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宁祥运业集团有限公司1辆营运车辆转让
四川广安宁祥运业集团有限公司1辆营运车辆转让
四川广安宁祥运业(集团)有限公司1辆营运车辆转让 |
标的名称 | 四川广安宁祥运业(集团)有限公司1辆营运车辆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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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3F0EE* | 挂牌价格 | 3.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2-21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1-04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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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1、标的情况详见车辆处置明细表; 2、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加价幅度为0.1万元及0.1万元的整数倍,最高不超过10倍。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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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3.2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当按照成交金额的3%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二、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三、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四、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转让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情形,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以辆为单位进行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二)本次转让标的为客运车辆(不含经营权)。 (三)本次转让标的停放于广安客运枢纽站展示,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以车辆停放的具体为准。 (四)本次转让标的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车辆参数等数据仅供参考。投资人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在《资产转让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转、受双方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完成后进行车辆交接,并在车辆交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如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完成车辆的过户,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退车退款。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成交价(含税价格)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若因转让方原因,不能完成车辆过户,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六)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风险),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安分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特别提示:由于车辆停放一定时间,可能存在车胎漏气、油料不足、电瓶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备品损坏、缺失等现象。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上述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或要求转让方对交易标的进行维修和补齐缺失部件,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 (七)本次处置的车辆过户前的违章记录由原车主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罚款、滞纳金等)。 (八)本次处置车辆的过户由受让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受让方应自行查询了解车辆过户相关规定并承担车辆过户涉及的所有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过户、保险、年检等相关税费)。转让方无法出具车辆价款发票。 (九)转让成交后,转、受双方按四川众信资 (略) 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进行交割。 (十)由于本次转让标的车辆年检到期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车辆保险已到期,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并在过户时,如确需补交年审、车辆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安检、环检)、交强险等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十一)转让成交后,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十二)其他内容详见车辆处置明细表等资料。 (十三)看车时间:挂牌公告期内,看车联系人:左小红,联系方式:*。 (十四)西南联合产 (略) 广安分所在收到合同且全部交易价款及服务费后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号。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1-04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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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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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蔡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26-*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陶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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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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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宁祥运业(集团)有限公司1辆营运车辆转让 |
标的名称 | 四川广安宁祥运业(集团)有限公司1辆营运车辆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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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3F0EE* | 挂牌价格 | 3.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2-21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1-04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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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1、标的情况详见车辆处置明细表; 2、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加价幅度为0.1万元及0.1万元的整数倍,最高不超过10倍。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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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3.2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当按照成交金额的3%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二、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三、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四、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转让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情形,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以辆为单位进行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二)本次转让标的为客运车辆(不含经营权)。 (三)本次转让标的停放于广安客运枢纽站展示,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以车辆停放的具体为准。 (四)本次转让标的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车辆参数等数据仅供参考。投资人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在《资产转让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转、受双方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完成后进行车辆交接,并在车辆交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如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完成车辆的过户,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退车退款。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成交价(含税价格)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若因转让方原因,不能完成车辆过户,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六)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风险),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安分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特别提示:由于车辆停放一定时间,可能存在车胎漏气、油料不足、电瓶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备品损坏、缺失等现象。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上述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或要求转让方对交易标的进行维修和补齐缺失部件,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 (七)本次处置的车辆过户前的违章记录由原车主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罚款、滞纳金等)。 (八)本次处置车辆的过户由受让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受让方应自行查询了解车辆过户相关规定并承担车辆过户涉及的所有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过户、保险、年检等相关税费)。转让方无法出具车辆价款发票。 (九)转让成交后,转、受双方按四川众信资 (略) 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进行交割。 (十)由于本次转让标的车辆年检到期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车辆保险已到期,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并在过户时,如确需补交年审、车辆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安检、环检)、交强险等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十一)转让成交后,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十二)其他内容详见车辆处置明细表等资料。 (十三)看车时间:挂牌公告期内,看车联系人:左小红,联系方式:*。 (十四)西南联合产 (略) 广安分所在收到合同且全部交易价款及服务费后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号。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1-04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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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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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蔡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26-*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陶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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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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