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道路停车位25年经营权公开转让
南宁市市政道路停车位25年经营权公开转让
报名链接:http://**#/projectDetail/29f24f12c80c*c00cd4479fe10.html
资产转让项目公告内容
项目名称 | (略) 政道路停车位25年经营权公开转让 | ||
项目编号 | GXCQJY23-692 | 挂牌价格(万元) | *.99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12月19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年12月25日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
资产概况 | 本次转让项目为转 (略) 人民政府委 (略) 市政道路停车位经营权,转让期限25年。标的经营 (略) 区现有及后 (略) 政道路停车位及停车带( (略) 规划或其他原因依法撤消的除外)。 (略) 区范围内收费停车位33195个,收费停车带38223米,按照区域位置分类主要分为:一类区域收费停车位4640个、收费停车带4204米;二类区域收费停车位5314个、收费停车带3202米;三类区域收费停车位23241个、收费停车带30817米。具体现状范围和区域详见附件《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区域分类情况统计表》。 标的按现状交付,项目成交后,由受让方一次性支付停车位经营权转让费,并按标准提供停车位管理服务,收取停车费。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 (略) (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
一、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处置权;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经营权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99 | |
价格说明 | 本次挂牌 (略) 市政道路停车位25年经营权转让评估价值。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在签订转让合同约定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受让方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交易所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优先转为产权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2.受让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经营权转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本次交易价款通过转让方指定账户结算;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5.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向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受让保证金。 | ||
受让方须承诺事项 |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转让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金*万元以上(含),经营范围须包含“停车场服务”(以营业执照为准); 2.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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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证明文件: (1)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查询http://**)的证明文件; (2)信用中国网站查询http://**)的证明文件; 4.标的状况确认书; 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6.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以上材料接受扫描件提交,提交材料须加盖公章。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按现状交付,在报名本项目前,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标的包括权属、数量、分布位置、周边环境等相关情况及现状。意向受让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经营期间内,受让方须严格按照《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 (略) 道路停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南发改规〔2023〕1号)的收费标准执行。在此期间内,如有新的收费标准发布则按照新发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3.经营期间内,受让方须严格按照《 (略) 停车场管理条例》的服务标准,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服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接受社会监督,且不得擅自转让、转包; 4.受让方应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且不得以转让方名义运营; 5.经营期间内,受让方应承担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6.受让方经营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水、电、通讯、网络、维修、维护、安保、检查、消防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和缴纳; 7.受让方责任义务等内容详见附件《 (略) 政道路停车位经营权转让合同》; 8.受让方应根据本项目内容、规模、特点组建相应的运营管理团队及信息化管理团队。信息化管理团队须具有一定程度的专业素养,应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主管、软件开发和运维人员,确保信息系统和相关设施设备在经营期内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团队的组建须于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并于组建完成后1个月内向转让方提交团队成员名单及相关介绍等材料; 9.受让方应结合实际情况优化、升级、改 (略) (略) 政道路停车位信息化管理平台、监管平台、智能化管理平台,投入的设备应满足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它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需求; 10.受让方经营期内新建、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所形成的资产,经营期满后归属于转让方所有; 11.本项目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社会效益优先原则,若受让 (略) 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的,须于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 (略) (略) 负责本项目标的的具体经营,且经营期间不得进行股权变更; 12.经营期间内,受让方对外发布的有关停车位经营收费方面的重大决策和信息,须经转让方审核,不得擅自发布; 13.转让方原则上对标的的经营范围等增减幅度每5年进行一次核准,或在最新的收费标准发布后立即进行核准(原则上核准基准日为当年的7月15日)。如果核准的增减幅度大于等于5%则启动评估程序,以“少延多收”的方式向受让方进行补偿或征收;如果核准的增减幅度小于5%则不启动评估程序,不对转让合同进行更改。评估机构由双方共同委托,评估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 14.经营期间内,受让方如违反以上规定,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对其采取包括但不仅限于约谈、收取违约金、联合执法、单方面解除合同、按程序向有关部门上报违约行为纳入失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布等措施; 15.受让方按规定定期(每年3月底前)向转让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财政、价格部门报告上年度收费收支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 16.本次项目涉及标的已办理银行质押; 17.其他约定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 ||
保证金详细情况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0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年12月25日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 ||
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广西联合产 (略) | |
账号 | *7793 |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
保证金处置 方式方法 | 1.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转让方书面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过程中做出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投标文件并被确认成交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程序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成交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约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协议的; (8)协议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
披露附件 |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标的状况确认书; 3. (略) 政道路停车位经营权转让合同; 4.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区域分类情况统计表。 |
三、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无合格意向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由交易所通知该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四、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乔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乔先生 |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 0771-* | |
交易机构传真 | 0771-* | |||
地址 | 1. (略) 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 (略) 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 |
交易须知 |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 (略) (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http://**.cn)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 (略) 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报名链接:http://**#/projectDetail/29f24f12c80c*c00cd4479fe10.html
资产转让项目公告内容
项目名称 | (略) 政道路停车位25年经营权公开转让 | ||
项目编号 | GXCQJY23-692 | 挂牌价格(万元) | *.99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12月19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年12月25日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
资产概况 | 本次转让项目为转 (略) 人民政府委 (略) 市政道路停车位经营权,转让期限25年。标的经营 (略) 区现有及后 (略) 政道路停车位及停车带( (略) 规划或其他原因依法撤消的除外)。 (略) 区范围内收费停车位33195个,收费停车带38223米,按照区域位置分类主要分为:一类区域收费停车位4640个、收费停车带4204米;二类区域收费停车位5314个、收费停车带3202米;三类区域收费停车位23241个、收费停车带30817米。具体现状范围和区域详见附件《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区域分类情况统计表》。 标的按现状交付,项目成交后,由受让方一次性支付停车位经营权转让费,并按标准提供停车位管理服务,收取停车费。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 (略) (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
一、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处置权;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经营权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99 | |
价格说明 | 本次挂牌 (略) 市政道路停车位25年经营权转让评估价值。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在签订转让合同约定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受让方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交易所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优先转为产权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2.受让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经营权转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本次交易价款通过转让方指定账户结算;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5.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向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受让保证金。 | ||
受让方须承诺事项 |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转让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金*万元以上(含),经营范围须包含“停车场服务”(以营业执照为准); 2.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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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证明文件: (1)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查询http://**)的证明文件; (2)信用中国网站查询http://**)的证明文件; 4.标的状况确认书; 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6.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以上材料接受扫描件提交,提交材料须加盖公章。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按现状交付,在报名本项目前,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标的包括权属、数量、分布位置、周边环境等相关情况及现状。意向受让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经营期间内,受让方须严格按照《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 (略) 道路停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南发改规〔2023〕1号)的收费标准执行。在此期间内,如有新的收费标准发布则按照新发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3.经营期间内,受让方须严格按照《 (略) 停车场管理条例》的服务标准,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服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接受社会监督,且不得擅自转让、转包; 4.受让方应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且不得以转让方名义运营; 5.经营期间内,受让方应承担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6.受让方经营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水、电、通讯、网络、维修、维护、安保、检查、消防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和缴纳; 7.受让方责任义务等内容详见附件《 (略) 政道路停车位经营权转让合同》; 8.受让方应根据本项目内容、规模、特点组建相应的运营管理团队及信息化管理团队。信息化管理团队须具有一定程度的专业素养,应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主管、软件开发和运维人员,确保信息系统和相关设施设备在经营期内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团队的组建须于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并于组建完成后1个月内向转让方提交团队成员名单及相关介绍等材料; 9.受让方应结合实际情况优化、升级、改 (略) (略) 政道路停车位信息化管理平台、监管平台、智能化管理平台,投入的设备应满足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它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需求; 10.受让方经营期内新建、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所形成的资产,经营期满后归属于转让方所有; 11.本项目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社会效益优先原则,若受让 (略) 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的,须于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 (略) (略) 负责本项目标的的具体经营,且经营期间不得进行股权变更; 12.经营期间内,受让方对外发布的有关停车位经营收费方面的重大决策和信息,须经转让方审核,不得擅自发布; 13.转让方原则上对标的的经营范围等增减幅度每5年进行一次核准,或在最新的收费标准发布后立即进行核准(原则上核准基准日为当年的7月15日)。如果核准的增减幅度大于等于5%则启动评估程序,以“少延多收”的方式向受让方进行补偿或征收;如果核准的增减幅度小于5%则不启动评估程序,不对转让合同进行更改。评估机构由双方共同委托,评估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 14.经营期间内,受让方如违反以上规定,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对其采取包括但不仅限于约谈、收取违约金、联合执法、单方面解除合同、按程序向有关部门上报违约行为纳入失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布等措施; 15.受让方按规定定期(每年3月底前)向转让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财政、价格部门报告上年度收费收支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 16.本次项目涉及标的已办理银行质押; 17.其他约定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 ||
保证金详细情况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0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年12月25日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 ||
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广西联合产 (略) | |
账号 | *7793 |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
保证金处置 方式方法 | 1.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转让方书面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过程中做出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投标文件并被确认成交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程序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成交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约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协议的; (8)协议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
披露附件 |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标的状况确认书; 3. (略) 政道路停车位经营权转让合同; 4.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区域分类情况统计表。 |
三、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无合格意向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由交易所通知该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四、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乔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乔先生 |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 0771-* | |
交易机构传真 | 0771-* | |||
地址 | 1. (略) 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 (略) 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 |
交易须知 |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 (略) (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http://**.cn)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 (略) 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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