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豫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伊犁南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9%股权国资监测编号
新疆豫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伊犁南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9%股权国资监测编号
项目名称 | 新疆 (略) 转让持有伊犁 (略) 39%股权 | ||
项目编号 | N0125GQ* | 产权子类型 | 股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2-21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1-18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2024年12月20日。 |
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伊犁 (略)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伊犁州伊宁县城西工业园区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法定代表人 | 卜宇宏 | ||||||||||||||||||||||||||||||||||||||||||||||||||||||||||||
成立时间 | 2006/03/06 | 注册资本+币种 | *.00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65Y | 所属行业 | 其他制造业 | ||||||||||||||||||||||||||||||||||||||||||||||||||||||||||||
经营范围 | 电石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固碱、液碱、盐酸、液氯、二氯*烷及次氯酸钠的生产、经营(见许可证) 聚氯*烯、PVC管材、PE管材、节水器材、PVC型材、PVC门窗、五金配件的生产、经营,发电,热能销售,供水(除生活用水),边境小额贸易,销售建材、五金、电线电缆、有色金属、聚苯*烯、聚*烯、聚酯切片、聚*烯塑料包装袋、集装袋,高低压电气、化工原料、化工设备配件、环保设备、农副产品的销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876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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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议 | 股东会决议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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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6996.*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5-31 | ||||||||||||||||||||||||||||||||||||||||||||||||||||||||||||||
评估机构 | (略) 鹏信资产评估土 (略)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略)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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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新疆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787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略)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9.00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9.0000% | ||||||||||||||||||||||||||||||||||||||||||||||||||||||||||||||
内部决策形式 |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一、上述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的合法处分权,对该产权出让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二、上述出让产权及随其出让的相关权利,于出让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处置交易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三、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我方确保上述出让产权在交易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五、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六、确定最终受让方三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七、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机制,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 (略) 董事会决议》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略) |
重大事 | 一、根据2018年8月6日修订的标的企业章程,伊犁农四师国有 (略) (现更名:新 (略) 国有资本 (略) ),将其持有标的企业23.176%股权委托给新疆 (略) 实施股权管理,实际控股股东为新疆 (略) 。本次新疆 (略) 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转让方已将持有标的企业39%股权质押给新疆 (略) ,其中:2020年5月11日出质股权数额13961.14万元,2020年12月31日出质股权数额2007.22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后,受让方须将该股权质押给新疆 (略) 用于担保标的企业向新疆 (略) 的借款。 三、转让方名称于评估基准日后2023年10月25日变更为新疆 (略) 。 四、标的企业申报评估的房屋建筑物面积*.29平方米,未办理房产证。 五、标的企业对伊犁泰旭新 (略) 的投资,由于没有实际控制权,无法获取资产明细及相应的配合,根据评估基准日的报表的净资产乘持股比例计算长投的价值,根据提供的评估基准日报表,基准日的总资产为10063.9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632.84万元,非流动资产7431.12万元),负债6606.35万元,净资产为3457.61万,我们无法预计上述资产可能会产生的增减值变动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六、 (略) 租赁标的企业PE/PVC管材厂房建筑、办公建筑、变电所厂房及公用工程系统等涉及管材生产的相关设施用于 (略) PVC管、PE管的生产加工和存储,租赁期从2016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租金75万元/年。 七、伊犁泰旭新 (略) 租赁标的企业二期预留地60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租赁期从2017年8月18日至2027年8月17日,租金10万元/年。 八、在标的企业名下的2项实用新型专利,分别为一种酸洗水迭代使用提升副产酸浓度装置、一种烯酸提浓深解析装置,该实用新型专利系伊犁南岗化工代伊犁泰旭新型 (略) 申报,产权实际归属伊犁泰旭新型 (略) ,本次未纳入评估范围。 九、专项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如下:提醒关注,标的企业2023年1-5月发生净亏损*.33元,且于2023年5月31日,标的企业流动负债高于资产总额*.05元。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标的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十、标的企业在建工程账面值*.89元,主要为设备安装项目和其他项目。设备安装项目账面价值*.96元,主要是电石厂和氯碱厂设备安装。目前该项目从 2020年12月开始动工,截止评估基准日,电石厂项目的设备已到暂未安装;氯碱厂项目正在建设中。其他项目为工程物资,账面值*.93元,主要为动力电缆、控制电缆、金属软管等63项。 十一、本次意向受让方自股权转让公告起始之日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须于公告期满前持转受让双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项目交易保证金。 十二、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备查资料。 |
特别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略) 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 |
交易 条件 | 转让底价(元) | *.00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 | |
标的交割 |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新疆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股东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四、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12-21 09:00:00至2024-01-18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 (略) 场(www.http://**)进行网上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一、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2024-01-18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 ||||
交易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服务费 | 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陈*豪 |
咨询电话 | 0991-* *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 10:00-14:00 15:00-19:00 | |
咨询地址 | 新 (略) 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技术支持 | ||
其他 |
项目名称 | 新疆 (略) 转让持有伊犁 (略) 39%股权 | ||
项目编号 | N0125GQ* | 产权子类型 | 股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2-21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1-18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2024年12月20日。 |
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伊犁 (略)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伊犁州伊宁县城西工业园区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法定代表人 | 卜宇宏 | ||||||||||||||||||||||||||||||||||||||||||||||||||||||||||||
成立时间 | 2006/03/06 | 注册资本+币种 | *.00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65Y | 所属行业 | 其他制造业 | ||||||||||||||||||||||||||||||||||||||||||||||||||||||||||||
经营范围 | 电石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固碱、液碱、盐酸、液氯、二氯*烷及次氯酸钠的生产、经营(见许可证) 聚氯*烯、PVC管材、PE管材、节水器材、PVC型材、PVC门窗、五金配件的生产、经营,发电,热能销售,供水(除生活用水),边境小额贸易,销售建材、五金、电线电缆、有色金属、聚苯*烯、聚*烯、聚酯切片、聚*烯塑料包装袋、集装袋,高低压电气、化工原料、化工设备配件、环保设备、农副产品的销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876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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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议 | 股东会决议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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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6996.*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5-31 | ||||||||||||||||||||||||||||||||||||||||||||||||||||||||||||||
评估机构 | (略) 鹏信资产评估土 (略)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略)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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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新疆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787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略)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9.00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9.0000% | ||||||||||||||||||||||||||||||||||||||||||||||||||||||||||||||
内部决策形式 |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一、上述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的合法处分权,对该产权出让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二、上述出让产权及随其出让的相关权利,于出让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处置交易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三、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我方确保上述出让产权在交易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五、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六、确定最终受让方三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七、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机制,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 (略) 董事会决议》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略) |
重大事 | 一、根据2018年8月6日修订的标的企业章程,伊犁农四师国有 (略) (现更名:新 (略) 国有资本 (略) ),将其持有标的企业23.176%股权委托给新疆 (略) 实施股权管理,实际控股股东为新疆 (略) 。本次新疆 (略) 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转让方已将持有标的企业39%股权质押给新疆 (略) ,其中:2020年5月11日出质股权数额13961.14万元,2020年12月31日出质股权数额2007.22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后,受让方须将该股权质押给新疆 (略) 用于担保标的企业向新疆 (略) 的借款。 三、转让方名称于评估基准日后2023年10月25日变更为新疆 (略) 。 四、标的企业申报评估的房屋建筑物面积*.29平方米,未办理房产证。 五、标的企业对伊犁泰旭新 (略) 的投资,由于没有实际控制权,无法获取资产明细及相应的配合,根据评估基准日的报表的净资产乘持股比例计算长投的价值,根据提供的评估基准日报表,基准日的总资产为10063.9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632.84万元,非流动资产7431.12万元),负债6606.35万元,净资产为3457.61万,我们无法预计上述资产可能会产生的增减值变动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六、 (略) 租赁标的企业PE/PVC管材厂房建筑、办公建筑、变电所厂房及公用工程系统等涉及管材生产的相关设施用于 (略) PVC管、PE管的生产加工和存储,租赁期从2016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租金75万元/年。 七、伊犁泰旭新 (略) 租赁标的企业二期预留地60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租赁期从2017年8月18日至2027年8月17日,租金10万元/年。 八、在标的企业名下的2项实用新型专利,分别为一种酸洗水迭代使用提升副产酸浓度装置、一种烯酸提浓深解析装置,该实用新型专利系伊犁南岗化工代伊犁泰旭新型 (略) 申报,产权实际归属伊犁泰旭新型 (略) ,本次未纳入评估范围。 九、专项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如下:提醒关注,标的企业2023年1-5月发生净亏损*.33元,且于2023年5月31日,标的企业流动负债高于资产总额*.05元。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标的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十、标的企业在建工程账面值*.89元,主要为设备安装项目和其他项目。设备安装项目账面价值*.96元,主要是电石厂和氯碱厂设备安装。目前该项目从 2020年12月开始动工,截止评估基准日,电石厂项目的设备已到暂未安装;氯碱厂项目正在建设中。其他项目为工程物资,账面值*.93元,主要为动力电缆、控制电缆、金属软管等63项。 十一、本次意向受让方自股权转让公告起始之日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须于公告期满前持转受让双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项目交易保证金。 十二、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备查资料。 |
特别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略) 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 |
交易 条件 | 转让底价(元) | *.00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 | |
标的交割 |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新疆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股东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四、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12-21 09:00:00至2024-01-18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 (略) 场(www.http://**)进行网上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一、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2024-01-18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 ||||
交易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服务费 | 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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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陈*豪 |
咨询电话 | 0991-* *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 10:00-14:00 15:00-19:00 | |
咨询地址 | 新 (略) 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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