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政府储备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30吨/年转让项目
东营市政府储备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30吨/年转让项目
| 项目名称 | 评估价值 | 挂牌价格 | 挂牌时间 | ||||||||
PWQ* | 东营市政府储备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30吨/年转让项目 | | 1800元/吨·年 | 2023-12-12至2023-12-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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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基本情况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服务中心 | ||||||||||
| 住址 | | ||||||||||
| 机构类型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国家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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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标的 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略) 政府储备氮氧化物排污权30吨/年转让项目 | ||||||||||
| 所在地 | | ||||||||||
| 标 的 明 细 | 编号 | 指标名称 | 数量 | 评估价格 (元/年) | 挂牌价格 (元/年) | ||||||
| | 1 | 挥发性有机物(VOCs) | 30吨/年 | | 1800元/吨·年 | ||||||
| 标的简介及重大事项披露 | 1、政府储备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30吨/年,挂牌价格(单价)为1800元/吨?年,交易价款(元)=交易价格(元/吨?年)×交易数量(吨/年)×交易期限(年) 2、指标有效期限为5年,交易期限最终以交易双方合同签定为准。 3、交易完成后到指定税务机关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交易价款)。 | ||||||||||
转让行为 批准 | 批准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
| 批准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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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800元/吨·年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 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不得私自转让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或用于其他未申报用途。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其所属行业未 (略) 限制发展行业目录。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标的挂牌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一经申请,即视为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等为由不进行交割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其已自行了解并知悉排污权交易有关交易程序和规则,并愿意严格遵守有关要求和规定。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交易须知》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完成有关申购资格的行政审核,申购资格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 (略) 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 ||||||||||
| 交纳时间 | 挂牌期满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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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到期撤牌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备注 | 报名地址: (略) 东营区南一路337号财金大厦14楼(山东黄河三角洲 (略) )。 中心咨询电话: 0546-* |
| 项目名称 | 评估价值 | 挂牌价格 | 挂牌时间 | ||||||||
PWQ* | 东营市政府储备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30吨/年转让项目 | | 1800元/吨·年 | 2023-12-12至2023-12-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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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基本情况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服务中心 | ||||||||||
| 住址 | | ||||||||||
| 机构类型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国家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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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标的 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略) 政府储备氮氧化物排污权30吨/年转让项目 | ||||||||||
| 所在地 | | ||||||||||
| 标 的 明 细 | 编号 | 指标名称 | 数量 | 评估价格 (元/年) | 挂牌价格 (元/年) | ||||||
| | 1 | 挥发性有机物(VOCs) | 30吨/年 | | 1800元/吨·年 | ||||||
| 标的简介及重大事项披露 | 1、政府储备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30吨/年,挂牌价格(单价)为1800元/吨?年,交易价款(元)=交易价格(元/吨?年)×交易数量(吨/年)×交易期限(年) 2、指标有效期限为5年,交易期限最终以交易双方合同签定为准。 3、交易完成后到指定税务机关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交易价款)。 | ||||||||||
转让行为 批准 | 批准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
| 批准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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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800元/吨·年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 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不得私自转让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或用于其他未申报用途。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其所属行业未 (略) 限制发展行业目录。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标的挂牌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一经申请,即视为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等为由不进行交割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其已自行了解并知悉排污权交易有关交易程序和规则,并愿意严格遵守有关要求和规定。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交易须知》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完成有关申购资格的行政审核,申购资格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 (略) 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 ||||||||||
| 交纳时间 | 挂牌期满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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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到期撤牌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备注 | 报名地址: (略) 东营区南一路337号财金大厦14楼(山东黄河三角洲 (略) )。 中心咨询电话: 0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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