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矿区物业服务中心所属电动巡逻车、园林设备等976项资产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矿区物业服务中心所属电动巡逻车、园林设备等976项资产
| 项目名称 | 评估价值 | 挂牌价格 | 挂牌时间 | |||||||||
SWZC* |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矿区物业服务中心所属电动巡逻车、园林设备等976项资产 | 149.1226万元 | 149.1226万元 | 2023-12-19至2024-01-02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名 称 | 中国石化集团胜 (略) 矿区物业服务中心 | |||||||||||
住 址 | (略) 东营区济南路169号 | ||||||||||||
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企业 □ (略) □ (略) □集体所有制 □合伙企业R其他 | ||||||||||||
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矿区物业服务中心所属电动巡逻车、园林设备等976项资产 | |||||||||||
所在地 | (略) | ||||||||||||
标 的 明 细 | 编号 | 名 称 | 权属证号 | 评估值(万元) | 保证金 (万元) | ||||||||
1 |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矿区物业服务中心所属电动巡逻车、园林设备等976项资产 | 149.1226 | 20 | ||||||||||
合计 | - | - | 149.1226 | 20 | |||||||||
标的简介和重大事项披露 | 1、转让标的整体受让,不予拆分。 2、标的资产为电动巡逻车、电焊设备、园林机械设备等976项机器设备,详见评估明细表。 3、本次评估价、挂牌价格均为不含税价,税率按照13%增值税发票计算,由受让方承担。 4、本次转让标的数量与质量均以移交时的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数量、重量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5、其他重大事项详见元盛评报字【2023】第027号资产评估报告。 | ||||||||||||
转让行为 批准 | 批准单位 | 中国石化集团胜 (略) | |||||||||||
批准文件名称 | 2023年11月固定资产转让申请分类汇总表 | ||||||||||||
批准日期 | 2023年11月20日 | ||||||||||||
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东营 (略)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A.核准 □B.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11月30日 | ||||||||||||
评估报告文号 | 元盛评报字【2023】第027号 | ||||||||||||
标的评估值(万元) | 149.1226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49.1226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现场考察并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凭相关交易证明和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赴转让方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受让方于交接当日自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转让方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完成标的存储、看管、安保、拆卸、装车及运输等工作,不得影响转让方正常工作秩序。相关费用、安全责任以及用工风险等受让方自行负责。标的转运造成转让方物品损失的,受让方须进行修复或赔偿,相关费用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逾期不办理的,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转让为按标的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如公告明细与标的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产权中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担本次资产处置的增值税。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承租权 | 是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承租 | 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20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期限为挂牌信息公告截止日的17时。 | ||||||||||||
保证事项 | 受让方应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交易费用。 | ||||||||||||
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到期撤牌。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定时报价期 | 10个工作日 | ||||||||||
加价幅度 | 0.2万元 | ||||||||||||
连续报价周期 | 1.5分钟 | ||||||||||||
转让底价 | 149.1226万元 | ||||||||||||
联系方式 | 地址: (略) 东营区南一路337号财金大厦14楼(山东黄河三角洲 (略) )。 中心咨询电话: 0546-* |
| 项目名称 | 评估价值 | 挂牌价格 | 挂牌时间 | |||||||||
SWZC* |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矿区物业服务中心所属电动巡逻车、园林设备等976项资产 | 149.1226万元 | 149.1226万元 | 2023-12-19至2024-01-02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名 称 | 中国石化集团胜 (略) 矿区物业服务中心 | |||||||||||
住 址 | (略) 东营区济南路169号 | ||||||||||||
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企业 □ (略) □ (略) □集体所有制 □合伙企业R其他 | ||||||||||||
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矿区物业服务中心所属电动巡逻车、园林设备等976项资产 | |||||||||||
所在地 | (略) | ||||||||||||
标 的 明 细 | 编号 | 名 称 | 权属证号 | 评估值(万元) | 保证金 (万元) | ||||||||
1 |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矿区物业服务中心所属电动巡逻车、园林设备等976项资产 | 149.1226 | 20 | ||||||||||
合计 | - | - | 149.1226 | 20 | |||||||||
标的简介和重大事项披露 | 1、转让标的整体受让,不予拆分。 2、标的资产为电动巡逻车、电焊设备、园林机械设备等976项机器设备,详见评估明细表。 3、本次评估价、挂牌价格均为不含税价,税率按照13%增值税发票计算,由受让方承担。 4、本次转让标的数量与质量均以移交时的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数量、重量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5、其他重大事项详见元盛评报字【2023】第027号资产评估报告。 | ||||||||||||
转让行为 批准 | 批准单位 | 中国石化集团胜 (略) | |||||||||||
批准文件名称 | 2023年11月固定资产转让申请分类汇总表 | ||||||||||||
批准日期 | 2023年11月20日 | ||||||||||||
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东营 (略)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A.核准 □B.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11月30日 | ||||||||||||
评估报告文号 | 元盛评报字【2023】第027号 | ||||||||||||
标的评估值(万元) | 149.1226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49.1226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现场考察并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凭相关交易证明和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赴转让方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受让方于交接当日自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转让方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完成标的存储、看管、安保、拆卸、装车及运输等工作,不得影响转让方正常工作秩序。相关费用、安全责任以及用工风险等受让方自行负责。标的转运造成转让方物品损失的,受让方须进行修复或赔偿,相关费用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逾期不办理的,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转让为按标的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如公告明细与标的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产权中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担本次资产处置的增值税。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承租权 | 是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承租 | 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20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期限为挂牌信息公告截止日的17时。 | ||||||||||||
保证事项 | 受让方应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交易费用。 | ||||||||||||
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到期撤牌。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定时报价期 | 10个工作日 | ||||||||||
加价幅度 | 0.2万元 | ||||||||||||
连续报价周期 | 1.5分钟 | ||||||||||||
转让底价 | 149.1226万元 | ||||||||||||
联系方式 | 地址: (略) 东营区南一路337号财金大厦14楼(山东黄河三角洲 (略) )。 中心咨询电话: 0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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