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罚没笔记本电脑、手机、电动车电瓶等物资一批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罚没笔记本电脑、手机、电动车电瓶等物资一批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金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罚没笔记本电脑、手机、电动车电瓶等物资一批 | ||
资产来源 | 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 |
其他 | 转让标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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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一、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二、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三、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四、标的情况说明: 1、本次标的均为罚没物资,所有处置程序合规、合法。公告披露的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参数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电脑硬盘均已拆除),组织人及委托方不保证其具有原用途,不对标的瑕疵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如受让方按原用途使用或拆解拼装后使用造成危险或出现安全、质量事故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涉物资中电瓶需要专业机构处理拆解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如未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处理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2、本次处置所涉所有物资不保证真伪,不保证原有用途,委托方及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特别提醒竞买人现场仔细查勘标的,一经竞买,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3、成交后受让方须自行在提货现场对手机进行格式化处理或签署防止泄密承诺书,确保数据完全清除后方可提货。 4、竞价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提货相关事宜,提货现场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不得擅自提货,提货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及安全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五、标的现场展示时间:2023年1月4日上午9:00-11:00止。看货地点: (略) 金 (略) 内,联系电话:*。 六、受让方不得在提货现场对标的物进行分解或切割,提取标的时涉及的搬运、装卸、运输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提取过程中造成转让方或第三人设施设备损毁、发生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一切法律、安全及经济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七、受让方提取标的结束后,须将标的存放现场清理干净。 八、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财政统一非税票据。 |
转让方名称 | (略) 公安局金东分局 | ||
注册地 | (略) 金东区李渔东路1996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61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2.9886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竞价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竞买保证金10000元至指定账户(户名:金 (略) ,开户行:工行金华开发区支行,账号:*9644),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提货保证金,待提货完成经委托方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提货保证金(不计息)。 二、受让方必须在付清成交款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证件与转让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完全提取标的物。受让方在提取标的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安全及法律责任均自行承担。 | ||
展示时间 | 2023年1月4日上午9:00-11:00 | ||
展示地点 | (略) (略) 内 | ||
联系人姓名 | 陈女士 | ||
联系人电话 | 0579-*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罚没物品评估明细表.xls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陈女士 | 电话 | 057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婺城区八一南街387号八楼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陈女士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金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罚没笔记本电脑、手机、电动车电瓶等物资一批 | ||
资产来源 | 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 |
其他 | 转让标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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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一、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二、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三、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四、标的情况说明: 1、本次标的均为罚没物资,所有处置程序合规、合法。公告披露的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参数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电脑硬盘均已拆除),组织人及委托方不保证其具有原用途,不对标的瑕疵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如受让方按原用途使用或拆解拼装后使用造成危险或出现安全、质量事故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涉物资中电瓶需要专业机构处理拆解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如未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处理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2、本次处置所涉所有物资不保证真伪,不保证原有用途,委托方及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特别提醒竞买人现场仔细查勘标的,一经竞买,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3、成交后受让方须自行在提货现场对手机进行格式化处理或签署防止泄密承诺书,确保数据完全清除后方可提货。 4、竞价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提货相关事宜,提货现场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不得擅自提货,提货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及安全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五、标的现场展示时间:2023年1月4日上午9:00-11:00止。看货地点: (略) 金 (略) 内,联系电话:*。 六、受让方不得在提货现场对标的物进行分解或切割,提取标的时涉及的搬运、装卸、运输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提取过程中造成转让方或第三人设施设备损毁、发生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一切法律、安全及经济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七、受让方提取标的结束后,须将标的存放现场清理干净。 八、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财政统一非税票据。 |
转让方名称 | (略) 公安局金东分局 | ||
注册地 | (略) 金东区李渔东路1996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61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2.9886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竞价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竞买保证金10000元至指定账户(户名:金 (略) ,开户行:工行金华开发区支行,账号:*9644),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提货保证金,待提货完成经委托方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提货保证金(不计息)。 二、受让方必须在付清成交款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证件与转让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完全提取标的物。受让方在提取标的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安全及法律责任均自行承担。 | ||
展示时间 | 2023年1月4日上午9:00-11:00 | ||
展示地点 | (略) (略) 内 | ||
联系人姓名 | 陈女士 | ||
联系人电话 | 0579-*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罚没物品评估明细表.xls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陈女士 | 电话 | 057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婺城区八一南街387号八楼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陈女士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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