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8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2188%股权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8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2188%股权
项目名称 |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8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2188%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BJ* | |
---|---|---|---|---|
转让底价 | 10161.04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2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1-19 |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保险业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展楠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陈列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华泰 (略)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 (略) 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 ||
法定代表人 | 赵明浩 | 成立日期 | 1996-08-29 | |
注册资本 | *.8622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8622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保险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522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投资设立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
其他股东 | 99.7812 | |||
中国 (略) | 0.1641 | |||
江南造船(集团) (略) | 0.0547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7 | 91441.29 | 90769.5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3 | *.9 | *.53 | ||
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11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1 | 74372.3 | 58930.3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 | *.8 | *.3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 本项目为捆绑转让,转让方中国 (略) 持有标的企业66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1641%股权)对应转让底价7620.78万元;转让方江南造船(集团) (略) 持有标的企业22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0.0547%股权)对应转让底价2540.26万元。若本项目产生溢价,溢价部分按转让方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2.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略) 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 意向受让方应完成相关资格审查工作,经多方核查确认符合本项目的受让条件,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接受该项目存在的潜在风险,承担可能出现的费用与损失。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未能成功受让,意向受让方不得追究转让方责任。 4. 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5. 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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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 (略) | ||
---|---|---|---|---|
注册地(住所) | (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雷凡培 | 成立日期 | 1999-06-29 | |
注册资本(万元) | *.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78P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164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1641% | |
持有股份数(万股) | 660 | 拟转让股份数(万股) | 66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1FL70B67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批准日期 | 2023-12-12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略) 关于华泰 (略) 股权转让的批复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江南造船(集团)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 (略) 崇明区长兴江南大道98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林鸥 | 成立日期 | 1990-07-02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1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24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054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0547% | |
持有股份数(万股) | 220 | 拟转让股份数(万股) | 22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1FL70B67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批准日期 | 2023-12-12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略) 关于华泰 (略) 股权转让的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8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2188%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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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0161.04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 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产权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企业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3.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 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次日起5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5. 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略) 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意向受让方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6.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7)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是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7. 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3)本方知悉并承诺符合《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略) 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若因我方自身原因造成本次转让标的无法完成变更的,则视为我方违约,并同意转让方扣除我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4)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6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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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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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项目名称 |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8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2188%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B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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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0161.04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2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1-19 |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保险业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展楠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陈列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华泰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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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 (略) 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 ||
法定代表人 | 赵明浩 | 成立日期 | 1996-08-29 | |
注册资本 | *.8622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8622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保险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522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投资设立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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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 | 99.7812 | |||
中国 (略) | 0.1641 | |||
江南造船(集团) (略) | 0.0547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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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7 | 91441.29 | 90769.5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3 | *.9 | *.53 | ||
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11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1 | 74372.3 | 58930.3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 | *.8 | *.3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 本项目为捆绑转让,转让方中国 (略) 持有标的企业66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1641%股权)对应转让底价7620.78万元;转让方江南造船(集团) (略) 持有标的企业22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0.0547%股权)对应转让底价2540.26万元。若本项目产生溢价,溢价部分按转让方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2.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略) 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 意向受让方应完成相关资格审查工作,经多方核查确认符合本项目的受让条件,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接受该项目存在的潜在风险,承担可能出现的费用与损失。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未能成功受让,意向受让方不得追究转让方责任。 4. 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5. 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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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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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雷凡培 | 成立日期 | 1999-06-29 | |
注册资本(万元) | *.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78P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164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1641% | |
持有股份数(万股) | 660 | 拟转让股份数(万股) | 66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1FL70B67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批准日期 | 2023-12-12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略) 关于华泰 (略) 股权转让的批复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江南造船(集团)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 (略) 崇明区长兴江南大道98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林鸥 | 成立日期 | 1990-07-02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1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24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054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0547% | |
持有股份数(万股) | 220 | 拟转让股份数(万股) | 22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1FL70B67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批准日期 | 2023-12-12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略) 关于华泰 (略) 股权转让的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8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2188%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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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0161.04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 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产权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企业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3.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 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次日起5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5. 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略) 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意向受让方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6.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7)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是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7. 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3)本方知悉并承诺符合《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略) 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若因我方自身原因造成本次转让标的无法完成变更的,则视为我方违约,并同意转让方扣除我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4)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6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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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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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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