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源街717-14/15/16号房屋3年租赁权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源街717-14/15/16号房屋3年租赁权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源街717-14/15/16号房屋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3ZL2596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2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2-26 |
出租底价 | 881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及电话 | 于小姐 宣小姐 * * | ||
联系地址 | (略) 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 |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源街717-14/15/16号房屋 | ||
坐落位置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源街715号6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源街715号7幢等6套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商铺 | |
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18)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用途 | 综合用地/非住宅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37665.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50874.26平方米 | |
权利性质 | 出让/自建房 | 使用期限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52年10月15日止 |
其他披露事项 |
|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88100元/年 |
出租面积 | 105 | |
出租期限 | 3年 | |
起租日 | 以《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为准 | |
免租期 | 一个月,装修期不计租金(以租赁期满自动延长一个月不计租金租期体现)。若租赁期内因承租方原因提前退租的,不予享受免租期。 | |
租金支付条件 | 一年一付 | |
租金调整方式 | 3年租金不递增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3年年租金之和×10%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干洗店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房屋招租用途为:干洗店。承租方在租赁经营期间不得改变经营业态,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增加、扩大经营项目及范围,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有违法律法规或社会道德。否则视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订《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承租方须承诺按《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的经营项目,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承诺在签订合同后*个月内自行办理完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品牌授权书或相关资质证书等与经营相关所必须的手续证照,经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与经营。由于手续不全或违反与经营有关的政策和经济问题而造成的损失,责任由承租方自负。 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应附件(样本)为准。 (4)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 (略) 政建设需要拆除、改造致使租赁合同不能全部继续履行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互不赔偿。 (6)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承租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出租方。承租方除对自行安装的设备在不损害房屋的情况下可拆除外,其余设施及装修均不得拆除和破坏,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7)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转租、合租行为。如承租方擅自转租、合租的,其转租、合租行为无效。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归出租方所有。 (8)租赁房屋无单独房屋所有权证,无法保证办理营业执照,请承租方自行了解相关规定及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拟出租房屋面积为测绘面积,与实际面积若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的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9)租赁房屋若有搭建部分,搭建部分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以现场展示为准。租赁期间的房屋日常维修、维护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0)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及交付详见《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 3、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成交总价(3年年租金之和)4%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承租 | ||
踏勘安排 | 宣先生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1 |
交纳金额 | 5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杭州日报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是否专场 | 否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元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源街717-14/15/16号房屋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3ZL2596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2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2-26 |
出租底价 | 881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及电话 | 于小姐 宣小姐 * * | ||
联系地址 | (略) 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 |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源街717-14/15/16号房屋 | ||
坐落位置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源街715号6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源街715号7幢等6套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商铺 | |
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18)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用途 | 综合用地/非住宅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37665.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50874.26平方米 | |
权利性质 | 出让/自建房 | 使用期限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52年10月15日止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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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88100元/年 |
出租面积 | 105 | |
出租期限 | 3年 | |
起租日 | 以《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为准 | |
免租期 | 一个月,装修期不计租金(以租赁期满自动延长一个月不计租金租期体现)。若租赁期内因承租方原因提前退租的,不予享受免租期。 | |
租金支付条件 | 一年一付 | |
租金调整方式 | 3年租金不递增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3年年租金之和×10%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干洗店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房屋招租用途为:干洗店。承租方在租赁经营期间不得改变经营业态,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增加、扩大经营项目及范围,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有违法律法规或社会道德。否则视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订《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承租方须承诺按《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的经营项目,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承诺在签订合同后*个月内自行办理完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品牌授权书或相关资质证书等与经营相关所必须的手续证照,经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与经营。由于手续不全或违反与经营有关的政策和经济问题而造成的损失,责任由承租方自负。 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应附件(样本)为准。 (4)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 (略) 政建设需要拆除、改造致使租赁合同不能全部继续履行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互不赔偿。 (6)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承租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出租方。承租方除对自行安装的设备在不损害房屋的情况下可拆除外,其余设施及装修均不得拆除和破坏,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7)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转租、合租行为。如承租方擅自转租、合租的,其转租、合租行为无效。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归出租方所有。 (8)租赁房屋无单独房屋所有权证,无法保证办理营业执照,请承租方自行了解相关规定及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拟出租房屋面积为测绘面积,与实际面积若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的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9)租赁房屋若有搭建部分,搭建部分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以现场展示为准。租赁期间的房屋日常维修、维护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0)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及交付详见《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 3、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成交总价(3年年租金之和)4%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承租 | ||
踏勘安排 | 宣先生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1 |
交纳金额 | 5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杭州日报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是否专场 | 否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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