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黎塘林场和吉分场及尖峰分场林地林木资产转让项目
宾阳县黎塘林场和吉分场及尖峰分场林地林木资产转让项目
报名链接:http://**.cn/#/projectDetail/c30ebe4d5d8247b581fdd35842e33854.html
资产转让项目公告内容(网站部分)
项目名称 | 宾阳县黎塘林场和吉分场及尖峰分场林地林木资产转让项目 | ||
项目编号 | GXCQJY23-1039 | 挂牌价格 | 734.51万元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12月19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年12月25日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资产概况 | 本次转让标的为宾阳县黎塘林场和吉分场及尖峰分场共约2248.8 亩林地林木转让,标的位于宾阳县黎塘林场内,林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黎塘林场享有林地的使用权。标的转让范围为2248.8 亩林木资产和林地20年使用权。 林木资产位于宾阳县黎塘林场和吉分场与黎塘镇尖峰分场内,其中和吉分场山界林权证书编号为1、2、3,林业用地面积308.1亩;尖峰分场山界林权证书编号为6、7、8、10,林业用地面积1940.7亩。林木种植在黎塘林场和吉镇和吉分场1林班、2林班与黎塘镇尖峰分场3林班、4林班、5小班的林地上,种植的主要树种为巨尾桉、红锥、杉木,树龄为1-8年不等,主要为幼龄林、中龄林。 林地位于宾阳县黎塘林场和吉镇和吉分场1林班、2林班与黎塘镇尖峰分场3林班、4林班、5林班内,其中和吉分场山界林权证书编号为1、2、3,本次转让的林业用地面积308.1亩;尖峰分场山界林权证书编号为6、7、8、10,本次转让的林业用地面积1940.7亩,两个分场合计使用林业用地面积2248.8亩。和吉分场林地地势平缓,以缓坡为主,坡度约5°,土层较厚,交通便利;尖峰分场林地山坡陡峭,土壤贫瘠,石砾多,交通不便。 标的乔木林地面积 730.65 亩,占 32.5%;未成林造林地面积 1502.55 亩,占 66.8%;无立木林地面积 13.65 亩,占 0.6%;林业辅助生产用地面积 1.95 亩, 占 0.1%。标的以乔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为主,占比达到 99.3%。 上述转让资产,林木资产林木数量、规格、蓄积量、出材量等参数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 (略) 调查工作并出具《黎塘林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森林资源实物量调查报告》为参考依据,20年林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是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20年。最终以现场现状交付为准。 以上标的按现状转让,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 (略) (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宾阳县自然资源局 |
注册地(住所) | 宾阳县宾州镇枫江街枫竹巷4号 | |
负责人 | 吴世杰 | |
注册资本 | / | |
经济类型 | 行政机关 | |
所属行业 | 林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B*F | |
国资监管机构 | 宾阳县人民政府 | |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 宾阳县人民政府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宾阳县人民政府 |
批准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宾阳县黎塘林场林地林木资产挂牌方案的批复 | |
批准文号 | 宾政函〔2023〕436号 | |
批准日期 | 2023年12月19日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734.51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交易所通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清产权交易服务费。 3.受让方于资产转让合同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不抵扣交易服务费)。 4.交易所在收到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交易服务费、全额成交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按照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办理标的资产移交手续。 6.本次交易通过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能够承担购买本项目所带来的风险。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 |
报名提交材料 |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 标的状况确认书; 6.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 身份证明文件; 3.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 标的状况确认书; 5.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加按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2.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交易须知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2.标的查看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号码:* 。 3.资产成交后,由黎塘林场与受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按规定对已转让的林地林木资产开具增值税票据,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金,并按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完成交易款项支付后取得林木的所有权,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采伐证,受让方承担办理采伐证所需的费用,且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时间及时采伐。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后,各自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金。受让方承担标的林木资产采伐、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办证工本费、税金(包括资产转让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性收费)和安全等。 5.受让方承担林木资产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办证工本费、税金(包括资产转让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性收费)和安全等。受让方拥有林地20年的使用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转让方不参与经营,受让方在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与黎塘林场无关。 6.其他约定以资产转让合同为准,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 (略) 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联系电话:0771-*。 | ||
保证金详细情况 | 交纳金额 | 2,000,000.00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年12月25日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资产转让合同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 ||
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广西联合产 (略) | |
账号 |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 ||
开户银行 | *7793 |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9)资产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
披露附件 |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标的状况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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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无合格意向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3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五、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张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 0771-*、*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霍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 0771-* | |
交易机构传真 | 0771-* | |||
地址 | 1. (略) 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 (略) 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 |
六、交易须知 |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 (略) (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http://**.cn)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 (略) 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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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项目公告内容(网站部分)
项目名称 | 宾阳县黎塘林场和吉分场及尖峰分场林地林木资产转让项目 | ||
项目编号 | GXCQJY23-1039 | 挂牌价格 | 734.51万元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12月19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年12月25日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资产概况 | 本次转让标的为宾阳县黎塘林场和吉分场及尖峰分场共约2248.8 亩林地林木转让,标的位于宾阳县黎塘林场内,林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黎塘林场享有林地的使用权。标的转让范围为2248.8 亩林木资产和林地20年使用权。 林木资产位于宾阳县黎塘林场和吉分场与黎塘镇尖峰分场内,其中和吉分场山界林权证书编号为1、2、3,林业用地面积308.1亩;尖峰分场山界林权证书编号为6、7、8、10,林业用地面积1940.7亩。林木种植在黎塘林场和吉镇和吉分场1林班、2林班与黎塘镇尖峰分场3林班、4林班、5小班的林地上,种植的主要树种为巨尾桉、红锥、杉木,树龄为1-8年不等,主要为幼龄林、中龄林。 林地位于宾阳县黎塘林场和吉镇和吉分场1林班、2林班与黎塘镇尖峰分场3林班、4林班、5林班内,其中和吉分场山界林权证书编号为1、2、3,本次转让的林业用地面积308.1亩;尖峰分场山界林权证书编号为6、7、8、10,本次转让的林业用地面积1940.7亩,两个分场合计使用林业用地面积2248.8亩。和吉分场林地地势平缓,以缓坡为主,坡度约5°,土层较厚,交通便利;尖峰分场林地山坡陡峭,土壤贫瘠,石砾多,交通不便。 标的乔木林地面积 730.65 亩,占 32.5%;未成林造林地面积 1502.55 亩,占 66.8%;无立木林地面积 13.65 亩,占 0.6%;林业辅助生产用地面积 1.95 亩, 占 0.1%。标的以乔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为主,占比达到 99.3%。 上述转让资产,林木资产林木数量、规格、蓄积量、出材量等参数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 (略) 调查工作并出具《黎塘林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森林资源实物量调查报告》为参考依据,20年林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是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20年。最终以现场现状交付为准。 以上标的按现状转让,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 (略) (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宾阳县自然资源局 |
注册地(住所) | 宾阳县宾州镇枫江街枫竹巷4号 | |
负责人 | 吴世杰 | |
注册资本 | / | |
经济类型 | 行政机关 | |
所属行业 | 林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B*F | |
国资监管机构 | 宾阳县人民政府 | |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 宾阳县人民政府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宾阳县人民政府 |
批准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宾阳县黎塘林场林地林木资产挂牌方案的批复 | |
批准文号 | 宾政函〔2023〕436号 | |
批准日期 | 2023年12月19日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734.51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交易所通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清产权交易服务费。 3.受让方于资产转让合同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不抵扣交易服务费)。 4.交易所在收到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交易服务费、全额成交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按照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办理标的资产移交手续。 6.本次交易通过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能够承担购买本项目所带来的风险。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 |
报名提交材料 |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 标的状况确认书; 6.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 身份证明文件; 3.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 标的状况确认书; 5.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加按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2.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交易须知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2.标的查看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号码:* 。 3.资产成交后,由黎塘林场与受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按规定对已转让的林地林木资产开具增值税票据,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金,并按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完成交易款项支付后取得林木的所有权,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采伐证,受让方承担办理采伐证所需的费用,且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时间及时采伐。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后,各自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金。受让方承担标的林木资产采伐、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办证工本费、税金(包括资产转让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性收费)和安全等。 5.受让方承担林木资产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办证工本费、税金(包括资产转让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性收费)和安全等。受让方拥有林地20年的使用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转让方不参与经营,受让方在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与黎塘林场无关。 6.其他约定以资产转让合同为准,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 (略) 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联系电话:0771-*。 | ||
保证金详细情况 | 交纳金额 | 2,000,000.00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年12月25日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资产转让合同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 ||
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广西联合产 (略) | |
账号 |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 ||
开户银行 | *7793 |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9)资产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
披露附件 |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标的状况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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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无合格意向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3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五、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张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 0771-*、*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霍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 0771-* | |
交易机构传真 | 0771-* | |||
地址 | 1. (略) 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 (略) 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 |
六、交易须知 |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 (略) (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http://**.cn)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 (略) 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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