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7台车辆剩余1台分零转让项目信息披露第6次公告,降价
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7台车辆剩余1台分零转让项目信息披露第6次公告,降价
实物资产信息披露公告
长公-GY-GG[2023]575
项目名称 | (略) 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7台车辆分零转让 | ||
项目编号 | 长公-GY-SW[2023]167号 | 披露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年12月28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年01月04日 |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2024年1月3、4日,兴隆保税区停车场 |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24年01月05日 15时00分 |
标的展示联系人 | 杨老师 | 电话 | * |
自由报价开始时间 | 2023年12月28日 09时00分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2024年01月08日 09时00分 |
报名网址(支持远程报名) | http://** | ||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动态报价网址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谢女士 | 电话 | 0431-* |
网络咨询联系人 | 软件客服:* | 电话 | 0431-* |
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政府采购中心):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 (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7台车辆分零转让通过贵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转让,请予审核。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中心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委托中心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征集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组织竞价、价款结算等事项,我方承担法律责任,与中心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 (略) 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二、转让标的简况
该项目有1个标的详细信息请见附表
资产描述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否 | |||||
是否存在优先竞买人 | 是 否 | |||||
资产评估 情况1 | 评估机构 | 吉林 (略) | ||||
核准或备案机构 | (略) 财政局 | A.核准 B.备案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08月24日 | |||||
瑕疵声明及重大事项提示 | 以下内容由转让方提供,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全依照转让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竞买人自行向转让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阅车辆资料。标的展示联系人及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一、车辆成交价款实行场内结算,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 二、受让方须在付清车辆成交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过户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款人: (略) 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政府核算大厅;账号:*2-*;收款人开户行:吉林银行长春新城支行。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签订车辆转让合同时,须同时向转让方提供履约保证金交纳凭证,转移登记完成后,受让方持《机动车登记证》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三、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付清车辆成交款,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成交价款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并交付车辆及相关资料。双方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及二手车辆交易的有关规定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登记,过户中所涉及的全部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罚款、债务等民事或刑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和交易机构不做任何承诺,不承担任何由此带来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本次转让车辆按现状转让。1.可能存在车胎漏汽、部件损坏或缺失、无法启动、油料不足、恢复外观等问题,如需维修处理,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费用自理。2. 有关车辆信息及违章、欠费、扣分等,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费用自理。3.车辆过户所涉及的单位名称变更、补办年检、交强险、违法处理等均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费用自理。4. 意向受让方为非机动车注册所在地居民身份证,且有意在该地落籍或需迁出等其他情况,须自行了解有关车辆落籍、迁出迁入、限购及指标管理等相关政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5. 转让车辆不带车牌。6.意向受让方须先行了解车辆状况与信息,确认满足转移登记条件后再报名参与竞价。成交后如因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车辆登记信息不符或者手续等原因导致车辆无法转移登记的,受让方要求退车的由转让方处理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承担责任。经转让方同意在保持车辆原状下可办理退车手续,仅限退回车辆成交款,转让方及交易平台不承担其他费用。车辆交接后到退车期间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责任及费用。如有异议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商议解决。 五、本次转让车辆相关情况在上述条款中未有列明的,以实际情况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处理,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略) 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略) 高新技术开发区前进大街2688号 | |||
法定代表人 | 邵生辉 | |||
注册资本(万元) | 29146.00 | |||
经济性质 | 事业单位 | |||
内部决策 情 况 | (略)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A.股东会决议 B.董事会决议 C.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D.其他: 会议纪要 |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 名称 | (略) 财政局 | ||
批准内容 | 同意 |
四、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 | 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限时报价周期 | 90秒 | ||||
转让底价 | 0.23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 ||||
动态报价活动期内,如未产生有效报价的 | | ||||
保证金账户信息 | 保证金户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账户详细信息如下: | ||||
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保证金金额 | ||
长公-GY-SW[2023]167号004 | 吉A2C223 | *8 | 0.06 万元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否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0.06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年01月05日 15时00分(以实际到账为准) | ||||
交纳方式 | 以注册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转账(不接收他人代付款) | ||||
保证金交款账户 | *8 | ||||
保证事项 |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中心相关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A.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中心损失的; B.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C.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D.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E.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中心造成损失的。 F.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 ||||
处置方法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中心相关费用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中心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
转让资产明细表(机动车)
里程单位:万公里;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档案编号 | 机动车所有人 | 车牌号 | 品牌 | 车辆型号 | 车架号后六位 | 出厂时间 | 是否完税 | 年检到期时间 | 交强险到期时间 | 里程 | 钥匙 | 车辆标配物品 | 车辆状态 | 转让底价 | 交易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 | 备注 | 自由报价起止时间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 | 4 | (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吉A2C223 | 红旗牌 | CA7165MT3 | E70651 | 2009-12-02 | 是 | 2021-12 | 2022-3-4 | 12.5 | 1 | 现状 | 正常 | 0.23 | 0.06 | 1.00 | 2023年12月28日 09时00分00到2024年01月08日 09时00分00 | 2024年01月08日 09时00分00 | 90 |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以车辆现状及档案信息为准
实物资产信息披露公告
长公-GY-GG[2023]575
项目名称 | (略) 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7台车辆分零转让 | ||
项目编号 | 长公-GY-SW[2023]167号 | 披露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年12月28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年01月04日 |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2024年1月3、4日,兴隆保税区停车场 |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24年01月05日 15时00分 |
标的展示联系人 | 杨老师 | 电话 | * |
自由报价开始时间 | 2023年12月28日 09时00分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2024年01月08日 09时00分 |
报名网址(支持远程报名) | http://** | ||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动态报价网址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谢女士 | 电话 | 0431-* |
网络咨询联系人 | 软件客服:* | 电话 | 0431-* |
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政府采购中心):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 (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7台车辆分零转让通过贵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转让,请予审核。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中心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委托中心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征集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组织竞价、价款结算等事项,我方承担法律责任,与中心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 (略) 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二、转让标的简况
该项目有1个标的详细信息请见附表
资产描述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否 | |||||
是否存在优先竞买人 | 是 否 | |||||
资产评估 情况1 | 评估机构 | 吉林 (略) | ||||
核准或备案机构 | (略) 财政局 | A.核准 B.备案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08月24日 | |||||
瑕疵声明及重大事项提示 | 以下内容由转让方提供,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全依照转让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竞买人自行向转让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阅车辆资料。标的展示联系人及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一、车辆成交价款实行场内结算,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 二、受让方须在付清车辆成交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过户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款人: (略) 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政府核算大厅;账号:*2-*;收款人开户行:吉林银行长春新城支行。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签订车辆转让合同时,须同时向转让方提供履约保证金交纳凭证,转移登记完成后,受让方持《机动车登记证》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三、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付清车辆成交款,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成交价款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并交付车辆及相关资料。双方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及二手车辆交易的有关规定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登记,过户中所涉及的全部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罚款、债务等民事或刑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和交易机构不做任何承诺,不承担任何由此带来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本次转让车辆按现状转让。1.可能存在车胎漏汽、部件损坏或缺失、无法启动、油料不足、恢复外观等问题,如需维修处理,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费用自理。2. 有关车辆信息及违章、欠费、扣分等,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费用自理。3.车辆过户所涉及的单位名称变更、补办年检、交强险、违法处理等均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费用自理。4. 意向受让方为非机动车注册所在地居民身份证,且有意在该地落籍或需迁出等其他情况,须自行了解有关车辆落籍、迁出迁入、限购及指标管理等相关政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5. 转让车辆不带车牌。6.意向受让方须先行了解车辆状况与信息,确认满足转移登记条件后再报名参与竞价。成交后如因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车辆登记信息不符或者手续等原因导致车辆无法转移登记的,受让方要求退车的由转让方处理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承担责任。经转让方同意在保持车辆原状下可办理退车手续,仅限退回车辆成交款,转让方及交易平台不承担其他费用。车辆交接后到退车期间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责任及费用。如有异议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商议解决。 五、本次转让车辆相关情况在上述条款中未有列明的,以实际情况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处理,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略) 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略) 高新技术开发区前进大街2688号 | |||
法定代表人 | 邵生辉 | |||
注册资本(万元) | 29146.00 | |||
经济性质 | 事业单位 | |||
内部决策 情 况 | (略)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A.股东会决议 B.董事会决议 C.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D.其他: 会议纪要 |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 名称 | (略) 财政局 | ||
批准内容 | 同意 |
四、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 | 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限时报价周期 | 90秒 | ||||
转让底价 | 0.23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 ||||
动态报价活动期内,如未产生有效报价的 | | ||||
保证金账户信息 | 保证金户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账户详细信息如下: | ||||
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保证金金额 | ||
长公-GY-SW[2023]167号004 | 吉A2C223 | *8 | 0.06 万元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否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0.06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年01月05日 15时00分(以实际到账为准) | ||||
交纳方式 | 以注册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转账(不接收他人代付款) | ||||
保证金交款账户 | *8 | ||||
保证事项 |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中心相关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A.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中心损失的; B.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C.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D.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E.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中心造成损失的。 F.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 ||||
处置方法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中心相关费用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中心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
转让资产明细表(机动车)
里程单位:万公里;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档案编号 | 机动车所有人 | 车牌号 | 品牌 | 车辆型号 | 车架号后六位 | 出厂时间 | 是否完税 | 年检到期时间 | 交强险到期时间 | 里程 | 钥匙 | 车辆标配物品 | 车辆状态 | 转让底价 | 交易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 | 备注 | 自由报价起止时间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 | 4 | (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吉A2C223 | 红旗牌 | CA7165MT3 | E70651 | 2009-12-02 | 是 | 2021-12 | 2022-3-4 | 12.5 | 1 | 现状 | 正常 | 0.23 | 0.06 | 1.00 | 2023年12月28日 09时00分00到2024年01月08日 09时00分00 | 2024年01月08日 09时00分00 | 90 |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以车辆现状及档案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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