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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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 (略) 揭阳分行(下称“民生银行揭阳分行”)与广东 (略) (下称“粤财公司”)达成的转让协议,民生银行揭阳分行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担保合同项下的相关从权利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全部借款本金余额、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垫付费用等) (略) 。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请借款人及其担保人, (略) 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 (略) 揭阳分行
联系人:洪先生,电话:*
广东 (略)
联系人:王小姐,电话:*
2023年12月11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户名

借款合同编号

抵押合同编号

借款未偿本金

利息

(含罚息、复利)

垫付费用

1

广东 (略)

公授信字第*RT001号《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公借贷字第*RT003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4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5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6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7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8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9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10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11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 ZX*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

公授信字第*RT001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公承兑字第*RT001号《银行承兑协议》;

公高抵字第*RT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公高抵字第*RT0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178,953,407.32

40,799,058.66

1,406,285.00

合计

178,953,407.32

40,799,058.66

1,406,285.00

注:1.基准日2023年9月6日。

2.本公告清单列示的利息是指根据转出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暂计至基准日(2023年9月6日)的借款人未偿还利息余额,包括罚息、利息(含复利)的计算方法和实际数额,最终需以执行所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3.本公告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借款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为准。

根据中国 (略) 揭阳分行(下称“民生银行揭阳分行”)与广东 (略) (下称“粤财公司”)达成的转让协议,民生银行揭阳分行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担保合同项下的相关从权利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全部借款本金余额、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垫付费用等) (略) 。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请借款人及其担保人, (略) 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 (略) 揭阳分行
联系人:洪先生,电话:*
广东 (略)
联系人:王小姐,电话:*
2023年12月11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户名

借款合同编号

抵押合同编号

借款未偿本金

利息

(含罚息、复利)

垫付费用

1

广东 (略)

公授信字第*RT001号《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公借贷字第*RT003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4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5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6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7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8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9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10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11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 ZX*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

公授信字第*RT001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公承兑字第*RT001号《银行承兑协议》;

公高抵字第*RT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公高抵字第*RT0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178,953,407.32

40,799,058.66

1,406,285.00

合计

178,953,407.32

40,799,058.66

1,406,285.00

注:1.基准日2023年9月6日。

2.本公告清单列示的利息是指根据转出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暂计至基准日(2023年9月6日)的借款人未偿还利息余额,包括罚息、利息(含复利)的计算方法和实际数额,最终需以执行所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3.本公告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借款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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