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户名 | 借款合同编号 | 抵押合同编号 | 借款未偿本金 | 利息 (含罚息、复利) | 垫付费用 |
1 | 广东 (略) | 公授信字第*RT001号《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公借贷字第*RT003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4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5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6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7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8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9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10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11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 ZX*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 公授信字第*RT001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公承兑字第*RT001号《银行承兑协议》; | 公高抵字第*RT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公高抵字第*RT0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 178,953,407.32 | 40,799,058.66 | 1,406,285.00 |
合计 | 178,953,407.32 | 40,799,058.66 | 1,406,285.00 |
注:1.基准日2023年9月6日。
2.本公告清单列示的利息是指根据转出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暂计至基准日(2023年9月6日)的借款人未偿还利息余额,包括罚息、利息(含复利)的计算方法和实际数额,最终需以执行所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3.本公告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借款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为准。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户名 | 借款合同编号 | 抵押合同编号 | 借款未偿本金 | 利息 (含罚息、复利) | 垫付费用 |
1 | 广东 (略) | 公授信字第*RT001号《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公借贷字第*RT003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4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5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6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7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8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9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10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RT0011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 ZX*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 公授信字第*RT001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公承兑字第*RT001号《银行承兑协议》; | 公高抵字第*RT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公高抵字第*RT0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 178,953,407.32 | 40,799,058.66 | 1,406,285.00 |
合计 | 178,953,407.32 | 40,799,058.66 | 1,406,285.00 |
注:1.基准日2023年9月6日。
2.本公告清单列示的利息是指根据转出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暂计至基准日(2023年9月6日)的借款人未偿还利息余额,包括罚息、利息(含复利)的计算方法和实际数额,最终需以执行所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3.本公告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借款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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