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玉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经营管理规范管理的通知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玉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经营管理规范管理的通知
在玉经营的网约车聚合平台:
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 (略) 共同合作提供网约车服务,为乘客提供网约车匹配供需信息的平台(以下简称聚合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3﹞23号)《 (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规开展经营
聚合平台应当坚守维护合规经营底线,依法落实 (略) 、车辆、驾驶员许可资质责任,不得 (略) 取得有效网约车经营 (略) ,并且确保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具备相应许可,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同时,聚合平 (略) 、车辆、驾驶员许可资质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为确保信息更新及时、有效,鼓励每季度核验更新一次。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聚合平台的合规信息核验提供相关支持,可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切实保障乘客知情权
(一)聚合平台应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包括App、小程序)显著位置展示接入的网约车企业经营许可、公司名称、服务品牌名称、投诉举报方式、用户协议及用户评价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用户协议、服务规则、安全保障规则等。网约车企业的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聚合平台,聚合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公示更新。
(二)聚合平台接入的网约车企业调整计价规则,需至少提前7日同步通过聚合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妥善处理司乘投诉
聚合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首问负责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乘客及驾驶员的咨询、投诉和举报。乘客 (略) 发生争议时,聚合平台应当积极协助乘客维护合法权益,严禁出现 (略) 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现象。出现安全事件或难以向 (略) 进行追偿时,消费者要求聚合平台履行先行赔偿责任的,聚合平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略) 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不得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风险。
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聚合平台定期做好 (略)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发 (略) 及其提供的网约车服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不得再向 (略) 或车辆、驾驶员提供聚合服务。如交通、公安等部门发现聚合 (略)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通知到聚合平台的,应当立即暂停为其提供聚合服务,强化运营安全管理。
(二)聚合平台 (略) ,应当切实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合理制定或调整经营策略。做好研判评估工作,对于评估预判有维稳风险或舆情风险的事项,要及时向交通、公安等部门报告,防止出现社会舆情。
五、维 (略) 场秩序
聚合平台要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督 (略)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计价规则、抽成比例的公开公示义务。接入聚合平台 (略) ,应当同步通过聚合平台向社会公布计价规则。
(一)主动公 (略) 计价规则,抽成比例上限,要求其在驾驶员端实时显示每笔订单抽成比例。
(二)依据自身提供的技术服务,合理设 (略) 的服务费用。
(三) (略) 调整计价规则,需至少提前7日同步通过聚合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聚合平台应当维 (略) 场秩序,不得存在下列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
1.以不正当价 (略) 场秩序。 (略) 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或驾驶员合法权益等。
2. (略) 价格行为。以干涉或参与指导等任何形式,干预 (略) 涉及计价规则内容的各项公示信息。
3.直接或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向驾驶员发布派单或车辆调度等指令;开展司乘供需匹配,或侵犯乘客选择权、以拼车等名义代替乘客自 (略) 提供服务;设置与派单优先级相关联的驾驶员积分等级规则等。
4.误导消费者、驾驶员、平台认知的经营行为。直接面向乘客开具原 (略) 提供的出租汽车服务发票,或与 (略) 发票混开、混用等;取代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面向驾驶员直接或间接提供原 (略) 提供的线上派单工具及驾驶员接单软件;以聚合平台名义 (略) 招募驾驶员,混淆模糊驾驶员认知;组 (略) 车辆安装聚合平台品牌标识或设备。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规范数据传输行为
聚合平台 (略) ,应当真实、全量向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实时传输有关网约车运营信息数据,确保数据传输质量。并严格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约车人、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七、网约车聚合平台 (略) 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对未能落实核验责任、数据上传、投诉处置及公示计价规则等情形的,及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的聚合平台,将综合运用约谈、公开曝光、行政执法等手段进行依法处置,严厉打击各类违规经营行为。
2023年12月15日
附件
在玉经营 (略)
百度打车、高德打车、腾讯打车、美团打车、携程打车、花小猪打车。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在玉经营的网约车聚合平台:
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 (略) 共同合作提供网约车服务,为乘客提供网约车匹配供需信息的平台(以下简称聚合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3﹞23号)《 (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规开展经营
聚合平台应当坚守维护合规经营底线,依法落实 (略) 、车辆、驾驶员许可资质责任,不得 (略) 取得有效网约车经营 (略) ,并且确保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具备相应许可,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同时,聚合平 (略) 、车辆、驾驶员许可资质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为确保信息更新及时、有效,鼓励每季度核验更新一次。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聚合平台的合规信息核验提供相关支持,可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切实保障乘客知情权
(一)聚合平台应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包括App、小程序)显著位置展示接入的网约车企业经营许可、公司名称、服务品牌名称、投诉举报方式、用户协议及用户评价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用户协议、服务规则、安全保障规则等。网约车企业的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聚合平台,聚合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公示更新。
(二)聚合平台接入的网约车企业调整计价规则,需至少提前7日同步通过聚合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妥善处理司乘投诉
聚合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首问负责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乘客及驾驶员的咨询、投诉和举报。乘客 (略) 发生争议时,聚合平台应当积极协助乘客维护合法权益,严禁出现 (略) 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现象。出现安全事件或难以向 (略) 进行追偿时,消费者要求聚合平台履行先行赔偿责任的,聚合平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略) 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不得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风险。
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聚合平台定期做好 (略)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发 (略) 及其提供的网约车服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不得再向 (略) 或车辆、驾驶员提供聚合服务。如交通、公安等部门发现聚合 (略)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通知到聚合平台的,应当立即暂停为其提供聚合服务,强化运营安全管理。
(二)聚合平台 (略) ,应当切实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合理制定或调整经营策略。做好研判评估工作,对于评估预判有维稳风险或舆情风险的事项,要及时向交通、公安等部门报告,防止出现社会舆情。
五、维 (略) 场秩序
聚合平台要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督 (略)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计价规则、抽成比例的公开公示义务。接入聚合平台 (略) ,应当同步通过聚合平台向社会公布计价规则。
(一)主动公 (略) 计价规则,抽成比例上限,要求其在驾驶员端实时显示每笔订单抽成比例。
(二)依据自身提供的技术服务,合理设 (略) 的服务费用。
(三) (略) 调整计价规则,需至少提前7日同步通过聚合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聚合平台应当维 (略) 场秩序,不得存在下列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
1.以不正当价 (略) 场秩序。 (略) 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或驾驶员合法权益等。
2. (略) 价格行为。以干涉或参与指导等任何形式,干预 (略) 涉及计价规则内容的各项公示信息。
3.直接或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向驾驶员发布派单或车辆调度等指令;开展司乘供需匹配,或侵犯乘客选择权、以拼车等名义代替乘客自 (略) 提供服务;设置与派单优先级相关联的驾驶员积分等级规则等。
4.误导消费者、驾驶员、平台认知的经营行为。直接面向乘客开具原 (略) 提供的出租汽车服务发票,或与 (略) 发票混开、混用等;取代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面向驾驶员直接或间接提供原 (略) 提供的线上派单工具及驾驶员接单软件;以聚合平台名义 (略) 招募驾驶员,混淆模糊驾驶员认知;组 (略) 车辆安装聚合平台品牌标识或设备。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规范数据传输行为
聚合平台 (略) ,应当真实、全量向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实时传输有关网约车运营信息数据,确保数据传输质量。并严格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约车人、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七、网约车聚合平台 (略) 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对未能落实核验责任、数据上传、投诉处置及公示计价规则等情形的,及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的聚合平台,将综合运用约谈、公开曝光、行政执法等手段进行依法处置,严厉打击各类违规经营行为。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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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玉经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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