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中南80%股权
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中南80%股权
项目名称 | 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中南有限公司8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BJ* | |
---|---|---|---|---|
转让底价 | 1424.96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2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1-24 |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略) | 联系人:陈先生 / 联系电话:010-*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王羽乔 / 联系电话:010-* | 部门负责人:张晶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国电力建设 (略)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武昌区( (略) 武昌民主路668号D楼) | ||
法定代表人 | 李宝琳 | 成立日期 | 1993-01-11 | |
注册资本 | 125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25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5X6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火电(含电压500千伏及以下送变电及电力系统通讯)的工程设计、规划、招标、投产后咨询,编建议书、可研报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的工程设计、评估、招标等咨询,编建议书、可研报告;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环境工程(含三废治理)、环境影响评价的工程设计、编建议书、编可研报告、评估等咨询;建筑的编建议书、可研报告;工程设计、招标、投产后等咨询。(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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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械 (略) | 80 |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 (略) | 2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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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360.45 | 201.56 | 211.0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616.88 | 267.4 | 2349.47 | ||
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68 | -1068 | -1068.1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510.18 | 228.82 | 1281.36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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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机械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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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西城区( (略) 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78号)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王博 | 成立日期 | 1982-03-17 | |
注册资本(万元) | *.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0J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43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日期 | 2023-11-0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中设集团转让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中南有限公司80%股权的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中南有限公司8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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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424.96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受让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142.496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则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4、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5、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披露公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股权重新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本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 (略) 以及中国机械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42.496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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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中南有限公司8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B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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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424.96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2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1-24 |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略) | 联系人:陈先生 / 联系电话:010-*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王羽乔 / 联系电话:010-* | 部门负责人:张晶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国电力建设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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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武昌区( (略) 武昌民主路668号D楼) | ||
法定代表人 | 李宝琳 | 成立日期 | 1993-01-11 | |
注册资本 | 125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25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5X6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火电(含电压500千伏及以下送变电及电力系统通讯)的工程设计、规划、招标、投产后咨询,编建议书、可研报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的工程设计、评估、招标等咨询,编建议书、可研报告;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环境工程(含三废治理)、环境影响评价的工程设计、编建议书、编可研报告、评估等咨询;建筑的编建议书、可研报告;工程设计、招标、投产后等咨询。(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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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械 (略) | 80 |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 (略) | 2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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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360.45 | 201.56 | 211.0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616.88 | 267.4 | 2349.47 | ||
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68 | -1068 | -1068.1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510.18 | 228.82 | 1281.36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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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机械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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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西城区( (略) 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78号)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王博 | 成立日期 | 1982-03-17 | |
注册资本(万元) | *.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0J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43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日期 | 2023-11-0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中设集团转让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中南有限公司80%股权的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中南有限公司8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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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424.96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受让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142.496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则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4、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5、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披露公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股权重新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本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 (略) 以及中国机械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42.496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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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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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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