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溉公司燃煤机组闲置原材料、设备及建构筑物资产等整体转让
松溉公司燃煤机组闲置原材料、设备及建构筑物资产等整体转让
标的名称 | 松溉公司2X135MW燃煤机组闲置原材料、设备及建(构)筑物资产等 | ||
项目编号 | GR2023CQ* | 转让底价 | 4487.*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2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1-17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永川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松溉公司2×135MW燃煤机组闲置原材料、设备及建(构)筑物等资产。具体包含松溉电厂厂区围墙内的地上及地下所有设备、材料、现存备品备件、管道、车辆(车辆保险已过期,本次交易可以办理过户,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电线电缆(不含10KV保安线进线)(详见公告附件1《资产处置清单》)。 受让方须负责上述区域建(构)筑物拆除、场地平整以及对拆除区域的土壤修复作业。除特别约定外,此次转让的标的资产均不办理过户手续。受让方应具备拆除作业的相关资质(自身具备或委托进行拆除作业的企业具备均可)并可由受让方(受让方自身具备拆除作业相关资质的情形)或拆除企业(受让方不具备拆除作业相关资质的情形)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运输及处理等工作。 转让标的不含厂内行政办公楼、食堂宿舍楼、厂区围墙、保安值班室区域、厂区内树木及厂外配煤场、厂外江边取水泵房(业主方已经拆除且标注并固定存放在厂区指定地点的设备)区域内设备及建(构)筑物。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永川区松溉镇松江村 (略) 内 | ||
转让底价(万元) | 4487.* 万元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3600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2-12-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资产处置清单》列明的相关资产存在在交付 (略) 采取司法措施导致权利限制而无法交易的风险。若转让标的在交付 (略) 采取司法措施导致权利限制而无法完成交易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互不承担责任。若发生前述情形,受让方缴纳的价款全额退还,本次交易产生的服务费由转让方承担。 二、请各意向受让人认真阅读《资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资产交易合同》全部内容构成本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意向受让人参与此次竞价即视为同意接受本文件及《资产交易合同》全部条款的约束并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责任。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二) (略)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意向受让人取得受让资产后,其中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机组设备不得国内异地建设使用,否则全部法律后果由受让人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蒋先生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九龙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松溉公司2X135MW燃煤机组闲置原材料、设备及建(构)筑物资产等整体转让(详见附件1《资产处置清单》)。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转让方不负责提供所有资产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数量、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房屋均不办理过户手续,标的房屋及建(构)筑物须进行拆除;标的车辆年检及交强险已逾期,实际行驶里程与公告披露可能有差异;标的涉及危废处置;项目拆除区域内须进行场地平整及土壤修复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书面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合同版本(详见附件2:《资产交易合同》)在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若因受让方自身资质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或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六、因本次拟处置相关设备的特殊性,受让方在进行设备类资产拆除及处置时,须同时对本次转让涉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所有房屋及建筑物均不办理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成交后,(1)若受让方自身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则由受让方自行开展拆除作业并自行委托满足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资质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及污染土壤修复企业开展相应作业,受让方委托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及污染土壤修复企业在各自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义务及风险与受让方一并向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各企业出具相应的承诺函原件及同意出具该承诺函的股东会决议原件(若该企业无股东会,应由该企业股东出具同意该承诺函的同意函)。[此情形下,受让方应提供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证明材料、135MW及以上容量煤电机组拆除或安装业绩证明材料(《交易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受让方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及污染土壤修复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原件] (2)若受让方自身不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则由受让方自行委托具备该资质的企业作为拆除企业开展拆除作业,并委托满足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资质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及污染土壤修复企业开展相应作业,受让方委托的拆除企业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及污染土壤修复企业在各自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义务及风险与受让方一并向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各企业出具相应的承诺函原件及出具该承诺函的股东会决议原件(若该企业无股东会,应由该企业股东出具同意该承诺函的同意函)。[此情形下,受让方应提供与拆除企业签订的合同原件、拆除企业具备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证明材料、拆除企业具备的135MW及以上容量煤电机组拆除或安装业绩证明材料(《交易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受让方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及污染土壤修复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原件]。 七、成交后,负责处置标的再生资源的企业须提供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资质证明[提供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营业执照、在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的《 (略) (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同时提供经商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材料(以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企业端:http://** 网站打印为准) ,且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允许处置物资的范围与商务部门备案的处置范围一致(上述要求若与现行国家法律 (略) 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现行国家法律 (略) 规范性文件为准)] 八、本次转让标的资产拆除过程涉及废保温材料、废油脂、废蓄电池等危废处置。成交后,负责处理标的危险废物的企业,须提供其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资质证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须包含 HW08 900-214-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13 900-014-13有机树脂类废物,HW14 900-017-14不明化学品、HW29 900-023-29含汞废物、HW31 900-052-31含铅废物、HW34 900-349-34废酸、HW35 900-399-35废碱、HW36 900-031-36石棉废物、HW49 900-999-49其他废物),以上类别不限于一家单位(可多家联合),但须全部涵盖];如危险废物经 (略) 转移危险废物的,在满足上述要求之外,还需符合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布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3号令) (略) 关于危险废物转移的相关规定(如有)。 九、成交后,负责处理标的污染土壤修复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污染土壤处置修复的资质证明。 十、成交后,受让方或受让方委托的拆除单位拆除现场项目经理须为受让方(或委托拆除单位)的机电专业注册一级建造师,并具有安全生产B证;拆除现场项目安全管理负责人须为受让方(或委托拆除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具有安全生产C证。 十一、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应在成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重庆联交所提供的《成交确认书》电子档打印并签字盖章,将《成交确认书》原件邮寄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渝西分所,扫描件发往分所指定邮箱(*@*q.com)。受让方须在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相关附件,同时按照本公告第六条至十条的规定及《资产交易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至转让方,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相关附件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缴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十二、标的涉及车辆移交前未处理的相关交通违章(含交通违章罚款、交通违章扣分及滞纳金等)均由转让方承担;除车辆过户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年检及保险补交费用、车辆维修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 十三、意向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缴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自受让方完成转让标的价款支付、项目整体拆除、危废处置、土壤修复等合同全部义务并将场地按照要求的标准归还转让方且经转让方确认受让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后,转让方无息退还受让方。 十四、转让方负责在转让合同生效且受让方已结清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按现状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资产处置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视为移交完成。受让方须自标的移交之日起540日内完成原材料及设备的拆除、搬迁工作以及房屋及建(构)筑物的拆除、垃圾清运工作(即区域范围内所有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应拆除干净,对于影响回填土质量的废弃物,如纺织品、金属制品、木质构建、埋地管道及生产生活器具等都应按生产、生活垃圾清除出场;所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应拆除干净并完成清运)及土壤修复整治(即由受让方提供环保部门认可的相关报告)工作并按照 表面平整度正负50mm标准(升压站及冷却塔区域为一个标高,主厂房及其他区域以主厂房环道为一个标高)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办理场地归还手续;场地验收不合格的,受让方应积极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十五、本次转让标的不含厂内行政办公楼、食堂宿舍楼、厂区围墙、保安值班室区域、厂区内树木及厂外配煤场、厂外江边取水泵房区域内设备及建(构)筑物。转让标的的拆除(涉及高空作业、吊装)不能破坏转让方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的厂房及相关附属设施、绿化等。因资产拆除确需拓展空间而破坏转让方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的厂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经转让方确认并同意方可实施;虽经转让方同意、但若在拆除及搬运过程中,对本次转让范围外的厂房及相关附属设施造成损坏,受让方负责无条件恢复其原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十六、本项目涉及房屋及建(构)筑物拆除后可以利用的物资由受让方自行处置,建(构)筑物拆除产生建渣的二次破碎及清运工作由受让方负责。 十七、资产拆除(涉及高空作业、吊装)、运输及搬迁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十八、成交后,受让方须对拆除区域内进行场地平整及土壤修复,土壤修复程度以《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为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九、本次转让标的涉及车辆,车辆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且不因与现状有差异(包括但不限于实际行驶里程与公告披露有差异等)而影响交易结果,车辆移交后因车辆出现意外或其他情况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受让方承担。若受让方须办理车辆过户,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二十、本次转让底价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13%)。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二十一、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有出入,交易结果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二十二、项目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不动产权证》《网络竞价实施方案》 二十三、请在踏勘时间内与转让方联系(踏勘时间:2023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9日,联系人:蒋辉*),无论意向受让方是否进行现场踏勘,均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对本次转让标的现状确认无异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 (略) 渝西分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周沁怡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松溉公司2X135MW燃煤机组闲置原材料、设备及建(构)筑物资产等 | ||
项目编号 | GR2023CQ* | 转让底价 | 4487.*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2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1-17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永川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松溉公司2×135MW燃煤机组闲置原材料、设备及建(构)筑物等资产。具体包含松溉电厂厂区围墙内的地上及地下所有设备、材料、现存备品备件、管道、车辆(车辆保险已过期,本次交易可以办理过户,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电线电缆(不含10KV保安线进线)(详见公告附件1《资产处置清单》)。 受让方须负责上述区域建(构)筑物拆除、场地平整以及对拆除区域的土壤修复作业。除特别约定外,此次转让的标的资产均不办理过户手续。受让方应具备拆除作业的相关资质(自身具备或委托进行拆除作业的企业具备均可)并可由受让方(受让方自身具备拆除作业相关资质的情形)或拆除企业(受让方不具备拆除作业相关资质的情形)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运输及处理等工作。 转让标的不含厂内行政办公楼、食堂宿舍楼、厂区围墙、保安值班室区域、厂区内树木及厂外配煤场、厂外江边取水泵房(业主方已经拆除且标注并固定存放在厂区指定地点的设备)区域内设备及建(构)筑物。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永川区松溉镇松江村 (略) 内 | ||
转让底价(万元) | 4487.* 万元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3600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2-12-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资产处置清单》列明的相关资产存在在交付 (略) 采取司法措施导致权利限制而无法交易的风险。若转让标的在交付 (略) 采取司法措施导致权利限制而无法完成交易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互不承担责任。若发生前述情形,受让方缴纳的价款全额退还,本次交易产生的服务费由转让方承担。 二、请各意向受让人认真阅读《资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资产交易合同》全部内容构成本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意向受让人参与此次竞价即视为同意接受本文件及《资产交易合同》全部条款的约束并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责任。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二) (略)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意向受让人取得受让资产后,其中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机组设备不得国内异地建设使用,否则全部法律后果由受让人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蒋先生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九龙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松溉公司2X135MW燃煤机组闲置原材料、设备及建(构)筑物资产等整体转让(详见附件1《资产处置清单》)。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转让方不负责提供所有资产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数量、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房屋均不办理过户手续,标的房屋及建(构)筑物须进行拆除;标的车辆年检及交强险已逾期,实际行驶里程与公告披露可能有差异;标的涉及危废处置;项目拆除区域内须进行场地平整及土壤修复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书面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合同版本(详见附件2:《资产交易合同》)在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若因受让方自身资质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或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六、因本次拟处置相关设备的特殊性,受让方在进行设备类资产拆除及处置时,须同时对本次转让涉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所有房屋及建筑物均不办理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成交后,(1)若受让方自身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则由受让方自行开展拆除作业并自行委托满足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资质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及污染土壤修复企业开展相应作业,受让方委托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及污染土壤修复企业在各自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义务及风险与受让方一并向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各企业出具相应的承诺函原件及同意出具该承诺函的股东会决议原件(若该企业无股东会,应由该企业股东出具同意该承诺函的同意函)。[此情形下,受让方应提供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证明材料、135MW及以上容量煤电机组拆除或安装业绩证明材料(《交易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受让方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及污染土壤修复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原件] (2)若受让方自身不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则由受让方自行委托具备该资质的企业作为拆除企业开展拆除作业,并委托满足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资质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及污染土壤修复企业开展相应作业,受让方委托的拆除企业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及污染土壤修复企业在各自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义务及风险与受让方一并向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各企业出具相应的承诺函原件及出具该承诺函的股东会决议原件(若该企业无股东会,应由该企业股东出具同意该承诺函的同意函)。[此情形下,受让方应提供与拆除企业签订的合同原件、拆除企业具备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证明材料、拆除企业具备的135MW及以上容量煤电机组拆除或安装业绩证明材料(《交易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受让方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及污染土壤修复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原件]。 七、成交后,负责处置标的再生资源的企业须提供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资质证明[提供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营业执照、在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的《 (略) (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同时提供经商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材料(以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企业端:http://** 网站打印为准) ,且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允许处置物资的范围与商务部门备案的处置范围一致(上述要求若与现行国家法律 (略) 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现行国家法律 (略) 规范性文件为准)] 八、本次转让标的资产拆除过程涉及废保温材料、废油脂、废蓄电池等危废处置。成交后,负责处理标的危险废物的企业,须提供其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资质证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须包含 HW08 900-214-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13 900-014-13有机树脂类废物,HW14 900-017-14不明化学品、HW29 900-023-29含汞废物、HW31 900-052-31含铅废物、HW34 900-349-34废酸、HW35 900-399-35废碱、HW36 900-031-36石棉废物、HW49 900-999-49其他废物),以上类别不限于一家单位(可多家联合),但须全部涵盖];如危险废物经 (略) 转移危险废物的,在满足上述要求之外,还需符合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布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3号令) (略) 关于危险废物转移的相关规定(如有)。 九、成交后,负责处理标的污染土壤修复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污染土壤处置修复的资质证明。 十、成交后,受让方或受让方委托的拆除单位拆除现场项目经理须为受让方(或委托拆除单位)的机电专业注册一级建造师,并具有安全生产B证;拆除现场项目安全管理负责人须为受让方(或委托拆除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具有安全生产C证。 十一、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应在成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重庆联交所提供的《成交确认书》电子档打印并签字盖章,将《成交确认书》原件邮寄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渝西分所,扫描件发往分所指定邮箱(*@*q.com)。受让方须在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相关附件,同时按照本公告第六条至十条的规定及《资产交易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至转让方,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相关附件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缴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十二、标的涉及车辆移交前未处理的相关交通违章(含交通违章罚款、交通违章扣分及滞纳金等)均由转让方承担;除车辆过户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年检及保险补交费用、车辆维修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 十三、意向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缴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自受让方完成转让标的价款支付、项目整体拆除、危废处置、土壤修复等合同全部义务并将场地按照要求的标准归还转让方且经转让方确认受让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后,转让方无息退还受让方。 十四、转让方负责在转让合同生效且受让方已结清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按现状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资产处置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视为移交完成。受让方须自标的移交之日起540日内完成原材料及设备的拆除、搬迁工作以及房屋及建(构)筑物的拆除、垃圾清运工作(即区域范围内所有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应拆除干净,对于影响回填土质量的废弃物,如纺织品、金属制品、木质构建、埋地管道及生产生活器具等都应按生产、生活垃圾清除出场;所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应拆除干净并完成清运)及土壤修复整治(即由受让方提供环保部门认可的相关报告)工作并按照 表面平整度正负50mm标准(升压站及冷却塔区域为一个标高,主厂房及其他区域以主厂房环道为一个标高)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办理场地归还手续;场地验收不合格的,受让方应积极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十五、本次转让标的不含厂内行政办公楼、食堂宿舍楼、厂区围墙、保安值班室区域、厂区内树木及厂外配煤场、厂外江边取水泵房区域内设备及建(构)筑物。转让标的的拆除(涉及高空作业、吊装)不能破坏转让方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的厂房及相关附属设施、绿化等。因资产拆除确需拓展空间而破坏转让方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的厂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经转让方确认并同意方可实施;虽经转让方同意、但若在拆除及搬运过程中,对本次转让范围外的厂房及相关附属设施造成损坏,受让方负责无条件恢复其原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十六、本项目涉及房屋及建(构)筑物拆除后可以利用的物资由受让方自行处置,建(构)筑物拆除产生建渣的二次破碎及清运工作由受让方负责。 十七、资产拆除(涉及高空作业、吊装)、运输及搬迁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十八、成交后,受让方须对拆除区域内进行场地平整及土壤修复,土壤修复程度以《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为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九、本次转让标的涉及车辆,车辆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且不因与现状有差异(包括但不限于实际行驶里程与公告披露有差异等)而影响交易结果,车辆移交后因车辆出现意外或其他情况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受让方承担。若受让方须办理车辆过户,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二十、本次转让底价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13%)。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二十一、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有出入,交易结果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二十二、项目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不动产权证》《网络竞价实施方案》 二十三、请在踏勘时间内与转让方联系(踏勘时间:2023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9日,联系人:蒋辉*),无论意向受让方是否进行现场踏勘,均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对本次转让标的现状确认无异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 (略) 渝西分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周沁怡 | 联系电话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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