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城开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开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信息预披露
长春城开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开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项目名称 | 长春城开利 (略) 转让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开利 (略) 100%股权 | ||
项目编号 | 长公-GY-CQ[2023]048号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年12月25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年01月22日 |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公示期即为展示期,标的所在地 | ||
标的展示联系人 | 张女士 | 电话 |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先生 | 电话 | 0431-* |
网络咨询联系人 | 软件客服:* | 电话 | 0431-*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预披露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 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让方:长春城开利 (略)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名 称 | 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开利 (略)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伊公公路北侧阳光花园小区1#楼1-11 | |||||||||
法定代表人 | 冯延国 | 成立日期 | 2015年07月28日 | ||||||||
注册资本 (万元) | 1000.0 | 实收资本 (万元) | 1000.0 | ||||||||
经济类型 | A、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B、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C、国有控股企业 D、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E、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F、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国有企业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37 | ||||||||||
经营规模 | 小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一般项目:住房租赁;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房屋拆迁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长春城开利 (略) | 100.0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主要财务指 标 | 2022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金额单位:万元)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4.29 | 2.89 | 2.89 | 2.8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733.04 | 2962.23 | 770.81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林分所 | ||||||||||
2023年11月30日 财务报表 | |||||||||||
(金额单位:万元)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 | 0 | 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732.70 | 2962.41 | 770.29 |
三、决策及批准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长春城开利 (略) | |||
经济类型 | A、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B、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C、国有控股企业 D、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E、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F、国有参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A、 (略) 国资委 B、中央其他部委 C、省级国资委 D、省级其他部门 E、市级国资委 F、市级其他部门 G、县(市、区)级国资委 H、县(市、区)其他 | |||
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 长春城开农业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7W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批复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长春城开农业 (略) | ||||
批准日期 | 2023年12月06日 | ||||
批准单位决议 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长春城开农业 (略)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 ||||
预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四、受让方资格条件
详见正式披露 |
五、其他披露事项
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开利 (略) 系长春城开利 (略) (略) ,根据城开利豪经营情况,拟将城开利豪持有伊通利豪的100%的股权进行公开挂牌转让,现将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1、 (略) 资质证书已到期年检,现正在申请资质延期审批材料的组件整理工作。 2、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开利 (略) 2016年8月为伊通满族自治县 (略) 向 (略) 购买鼎鹿PO42.5型号、PO32.5型号的水泥产品签订的购销合同“编号:长实-购销-SN-1608-35、长实-购销-SN1608-28”提供连带无限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欠款本金、欠款利息及因无法履行欠款而产生的其他费用等;截止2023年5月31日,伊通满族自治县 (略) 拖欠 (略) PO42.5型号水泥采购款152,500.00元和PO32.5型号水泥采购款505,636.73元未支付。 |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项目名称 | 长春城开利 (略) 转让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开利 (略) 100%股权 | ||
项目编号 | 长公-GY-CQ[2023]048号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年12月25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年01月22日 |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公示期即为展示期,标的所在地 | ||
标的展示联系人 | 张女士 | 电话 |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先生 | 电话 | 0431-* |
网络咨询联系人 | 软件客服:* | 电话 | 0431-*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预披露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 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让方:长春城开利 (略)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名 称 | 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开利 (略)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伊公公路北侧阳光花园小区1#楼1-11 | |||||||||
法定代表人 | 冯延国 | 成立日期 | 2015年07月28日 | ||||||||
注册资本 (万元) | 1000.0 | 实收资本 (万元) | 1000.0 | ||||||||
经济类型 | A、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B、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C、国有控股企业 D、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E、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F、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国有企业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37 | ||||||||||
经营规模 | 小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一般项目:住房租赁;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房屋拆迁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长春城开利 (略) | 100.0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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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 标 | 2022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金额单位:万元)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4.29 | 2.89 | 2.89 | 2.8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733.04 | 2962.23 | 770.81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林分所 | ||||||||||
2023年11月30日 财务报表 | |||||||||||
(金额单位:万元)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 | 0 | 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732.70 | 2962.41 | 770.29 |
三、决策及批准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长春城开利 (略) | |||
经济类型 | A、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B、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C、国有控股企业 D、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E、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F、国有参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A、 (略) 国资委 B、中央其他部委 C、省级国资委 D、省级其他部门 E、市级国资委 F、市级其他部门 G、县(市、区)级国资委 H、县(市、区)其他 | |||
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 长春城开农业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7W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批复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长春城开农业 (略) | ||||
批准日期 | 2023年12月06日 | ||||
批准单位决议 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长春城开农业 (略)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 ||||
预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四、受让方资格条件
详见正式披露 |
五、其他披露事项
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开利 (略) 系长春城开利 (略) (略) ,根据城开利豪经营情况,拟将城开利豪持有伊通利豪的100%的股权进行公开挂牌转让,现将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1、 (略) 资质证书已到期年检,现正在申请资质延期审批材料的组件整理工作。 2、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开利 (略) 2016年8月为伊通满族自治县 (略) 向 (略) 购买鼎鹿PO42.5型号、PO32.5型号的水泥产品签订的购销合同“编号:长实-购销-SN-1608-35、长实-购销-SN1608-28”提供连带无限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欠款本金、欠款利息及因无法履行欠款而产生的其他费用等;截止2023年5月31日,伊通满族自治县 (略) 拖欠 (略) PO42.5型号水泥采购款152,500.00元和PO32.5型号水泥采购款505,636.73元未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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