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31辆停驶车辆转让
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31辆停驶车辆转让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 (略)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31辆停驶车辆转让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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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如涉及本项目转让方服务费,该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2.本次转让标的车辆为31辆停驶车辆,车身均有剐碰、车漆均有氧化、长期停放均无法启动、发送机变速箱均故障严重且线路老化受损等情况。标的车辆基本情况详见附件《标的清单》。目前车辆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如需变更车辆使用性质所产生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办理及承担。 3.转让标的资产实际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4.意向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情况已予以确认。标的均 (略) (略) 长 (略) 场,信息披露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看样联系人:徐旗,联系电话:*,地址: (略) 长兴县太湖街道太湖大道1288号)。 特别提醒:本次挂牌转让的标的物现场看样需要提前电话预约,本次挂牌转让标的物预约现场看样时间: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在信息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标的所有车辆均无保险,后续的车辆所有保险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必须在车辆过户前办理车辆所需的保险手续,在办理车辆所需保险手续期间,车辆禁止移动和行驶。标的车辆在过户前及后续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保险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7.标的交割前的车辆违章罚款由转让方承担。 8.公告披露的标的名称、数量等仅供参考,具体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对标的物状态及品质不作担保,也不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受让方参加竞买,视为已在竞买展示现状中对交付标的物的品质、质量等情况予以确认,成交后交付时不再对此进行检验。受让方不得以标的物的名称、型号、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受领交付。 9.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10.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终止信息披露。 11.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
转让方名称 | 长兴交通投资 (略) | ||
注册地 | (略) 长兴县太湖街道太湖大道1288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71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49.223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竞买保证金30万元(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仅为车辆,不含车牌。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3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况,受让方按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过户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转让方在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过程中因违约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 (4)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方需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需具备公共汽车客运的内容; 3.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受让方应在合同签订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如未能达到要求,视作受让方违约受让,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转让价款的30%将作为违约金交付给转让方,转让方有权对该项目重新挂牌。 (5)其他事项 1.如本项目涉及转让方服务费,该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2.本次转让所有车辆车身均有剐碰、车漆均有氧化、车辆长期停放均无法启动、发送机变速箱均故障严重且线路老化受损等情况,具体车辆情况以现场车辆实际为准,请意向方自行前往现场仔细踏勘,成交后标的车辆所需的所有维修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3.本次转让由受让方完成标的物的过户、提车等相关工作。受让方应符合本次转让的“受让方资格条件”,由受让方组织进行相关工作。因受让方不能达到上述要求而引起的全部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处置标的物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因受让方违反相关部门处置规定处置的,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标的交割前的车辆违章罚款由转让方承担。 5.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6.标的所有车辆均无保险,成交后标的车辆所需的所有保险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7.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提供车辆权属证明(行驶证及登记证)。 8.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过户、提车等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受让方应对全过程中人员、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应损失赔偿。 10.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项目进度。受让方须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过户手续。受让方须在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办理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后方可提车。 11.受让方未按时完成,逾期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0元/天。 12.如因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因素,标的在成交后无法按期完成的,转让方有权中止或延期进行移交,受让方须予以接受,不得依此为由提出异议。延期交办期间的资产损耗、减值、市场行情波动等相关风险及标的管理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3.标的资产交易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解决。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登记事宜,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4.车辆过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本次转让标的车辆性质为公交客运性质,成交后过户车辆应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所需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过户前的违章罚款及扣分由转让方承担,过户后的违章罚款及扣分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登记事宜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与车辆有关的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15.意向受让方需符合转让标的注册登记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车辆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不符合本地区车辆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16.外迁车辆需满足迁入地车辆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组织人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车辆一旦外迁提档不得退档。 17.过户事宜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组织人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 18.受让方在作业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一切法律、安全及经济责任须自行承担。 19.过程中注意现场成品保护(含管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如发生损坏,赔偿、修复等发生的一切费用都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0.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物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如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展示地点 | (略) 长 (略) 场 | ||
联系人姓名 | 徐旗 | ||
联系人电话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方需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需具备公共汽车客运的内容;(执行标准:有效的营业执照、符合要求且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3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14、标的清单【31辆】.xls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寿女士 | 电话 | 0572-*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吴兴区湖东街道苕溪东路1518号 | 网址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湖州 (略) | 联系地址 | (略) 长兴县龙山街道西峰坝大楼213室 |
联系人 | 钱婕 | 固定电话 | * | |
手机 | --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徐旗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 (略)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31辆停驶车辆转让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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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如涉及本项目转让方服务费,该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2.本次转让标的车辆为31辆停驶车辆,车身均有剐碰、车漆均有氧化、长期停放均无法启动、发送机变速箱均故障严重且线路老化受损等情况。标的车辆基本情况详见附件《标的清单》。目前车辆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如需变更车辆使用性质所产生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办理及承担。 3.转让标的资产实际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4.意向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情况已予以确认。标的均 (略) (略) 长 (略) 场,信息披露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看样联系人:徐旗,联系电话:*,地址: (略) 长兴县太湖街道太湖大道1288号)。 特别提醒:本次挂牌转让的标的物现场看样需要提前电话预约,本次挂牌转让标的物预约现场看样时间: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在信息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标的所有车辆均无保险,后续的车辆所有保险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必须在车辆过户前办理车辆所需的保险手续,在办理车辆所需保险手续期间,车辆禁止移动和行驶。标的车辆在过户前及后续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保险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7.标的交割前的车辆违章罚款由转让方承担。 8.公告披露的标的名称、数量等仅供参考,具体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对标的物状态及品质不作担保,也不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受让方参加竞买,视为已在竞买展示现状中对交付标的物的品质、质量等情况予以确认,成交后交付时不再对此进行检验。受让方不得以标的物的名称、型号、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受领交付。 9.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10.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终止信息披露。 11.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
转让方名称 | 长兴交通投资 (略) | ||
注册地 | (略) 长兴县太湖街道太湖大道1288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71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49.223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竞买保证金30万元(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仅为车辆,不含车牌。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3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况,受让方按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过户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转让方在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过程中因违约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 (4)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方需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需具备公共汽车客运的内容; 3.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受让方应在合同签订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如未能达到要求,视作受让方违约受让,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转让价款的30%将作为违约金交付给转让方,转让方有权对该项目重新挂牌。 (5)其他事项 1.如本项目涉及转让方服务费,该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2.本次转让所有车辆车身均有剐碰、车漆均有氧化、车辆长期停放均无法启动、发送机变速箱均故障严重且线路老化受损等情况,具体车辆情况以现场车辆实际为准,请意向方自行前往现场仔细踏勘,成交后标的车辆所需的所有维修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3.本次转让由受让方完成标的物的过户、提车等相关工作。受让方应符合本次转让的“受让方资格条件”,由受让方组织进行相关工作。因受让方不能达到上述要求而引起的全部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处置标的物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因受让方违反相关部门处置规定处置的,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标的交割前的车辆违章罚款由转让方承担。 5.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6.标的所有车辆均无保险,成交后标的车辆所需的所有保险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7.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提供车辆权属证明(行驶证及登记证)。 8.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过户、提车等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受让方应对全过程中人员、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应损失赔偿。 10.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项目进度。受让方须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过户手续。受让方须在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办理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后方可提车。 11.受让方未按时完成,逾期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0元/天。 12.如因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因素,标的在成交后无法按期完成的,转让方有权中止或延期进行移交,受让方须予以接受,不得依此为由提出异议。延期交办期间的资产损耗、减值、市场行情波动等相关风险及标的管理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3.标的资产交易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解决。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登记事宜,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4.车辆过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本次转让标的车辆性质为公交客运性质,成交后过户车辆应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所需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过户前的违章罚款及扣分由转让方承担,过户后的违章罚款及扣分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登记事宜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与车辆有关的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15.意向受让方需符合转让标的注册登记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车辆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不符合本地区车辆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16.外迁车辆需满足迁入地车辆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组织人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车辆一旦外迁提档不得退档。 17.过户事宜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组织人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 18.受让方在作业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一切法律、安全及经济责任须自行承担。 19.过程中注意现场成品保护(含管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如发生损坏,赔偿、修复等发生的一切费用都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0.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物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如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展示地点 | (略) 长 (略) 场 | ||
联系人姓名 | 徐旗 | ||
联系人电话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方需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需具备公共汽车客运的内容;(执行标准:有效的营业执照、符合要求且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3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14、标的清单【31辆】.xls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寿女士 | 电话 | 0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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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略) 吴兴区湖东街道苕溪东路1518号 | 网址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湖州 (略) | 联系地址 | (略) 长兴县龙山街道西峰坝大楼21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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