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46,986,620股股份占总股本5.951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46,986,620股股份占总股本5.9517%
项目名称 | (略) 346,986,620股股份(占总股本5.9517%) | 项目编号 | G32023B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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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91083.99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2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1-17 |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略) 场服务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殷辰飞 / 联系电话:010-* | 部门负责人:陈列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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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东城区( (略) 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 ||
法定代表人 | 翁振杰 | 成立日期 | 2001-12-28 | |
注册资本 | *.0009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0009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略) 场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9R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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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 | 34.638 | |||
(略) | 13.3264 | |||
(略) | 9.5873 | |||
(略) | 7.6933 | |||
同方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 5.9517 | |||
重庆 (略) | 5.282 | |||
东方创业 (略) | 5.1288 | |||
(略) | 5.1288 | |||
天津 (略) | 4.717 | |||
重庆 (略) | 3.7736 | |||
(略) (略) | 3.3089 | |||
(略) | 1.4642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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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93824.17 | 27443.23 | 33352.8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1 | *.05 | *.05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06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3203.33 | 44624.97 | 42360.5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7 | *.44 | *.83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项 (略) 在北交所挂牌的国都证券85,362,777股股份(占总股本1.4642%)捆绑转让,如形成竞价,竞价起始价为两个项目挂牌价之和,溢价部分按照两个项目转让底价之比进行分配。 2、转让方拟转让的股权中,有0.99%已完成过户登记,但未完成核准程序,故所持该部分股份仅享有分红权,不享有表决权(表决权仍按照4.96%计算)。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而决定是否受让标的,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与转让方及北交所无关。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4、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股转系统”)相关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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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同方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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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 (略) 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四路52号安吉尔大厦E403)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李成富 | 成立日期 | 1999-05-07 | |
注册资本(万元)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3Y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951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9517% | |
持有股份数(股) | * | 拟转让股份数(股) |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63N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 (略) | |||
批准日期 | 2023-10-3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略) 346,986,620股股份(占总股本5.95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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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91083.99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10,000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索。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6)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公告内容的情形的。 2、本项目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产权交易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自相关事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意向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北交所在转让标的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如自《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8个月未获得审批机关的书面核准的,各方均有权终止本次交易。终止交易后,交易所将应退还给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则退还给该受让方,退还时限最长不超过交易终止通知送达之日或审批机关出具不核准的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 5、意向受让方在受让本次交易标的 (略) 346,986,620股股份(占总股本5.9517%)时,应一并 (略) 在北交所挂牌转让的标的企业85,362,777股股份(占总股本1.4642%)。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自相关事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本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北交所在转让标的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本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略) 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包括法律顾问)、相关方和审批机关,而决定申请受让转让标的,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与转让方及北交所无关。本方承诺同意放弃对转让方及北交所进行追责和索赔的权利,包括本方因任何原因未能成为标的企业最终股东而承受的上述各项费用。 (3)本方同意在本次交易未获得审批机关核准的情况下,按照本公告内容中“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4条办理。 (4)本方同意并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和备查文件之内容,自愿接受标的企业之现状。 (5)本方同意自转让标的交割手续完成之日起,转让方与转让标的相关的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转由本方享有和承担。 (6)本方同意挂牌日前已决议发放的股利归属于转让方。 (7)本方承诺产权交易资金为合法合规的资金。若因本方的原因导致资金被冻结、罚没、追缴等因素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同意转让方有权向本方追偿损失。 (8)本方承诺积极协助标的企业准备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其地方监管局(“证监会”)的申报材料,用以办理后续审批程序之用。 (9)本方承诺完全理解并接受全部公告内容,公告内容的解释权归转让方,本方承诺不因公告内容的理解歧义导致的任何后果、损失对相关方进行诉讼和追偿。 (10)本方承诺在受让本次交易标的 (略) 346,986,620股股份(占总股本5.9517%)时,一并 (略) 在北交所挂牌转让的标的企业85,362,777股股份(占总股本1.4642%)。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在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前有权对意向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需配合转让方对其进行的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项下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8、本项目应遵循《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关于股权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联合受让体各方都应符合法定的受让方资格条件;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其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等审批机关、监管机构关于受让资格等监管规定。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0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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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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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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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346,986,620股股份(占总股本5.9517%) | 项目编号 | G32023B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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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91083.99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2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1-17 |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略) 场服务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殷辰飞 / 联系电话:010-* | 部门负责人:陈列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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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东城区( (略) 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 ||
法定代表人 | 翁振杰 | 成立日期 | 2001-12-28 | |
注册资本 | *.0009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0009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略) 场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9R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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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 | 34.638 | |||
(略) | 13.3264 | |||
(略) | 9.5873 | |||
(略) | 7.6933 | |||
同方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 5.9517 | |||
重庆 (略) | 5.282 | |||
东方创业 (略) | 5.1288 | |||
(略) | 5.1288 | |||
天津 (略) | 4.717 | |||
重庆 (略) | 3.7736 | |||
(略) (略) | 3.3089 | |||
(略) | 1.4642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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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93824.17 | 27443.23 | 33352.8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1 | *.05 | *.05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06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3203.33 | 44624.97 | 42360.5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7 | *.44 | *.83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项 (略) 在北交所挂牌的国都证券85,362,777股股份(占总股本1.4642%)捆绑转让,如形成竞价,竞价起始价为两个项目挂牌价之和,溢价部分按照两个项目转让底价之比进行分配。 2、转让方拟转让的股权中,有0.99%已完成过户登记,但未完成核准程序,故所持该部分股份仅享有分红权,不享有表决权(表决权仍按照4.96%计算)。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而决定是否受让标的,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与转让方及北交所无关。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4、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股转系统”)相关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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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同方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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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 (略) 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四路52号安吉尔大厦E403)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李成富 | 成立日期 | 1999-05-07 | |
注册资本(万元)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3Y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951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9517% | |
持有股份数(股) | * | 拟转让股份数(股) |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63N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 (略) | |||
批准日期 | 2023-10-3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略) 346,986,620股股份(占总股本5.95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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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91083.99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10,000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索。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6)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公告内容的情形的。 2、本项目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产权交易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自相关事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意向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北交所在转让标的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如自《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8个月未获得审批机关的书面核准的,各方均有权终止本次交易。终止交易后,交易所将应退还给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则退还给该受让方,退还时限最长不超过交易终止通知送达之日或审批机关出具不核准的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 5、意向受让方在受让本次交易标的 (略) 346,986,620股股份(占总股本5.9517%)时,应一并 (略) 在北交所挂牌转让的标的企业85,362,777股股份(占总股本1.4642%)。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自相关事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本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北交所在转让标的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本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略) 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包括法律顾问)、相关方和审批机关,而决定申请受让转让标的,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与转让方及北交所无关。本方承诺同意放弃对转让方及北交所进行追责和索赔的权利,包括本方因任何原因未能成为标的企业最终股东而承受的上述各项费用。 (3)本方同意在本次交易未获得审批机关核准的情况下,按照本公告内容中“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4条办理。 (4)本方同意并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和备查文件之内容,自愿接受标的企业之现状。 (5)本方同意自转让标的交割手续完成之日起,转让方与转让标的相关的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转由本方享有和承担。 (6)本方同意挂牌日前已决议发放的股利归属于转让方。 (7)本方承诺产权交易资金为合法合规的资金。若因本方的原因导致资金被冻结、罚没、追缴等因素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同意转让方有权向本方追偿损失。 (8)本方承诺积极协助标的企业准备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其地方监管局(“证监会”)的申报材料,用以办理后续审批程序之用。 (9)本方承诺完全理解并接受全部公告内容,公告内容的解释权归转让方,本方承诺不因公告内容的理解歧义导致的任何后果、损失对相关方进行诉讼和追偿。 (10)本方承诺在受让本次交易标的 (略) 346,986,620股股份(占总股本5.9517%)时,一并 (略) 在北交所挂牌转让的标的企业85,362,777股股份(占总股本1.4642%)。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在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前有权对意向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需配合转让方对其进行的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项下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8、本项目应遵循《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关于股权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联合受让体各方都应符合法定的受让方资格条件;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其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等审批机关、监管机构关于受让资格等监管规定。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0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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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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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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