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孙伯镇大石桥村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招标出让公告
山东省肥城市孙伯镇大石桥村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招标出让公告
肥自规矿告字〔202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公开招标方式出让一宗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场所: (略) 肥桃路161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肥城分中心
场所: (略) 民中心A区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略) 孙伯镇大石桥村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矿区位置: (略) 孙伯镇大石桥村
出让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
矿区面积:0.2646km2
资源储量:拟出让矿区评估利用资源量2695.30万t,开采回采率98%,评估可采储量2014.00万t。
拐点范围坐标(见附表)
拐点 | X | Y | 拐点 | X | Y |
1 | *.404 | *.500 | 13 | *.144 | *.450 |
2 | *.630 | *.370 | 14 | *.418 | *.680 |
3 | *.583 | *.930 | 15 | *.741 | *.570 |
4 | *.281 | *.510 | 16 | *.362 | *.210 |
5 | *.109 | *.610 | 17 | *.726 | *.340 |
6 | *.349 | *.990 | 18 | *.875 | *.420 |
7 | *.372 | *.200 | 19 | *.799 | *.040 |
8 | *.459 | *.750 | 20 | *.537 | *.520 |
9 | *.472 | *.130 | 21 | *.012 | *.920 |
10 | *.619 | *.730 | 22 | *.023 | *.600 |
11 | *.772 | *.310 | 23 | *.677 | *.220 |
12 | *.179 | *.780 | 24 | *.683 | *.540 |
开采标高:+207.40m~+100.00m。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开采方式为露天方式开采,生产规模180万吨/年。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1.中标人在开采活动中应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相关义务。2.中标人按照《 (略)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工作要求,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与矿山建设同步推进,边开采边治理;在开采活动中造成地质灾害隐患或诱发地质灾害事故的,必须及时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拟出让年限:12.69年(含基建期)
起始价:10875.6万元
四、投标人资质条件
(一)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接受自然人或联合体报名。
(二)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信用山东(http://**.cn)(投标 (略) 注册,则 (略) 份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否则投标无效(以投标截止日当天网站显示的内容为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招标
招标(开标)时间:2024年1月23日9时00分。
地点:本项目实行网上电子投标、网上不见面开标、网上评标。投标单位无需到达开标现场,投标单位登录“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电子化交易”→“不见面开标平台”进行远程解密投标文件。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6.1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6.2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3年12月25日至开标时间。
方式:各投标申请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主体信息注册”入口进行免费注册(用户类型选择“投标单位(企业)”)。完成系统注册的投标单位可直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入口针对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
请各投标企业仔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右侧CA办理模块中《CA数字证书办理指南》并按要求办理及续期。相关事宜请与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办理窗口联系,联系电话:0538-*,已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登录系统。
请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及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系统查阅接收澄清修改文件并及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变更公告)信息,如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交易平台信息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七、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期采矿权采用招标方式出让,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推荐报价不低于起始价的3名中标候选人并按顺序确定1名中标人;如得分相同,则按报价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人;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投标人报价不低于起始价的,方为有效报价)。
八、风险提示
(一)矿产资源开发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投标人在决定投标前应认真了解相关情况、阅读相关资料,充分评估投资风险,谨慎决策。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即视同对本次出让采矿权的现状及条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一旦中标,在矿山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采矿风险、安全风险、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风险等,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中标人不得以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等为由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二)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如有需要,投标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三)投标人在参与投标前,须到矿区所在地的镇政府、村(居)就资源开发利用涉及的林地、土地、固定资产(含动产、不动产)等相关事宜进行实地考察,掌握相关情况。涉及实物资产、预征地安置补偿以及荒山、土地承包期内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须与相关产权人或使用者达成一致,并自行完成相关资产确认、交接划转等事宜。因矿山相关手续不齐全或与地方组织、相关产权人或使用者未达成一致等情形导致矿山无法按时开工投产的,其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
(五)中标人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完善办理采矿许可证所需相关前置材料,并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材料的,出让人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合法采矿权人后,还应自行办理采矿用地、安全、环保、林地、水土保持等审批手续,并自行与相关权利人协商道路、水电等相关配套设施的使用事宜,因相关手续或协商不一致致使矿山无法正常生产、合同不能履行等不利后果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六)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管理措施, (略) 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常投产后一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创建。
(七)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开采完毕,由采矿权人按相关规定申请注销采矿权。如采矿权期满仍有资源储量且采矿权人需继续开采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因政策调整、矿山开发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形,采矿权人涉及动用评估范围外的资源储量时,应按规定进行处置。如无需继续开采的,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规定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和矿山闭坑工作,相关费用自理。
(八)采矿过程中如发现文物遗存应立即停工并报告,做好现场看护,依法完成考古等文物保护工作再行施工。
(九)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按规定执行。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本矿业权出让存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出让人或交易机构反映(以公告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十、违约责任、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中标人逾期不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拒绝或者逾期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交易规则予以处置,出让人无偿收回采矿权。
对投标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以及中标人违约行为,按程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本公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略) 人民政府网站、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5日
肥自规矿告字〔202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公开招标方式出让一宗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场所: (略) 肥桃路161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肥城分中心
场所: (略) 民中心A区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略) 孙伯镇大石桥村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矿区位置: (略) 孙伯镇大石桥村
出让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
矿区面积:0.2646km2
资源储量:拟出让矿区评估利用资源量2695.30万t,开采回采率98%,评估可采储量2014.00万t。
拐点范围坐标(见附表)
拐点 | X | Y | 拐点 | X | Y |
1 | *.404 | *.500 | 13 | *.144 | *.450 |
2 | *.630 | *.370 | 14 | *.418 | *.680 |
3 | *.583 | *.930 | 15 | *.741 | *.570 |
4 | *.281 | *.510 | 16 | *.362 | *.210 |
5 | *.109 | *.610 | 17 | *.726 | *.340 |
6 | *.349 | *.990 | 18 | *.875 | *.420 |
7 | *.372 | *.200 | 19 | *.799 | *.040 |
8 | *.459 | *.750 | 20 | *.537 | *.520 |
9 | *.472 | *.130 | 21 | *.012 | *.920 |
10 | *.619 | *.730 | 22 | *.023 | *.600 |
11 | *.772 | *.310 | 23 | *.677 | *.220 |
12 | *.179 | *.780 | 24 | *.683 | *.540 |
开采标高:+207.40m~+100.00m。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开采方式为露天方式开采,生产规模180万吨/年。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1.中标人在开采活动中应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相关义务。2.中标人按照《 (略)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工作要求,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与矿山建设同步推进,边开采边治理;在开采活动中造成地质灾害隐患或诱发地质灾害事故的,必须及时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拟出让年限:12.69年(含基建期)
起始价:10875.6万元
四、投标人资质条件
(一)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接受自然人或联合体报名。
(二)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信用山东(http://**.cn)(投标 (略) 注册,则 (略) 份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否则投标无效(以投标截止日当天网站显示的内容为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招标
招标(开标)时间:2024年1月23日9时00分。
地点:本项目实行网上电子投标、网上不见面开标、网上评标。投标单位无需到达开标现场,投标单位登录“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电子化交易”→“不见面开标平台”进行远程解密投标文件。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6.1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6.2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3年12月25日至开标时间。
方式:各投标申请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主体信息注册”入口进行免费注册(用户类型选择“投标单位(企业)”)。完成系统注册的投标单位可直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入口针对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
请各投标企业仔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右侧CA办理模块中《CA数字证书办理指南》并按要求办理及续期。相关事宜请与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办理窗口联系,联系电话:0538-*,已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登录系统。
请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及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系统查阅接收澄清修改文件并及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变更公告)信息,如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交易平台信息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七、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期采矿权采用招标方式出让,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推荐报价不低于起始价的3名中标候选人并按顺序确定1名中标人;如得分相同,则按报价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人;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投标人报价不低于起始价的,方为有效报价)。
八、风险提示
(一)矿产资源开发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投标人在决定投标前应认真了解相关情况、阅读相关资料,充分评估投资风险,谨慎决策。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即视同对本次出让采矿权的现状及条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一旦中标,在矿山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采矿风险、安全风险、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风险等,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中标人不得以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等为由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二)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如有需要,投标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三)投标人在参与投标前,须到矿区所在地的镇政府、村(居)就资源开发利用涉及的林地、土地、固定资产(含动产、不动产)等相关事宜进行实地考察,掌握相关情况。涉及实物资产、预征地安置补偿以及荒山、土地承包期内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须与相关产权人或使用者达成一致,并自行完成相关资产确认、交接划转等事宜。因矿山相关手续不齐全或与地方组织、相关产权人或使用者未达成一致等情形导致矿山无法按时开工投产的,其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
(五)中标人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完善办理采矿许可证所需相关前置材料,并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材料的,出让人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合法采矿权人后,还应自行办理采矿用地、安全、环保、林地、水土保持等审批手续,并自行与相关权利人协商道路、水电等相关配套设施的使用事宜,因相关手续或协商不一致致使矿山无法正常生产、合同不能履行等不利后果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六)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管理措施, (略) 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常投产后一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创建。
(七)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开采完毕,由采矿权人按相关规定申请注销采矿权。如采矿权期满仍有资源储量且采矿权人需继续开采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因政策调整、矿山开发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形,采矿权人涉及动用评估范围外的资源储量时,应按规定进行处置。如无需继续开采的,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规定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和矿山闭坑工作,相关费用自理。
(八)采矿过程中如发现文物遗存应立即停工并报告,做好现场看护,依法完成考古等文物保护工作再行施工。
(九)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按规定执行。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本矿业权出让存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出让人或交易机构反映(以公告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十、违约责任、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中标人逾期不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拒绝或者逾期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交易规则予以处置,出让人无偿收回采矿权。
对投标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以及中标人违约行为,按程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本公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略) 人民政府网站、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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