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99%股权对应6990万出资额国资监测编号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99%股权对应6990万出资额国资监测编号
标的名称 | (略) 4.99%股权(对应6990万出资额) | ||
转让底价(万元) | 7,803.83 |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姜先生 联系电话: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18楼 | ||||||
企业类型 | (略) | 法定代表人 | 刘强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主营业务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 ||||
注册资本(万元) | 140,000.00 | 成立时间 | 2006-09-05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7X | ||||||
经营范围 | 以下项目涉及应取得许可审批的,须凭相关审批文件方可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 | 北京 (略) | 91.43 | |||||
2 | 国银 (略) | 4.99 | |||||
3 | (略) | 3.43 | |||||
4 | (略) 前海 (略) | 0.15 | |||||
合计 | 1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7,799.13 | 8,478.41 | 4,252.82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607,920.03 | 285,534.12 | 322,385.91 | |||||
2023年8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922.13 | 7,088.93 | 5,493.83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660,724.19 | 332,844.45 | 327,879.74 | |||||
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联 (略) | |||||
评估基准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8,670.92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标的股权以现状为准,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标的股权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受让方对标的股权现状无异议。受让方通过本转让公告及向转让方或其他相关部门咨询,对转让标的股权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转让方及联交所对标的股权涉及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联交所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21:30前向联交所的指定账户交纳1000万元保证金,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执行;其他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下称“深圳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4、意向受让方应自成交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剩余交易价款即成交价款减去履约保证金后的金额),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5、本次标的股权转让过渡期为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过渡期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由受让方按照受让股权比例承担或享有,受让方不得以过渡期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为由要求对交易条件和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6、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全部税费及股权过户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照中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 7、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关于受让上述股权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股权转让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3)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 (4)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7)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 9、其他披露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交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材料。 |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银 (略) | ||
类型 | (略) | 经济性质 | 国有控股企业 | |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99%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99%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开发银行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银泰证券4.99%股权转让方案的批复 | |||
批准文号 | -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日期 | 2023年11月3日 |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受让方应符合并书面承诺其符合国 (略) 股 (略) 股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7,803.83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适用于在公告期交纳保证金的情形)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若意向受让方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00132 开 户 行: (略) 深圳分行 4.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且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7.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8.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9.受让方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0.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号 |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00132 开 户 行: (略) 深圳分行 |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相关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六、信息公告期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1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七、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 | 姜先生 0755-*;0755-* 宋小姐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标的名称 | (略) 4.99%股权(对应6990万出资额) | ||
转让底价(万元) | 7,803.83 |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姜先生 联系电话: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18楼 | ||||||
企业类型 | (略) | 法定代表人 | 刘强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主营业务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 ||||
注册资本(万元) | 140,000.00 | 成立时间 | 2006-09-05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7X | ||||||
经营范围 | 以下项目涉及应取得许可审批的,须凭相关审批文件方可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 | 北京 (略) | 91.43 | |||||
2 | 国银 (略) | 4.99 | |||||
3 | (略) | 3.43 | |||||
4 | (略) 前海 (略) | 0.15 | |||||
合计 | 1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7,799.13 | 8,478.41 | 4,252.82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607,920.03 | 285,534.12 | 322,385.91 | |||||
2023年8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922.13 | 7,088.93 | 5,493.83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660,724.19 | 332,844.45 | 327,879.74 | |||||
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联 (略) | |||||
评估基准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8,670.92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标的股权以现状为准,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标的股权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受让方对标的股权现状无异议。受让方通过本转让公告及向转让方或其他相关部门咨询,对转让标的股权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转让方及联交所对标的股权涉及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联交所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21:30前向联交所的指定账户交纳1000万元保证金,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执行;其他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下称“深圳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4、意向受让方应自成交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剩余交易价款即成交价款减去履约保证金后的金额),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5、本次标的股权转让过渡期为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过渡期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由受让方按照受让股权比例承担或享有,受让方不得以过渡期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为由要求对交易条件和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6、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全部税费及股权过户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照中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 7、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关于受让上述股权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股权转让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3)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 (4)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7)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 9、其他披露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交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材料。 |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银 (略) | ||
类型 | (略) | 经济性质 | 国有控股企业 | |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99%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99%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开发银行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银泰证券4.99%股权转让方案的批复 | |||
批准文号 | -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日期 | 2023年11月3日 |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受让方应符合并书面承诺其符合国 (略) 股 (略) 股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7,803.83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适用于在公告期交纳保证金的情形)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若意向受让方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00132 开 户 行: (略) 深圳分行 4.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且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7.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8.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9.受让方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0.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号 |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00132 开 户 行: (略) 深圳分行 |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相关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六、信息公告期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1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七、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 | 姜先生 0755-*;0755-* 宋小姐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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