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 2、若信息公告( (略) 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期满,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被确定为最 终受让方;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权利人行使 优先购买权的,按照股交中心相关规则执行。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或相关约定向股交中心支付交 易服务费。 4、交易过程中受让方按照转让方要求支付保证金,最终受让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需与委托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 一次性付款成交情况下,债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缴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 服务费后,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股交中心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上述保证金及交易价款转付*方指定账户; 分期付款成交情况下,首付款通过股交中心方账户结算,受让方须缴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首付款项及交易服务 费,股交中心方收到上述款项两个工作日内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上述保证金及首付款项转付委托方后,受让方缴 纳的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违反与委托方签订的债权交易合同条款约定,委托方有权扣除其账户中的 履约保证金。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交易合 同签署前取消交易,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审查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 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自愿 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接受该标的债权可能或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的事实。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 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7、转让标的债权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债权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 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8、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债权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 愿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 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 责任。 9、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实现受让债权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 10、本次转让若涉及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分别承担。 11、本次转让标的债权项下实际利息、费用等以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为准,垫付费用随债权一并转让。自基准日之后,标的债权回收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均归受让方所有,发生的费用 支出由受让方承担。 12、意向受让方可在报名时向股交中心提交电子档报名材料,并确保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 纸质报名材料递交至股交中心,纸质材料需与经股交中心审核的电子档材料保持一致。 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 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 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3、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0.1%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