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集团置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69号802室等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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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集团置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69号802室等房地产

项目编号:GR2023SH*
转让底价: 4,018.*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静安区
资产类别: 不动产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12-19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01-16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上海矜稷资产管理中心
受托机构联系人:邵艳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金琦 联系电话:021-*-114
转让方承诺
资产公告信息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略) 延平路69号802-805、901-905室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地理位置 (略) 静安区延平路69、71号
不动产登记证号 沪房地静字(2015)第*号 实际用途 办公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2991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395.36
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204.9 房屋总层数 21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1.根据《租赁合同》,上海 (略) 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 (略) 静安区延平路69号802室(143.64㎡)、803室(137.76㎡)、804室(148.95㎡)、805室(150.79㎡)出租给上海 (略) 。 2.根据《租赁合同》,上海 (略) 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 (略) 静安区延平路69号901室(233.08㎡)出租给 (略) 。 3.根据《租赁合同》,上海 (略) 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 (略) 静安区延平路69号902室、903室、904室总面积为(430.35㎡)出租给上海 (略) 。 4.根据《租赁合同》,上海 (略) 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 (略) 静安区延平路69号905室(150.79㎡)出租给上海 (略) 。 5.本次评估对象除已披露信息外,无抵押、质押、担保、涉讼等。
重要信息披露 本次评估结果为含税评估值,未考虑本次评估对象评估调整及评估值、减值可能涉及的税费影响。
其他披露内容 本次评估价、转让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 (略)
注册地(住所) (略) 静安区恒丰路 600 号(1-5)幢 301-18 室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略) (外资)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 (略)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 (略)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 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1205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缔约保证金,并在 《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在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转为缔约保证金,缔约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 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 应在 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 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受让方需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 15 个工作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 待转让方收到本项目全额价款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启动办理标的房产后续产权交易、变更等手续;若在办理核税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 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 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 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已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己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决定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等现状接收标的房产。 (3)受让方即为房产权证过户人。 (4)意向受让方已对本标的进行过实地查看,并核实不动产权证相关内容,确认没有异议。 8、 本项目按房屋现状交接。转让方收到全额价款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启动办理后续不动产权证书变更手续,并在完成不动产权证书及物业管理、公共事业账户名变更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房地产移交手续及租赁关系转移手续(包括租赁合同的移交,租金押金结转手续,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配套设施费用结算)。结算基准日为房屋交付日,房屋交付日前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电视、网络等费用)等由转让方承担,房屋交付日后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受让方承担。房屋交付日前的租金由转让方收取,房屋交付日后的租金由受让方收取。受让方需签署《房地产移交确认书》和《出租方主体变更协议》。租赁期满后,受让方自行与承租人协商解决房屋交接等事宜。 9、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10、 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 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11、 无论本项目协议成交或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 0. 8%向联交所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缴纳账户名称:上海联 (略) ;账号:*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本次转让标的物整体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205.*万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 挂牌期内
展示地点 (略) 静安区延平路69、71号
联系人 黄老师
联系电话 *
特殊事项: 请经纪机构登录后查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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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 ,静安区,上海
项目编号:GR2023SH*
转让底价: 4,018.*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静安区
资产类别: 不动产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12-19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01-16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上海矜稷资产管理中心
受托机构联系人:邵艳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金琦 联系电话:021-*-114
转让方承诺
资产公告信息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略) 延平路69号802-805、901-905室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地理位置 (略) 静安区延平路69、71号
不动产登记证号 沪房地静字(2015)第*号 实际用途 办公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2991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395.36
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204.9 房屋总层数 21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1.根据《租赁合同》,上海 (略) 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 (略) 静安区延平路69号802室(143.64㎡)、803室(137.76㎡)、804室(148.95㎡)、805室(150.79㎡)出租给上海 (略) 。 2.根据《租赁合同》,上海 (略) 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 (略) 静安区延平路69号901室(233.08㎡)出租给 (略) 。 3.根据《租赁合同》,上海 (略) 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 (略) 静安区延平路69号902室、903室、904室总面积为(430.35㎡)出租给上海 (略) 。 4.根据《租赁合同》,上海 (略) 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 (略) 静安区延平路69号905室(150.79㎡)出租给上海 (略) 。 5.本次评估对象除已披露信息外,无抵押、质押、担保、涉讼等。
重要信息披露 本次评估结果为含税评估值,未考虑本次评估对象评估调整及评估值、减值可能涉及的税费影响。
其他披露内容 本次评估价、转让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 (略)
注册地(住所) (略) 静安区恒丰路 600 号(1-5)幢 301-18 室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略) (外资)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 (略)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 (略)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 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1205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缔约保证金,并在 《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在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转为缔约保证金,缔约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 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 应在 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 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受让方需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 15 个工作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 待转让方收到本项目全额价款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启动办理标的房产后续产权交易、变更等手续;若在办理核税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 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 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 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已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己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决定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等现状接收标的房产。 (3)受让方即为房产权证过户人。 (4)意向受让方已对本标的进行过实地查看,并核实不动产权证相关内容,确认没有异议。 8、 本项目按房屋现状交接。转让方收到全额价款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启动办理后续不动产权证书变更手续,并在完成不动产权证书及物业管理、公共事业账户名变更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房地产移交手续及租赁关系转移手续(包括租赁合同的移交,租金押金结转手续,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配套设施费用结算)。结算基准日为房屋交付日,房屋交付日前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电视、网络等费用)等由转让方承担,房屋交付日后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受让方承担。房屋交付日前的租金由转让方收取,房屋交付日后的租金由受让方收取。受让方需签署《房地产移交确认书》和《出租方主体变更协议》。租赁期满后,受让方自行与承租人协商解决房屋交接等事宜。 9、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10、 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 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11、 无论本项目协议成交或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 0. 8%向联交所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缴纳账户名称:上海联 (略) ;账号:*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本次转让标的物整体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205.*万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 挂牌期内
展示地点 (略) 静安区延平路69、71号
联系人 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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