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湖北锐德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对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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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湖北锐德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对外债权

湖 (略) 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将于2023年12月27日10时至2023年12月2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湖 (略) 对外享有的债权(详见《应收债权明细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审计审定数(元)

科目名称

备注

1

杭州东新轧钢设备厂

*

预付帐款

资料不全

2

(略)

*

预付帐款

资料不全

3

上海 (略)

94000

预付帐款

资料不全

4

叶建军(李建新)

*

预付帐款

资料不全

5

(略)

*

预付帐款

资料不全

6

(略)

*

预付帐款

资料不全

7

胡轶俊

*.50

其他应收款

资料不全

8

万猛

30000

其他应收款

资料不全

9

卢伟群

*

其他应收款

资料不全

10

彭超

*

系从中国裁判文书查询

资料不全






起拍价:*.85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20000元。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3年12月26日前联系管理人。

二、重要提示

1、郑重声明:本标的系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的职责处分债务人财产。

2、竞拍前请务必阅读本公告及【竞买须知】等文件,调查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该等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并互为补充,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上述文件效力的认可并接受其约束。如违反该等文件约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3、本次拍卖公告所作的情况说明,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破产企业财务资料缺失,管理人在本《拍卖公告》中后附文件《应收债权明细表》中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账面金额或从中国裁判文书上查询得知,可能存债务主体及债务不存在、或债务已清偿、或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已过执行时效、或存在计算误差,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竞买人最后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与附件《应收债权明细表》所列金额或明细不完全一致,管理人对此等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此次系按照本次拍卖债权的现状进行拍卖,相关辅证材料缺失,若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等与裁判机构的最终认定存在差别、误差,竞买人予以认可且不向管理人追责。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可能已超过执行时效,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次拍卖标的以其现状为准,法院与管理人不承担资产的瑕疵保证责任。除拍卖文件披露外,竞买人应对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责任自负。

6、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竞买人将可能无法获取发票,管理人不对此承担责任或义务。如能够开具发票,则因此产生的税费等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并缴纳。

【风险提示】: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反担保人或第三方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债务人主体及其他主体不存在等瑕疵的情形;

(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4)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5)不排除标的债权的债务人存在与破产企业互负债务等的情形;

(6)标的债权可能因相关人已达成的相关免责协议导致丧失权利基础;

(7)就标的债权提起诉讼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及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8)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收取的情形或部分对外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9)其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标的债权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10)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或反担保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11)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或反担保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12)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及反担保在保证协议或反担保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或反担保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或反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13)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14)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15)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16)标的债权是否存在抵押物,以及抵押物情况不详;

(17)如有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全部或部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8)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缺陷。

上述存在着或尚未发现的瑕疵或缺陷,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风险。管理人对标的债权真实性、合法性及以清收的困难性和可回收性不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竞买人确认知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竞买人自愿承担受让该等标的债权后可能承受的一切风险以及由该等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预期利益。

7、买受人为债权人的,其债权不可以冲抵成交价款。

三、咨询看样

本次拍卖不组织统一现场看样。如需查阅相应债权资料,需提前联系确定时间。

有意者请与拍卖机构电话联系具体事宜( )

四、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受理本破产案 (略) 及指定的管理人;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与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优先购买权人

1. 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2.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3日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管理人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3.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4.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管理人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六、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为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即可成交。

七、拍卖延时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以此类推,直到无人出价,拍卖结束。

八、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

拍卖起拍价和成交价为不含税价。标的转让手续由买受人办理,管理人将给予必要的协助。因拍卖及标的转让产生的一切税款、费用及明确的或潜在的一切税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缴纳。

九、保证金和余款支付

1.拍卖竞价前锁定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解锁,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拍卖价款。

3.拍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5日内全部交清。收款账户如下:

帐户名称:湖 (略) 管理人;开户行: (略) 黄石胜阳港支行;账号:**。

4.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追索。

十、拍品交付

1、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后七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破产管理人(地址: (略) 黄石港群安巷11号副15室外运大楼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及接管标的,管理人出具债权转让文书后由买受人自行向债务人通知,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通知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本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2、如无特殊情况, (略) 不因本次拍卖出具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十一、特别提醒

(一)本管理人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调查了解应收债权的具体情况,参与竞拍视为对本标的实际情况的确认,责任自负。

(二)与本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三)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管理人发布的拍卖须知。

2.湖 (略)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律师/尹律师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略) 黄石港群安巷11号副15室外运大楼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监督举报电话: (略) 西塞 (略) *

湖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湖北

湖 (略) 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将于2023年12月27日10时至2023年12月2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湖 (略) 对外享有的债权(详见《应收债权明细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审计审定数(元)

科目名称

备注

1

杭州东新轧钢设备厂

*

预付帐款

资料不全

2

(略)

*

预付帐款

资料不全

3

上海 (略)

94000

预付帐款

资料不全

4

叶建军(李建新)

*

预付帐款

资料不全

5

(略)

*

预付帐款

资料不全

6

(略)

*

预付帐款

资料不全

7

胡轶俊

*.50

其他应收款

资料不全

8

万猛

30000

其他应收款

资料不全

9

卢伟群

*

其他应收款

资料不全

10

彭超

*

系从中国裁判文书查询

资料不全






起拍价:*.85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20000元。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3年12月26日前联系管理人。

二、重要提示

1、郑重声明:本标的系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的职责处分债务人财产。

2、竞拍前请务必阅读本公告及【竞买须知】等文件,调查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该等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并互为补充,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上述文件效力的认可并接受其约束。如违反该等文件约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3、本次拍卖公告所作的情况说明,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破产企业财务资料缺失,管理人在本《拍卖公告》中后附文件《应收债权明细表》中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账面金额或从中国裁判文书上查询得知,可能存债务主体及债务不存在、或债务已清偿、或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已过执行时效、或存在计算误差,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竞买人最后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与附件《应收债权明细表》所列金额或明细不完全一致,管理人对此等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此次系按照本次拍卖债权的现状进行拍卖,相关辅证材料缺失,若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等与裁判机构的最终认定存在差别、误差,竞买人予以认可且不向管理人追责。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可能已超过执行时效,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次拍卖标的以其现状为准,法院与管理人不承担资产的瑕疵保证责任。除拍卖文件披露外,竞买人应对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责任自负。

6、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竞买人将可能无法获取发票,管理人不对此承担责任或义务。如能够开具发票,则因此产生的税费等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并缴纳。

【风险提示】: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反担保人或第三方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债务人主体及其他主体不存在等瑕疵的情形;

(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4)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5)不排除标的债权的债务人存在与破产企业互负债务等的情形;

(6)标的债权可能因相关人已达成的相关免责协议导致丧失权利基础;

(7)就标的债权提起诉讼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及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8)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收取的情形或部分对外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9)其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标的债权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10)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或反担保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11)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或反担保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12)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及反担保在保证协议或反担保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或反担保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或反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13)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14)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15)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16)标的债权是否存在抵押物,以及抵押物情况不详;

(17)如有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全部或部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8)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缺陷。

上述存在着或尚未发现的瑕疵或缺陷,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风险。管理人对标的债权真实性、合法性及以清收的困难性和可回收性不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竞买人确认知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竞买人自愿承担受让该等标的债权后可能承受的一切风险以及由该等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预期利益。

7、买受人为债权人的,其债权不可以冲抵成交价款。

三、咨询看样

本次拍卖不组织统一现场看样。如需查阅相应债权资料,需提前联系确定时间。

有意者请与拍卖机构电话联系具体事宜( )

四、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受理本破产案 (略) 及指定的管理人;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与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优先购买权人

1. 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2.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3日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管理人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3.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4.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管理人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六、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为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即可成交。

七、拍卖延时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以此类推,直到无人出价,拍卖结束。

八、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

拍卖起拍价和成交价为不含税价。标的转让手续由买受人办理,管理人将给予必要的协助。因拍卖及标的转让产生的一切税款、费用及明确的或潜在的一切税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缴纳。

九、保证金和余款支付

1.拍卖竞价前锁定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解锁,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拍卖价款。

3.拍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5日内全部交清。收款账户如下:

帐户名称:湖 (略) 管理人;开户行: (略) 黄石胜阳港支行;账号:**。

4.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追索。

十、拍品交付

1、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后七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破产管理人(地址: (略) 黄石港群安巷11号副15室外运大楼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及接管标的,管理人出具债权转让文书后由买受人自行向债务人通知,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通知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本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2、如无特殊情况, (略) 不因本次拍卖出具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十一、特别提醒

(一)本管理人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调查了解应收债权的具体情况,参与竞拍视为对本标的实际情况的确认,责任自负。

(二)与本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三)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管理人发布的拍卖须知。

2.湖 (略)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律师/尹律师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略) 黄石港群安巷11号副15室外运大楼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监督举报电话: (略) 西塞 (略) *

湖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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