交易合同模板【大渡河路住宅清洁版】FW*(3).docx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不动产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普字(2006)第*号 |
实际用途 | 住宅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42.12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评估的房地产价值为含增值税价值。 2.截止评估报告日, (略) 普陀区大渡河路1550弄20支弄25号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本次工程建设费扣减免费用后合计795,000元,此费用享受40%政府补贴(最高不超贵过28万元),最终全体业主实际所承担费用为515,000元整。2023年9月21日,上海中星 (略) 已支付其大渡河路1550弄20支弄25号603室应付费用64,375.00元,本次评估已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如后续电梯加装未能完成,则评估结论应相应调整。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成交后,受让方需自行了解并办理标的资产权属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涉及交纳的相关税费等按照国家政策双方各自承担,国家政策未明确的由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递交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具有房产购买以及过户等主体受让资格,已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披露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对标的现状予以认可,其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情况为由撤销申请,且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2.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3.拟转让价格未考虑房屋维修基金,如涉及需要补缴维修基金则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 截止评估报告日, (略) 普陀区大渡河路1550弄20支弄25号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本次工程建设费扣减免费用后合计795,000元,此费用享受40%政府补贴(最高不超贵过28万元),最终全体业主实际所承担费用为515,000元整。2023年9月21日,上海中星 (略) 已支付其大渡河路1550弄20支弄25号603室应付费用64,375.00元,受让方无须另行支付上述费用。 5.其他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中星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杨浦区控江路980弄5号5楼502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75万元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见附件)生效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标的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自行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进行现场勘察(踏勘联系人: 张先生,联系电话: * )。 4.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已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现场情况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退还标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3)同意在上海联交所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同意按照公示附件内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6.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 (略) 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网络竞价中报价最高的竞买人则被确定为受让方,该竞买人的报价成为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8.交易双方在取得上海联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若在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因转让方原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要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 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 10. 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11. 交易双方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方确定的版本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 12.若受让方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转让价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收取违约金;若超过15个自然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13. 本项目转让价格包含增值税。涉及房地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双方发生的各项税费按照国家政策双方各自承担,国家政策未明确的由受让方承担。 14. 房屋现状及水、暖、电气管网等基础设施以实际现场踏察为准。受让方须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同意转让标的如有欠缴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自行查询并承担。 15.受让方同意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方指定账户。 16. 受让方同意按照成交金额的0.8%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联合受让主体各方都应当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75.*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公开挂牌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张先生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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