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卫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40%股权
上林卫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40%股权
项目名称 | 上林卫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4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BJ* | |
---|---|---|---|---|
转让底价 | 6905.324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2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1-26 |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 (略)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孙松岩 / 联系电话:010-* | 部门负责人:陈列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林 (略)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广西壮族 (略) 上林县(上林县大丰镇文明路68号振林·锦绣园3#楼106号商铺) | ||
法定代表人 | 高倩 | 成立日期 | 2020-07-08 | |
注册资本 | 15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5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5PMTMAXN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对建筑业、交通能源业、矿业、水电业、环保业、工业、农业、牧业、教育业、医疗业、旅游业、高新技术产业、餐饮业、娱乐业、酒店业的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林木种植;矿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建筑装饰材料(除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除国家专控产品)、有色金属、机电产品、机械设备、农副土特产品、金银首饰、焦炭、纺织品、化纤原料及产品、化肥的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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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略) | 50 | |||
中国能源建设 (略) | 40 | |||
上林县振林投资 (略) | 1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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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96.25 | -1250.9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6588.29 | 33084.88 | 13503.41 | ||
审计机构 | 祥浩(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11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61.15 | -568.7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6768.84 | 53834.22 | 12934.62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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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能源建设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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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 (略) 朝阳区西大望 (略) 1号楼1至24层01-11层1102室)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舒敬辉 | 成立日期 | 2000-01-21 | |
注册资本(万元) | 12675.19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8P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50E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能源建设 (略) | |||
批准日期 | 2022-12-2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国能源建设 (略) 2022年第二十九次办公会纪要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上林卫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40%股权 | ||
---|---|---|---|---|
转让底价 | 6905.324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本项目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金额(含交易保证金)应当不低于总价款的40%,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50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①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②挂牌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6)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自行办理工商变更,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3)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4)本方同意如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本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本方如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40%(含已交纳的保证金),并由本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首付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由本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5)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 (略) 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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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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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上林卫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4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B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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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6905.324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2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1-26 |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 (略)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孙松岩 / 联系电话:010-* | 部门负责人:陈列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林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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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广西壮族 (略) 上林县(上林县大丰镇文明路68号振林·锦绣园3#楼106号商铺) | ||
法定代表人 | 高倩 | 成立日期 | 2020-07-08 | |
注册资本 | 15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5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5PMTMAXN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对建筑业、交通能源业、矿业、水电业、环保业、工业、农业、牧业、教育业、医疗业、旅游业、高新技术产业、餐饮业、娱乐业、酒店业的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林木种植;矿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建筑装饰材料(除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除国家专控产品)、有色金属、机电产品、机械设备、农副土特产品、金银首饰、焦炭、纺织品、化纤原料及产品、化肥的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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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略) | 50 | |||
中国能源建设 (略) | 40 | |||
上林县振林投资 (略) | 1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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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96.25 | -1250.9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6588.29 | 33084.88 | 13503.41 | ||
审计机构 | 祥浩(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11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61.15 | -568.7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6768.84 | 53834.22 | 12934.62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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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能源建设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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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 (略) 朝阳区西大望 (略) 1号楼1至24层01-11层1102室)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舒敬辉 | 成立日期 | 2000-01-21 | |
注册资本(万元) | 12675.19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8P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50E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能源建设 (略) | |||
批准日期 | 2022-12-2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国能源建设 (略) 2022年第二十九次办公会纪要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上林卫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4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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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6905.324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本项目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金额(含交易保证金)应当不低于总价款的40%,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50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①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②挂牌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6)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自行办理工商变更,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3)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4)本方同意如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本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本方如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40%(含已交纳的保证金),并由本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首付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由本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5)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 (略) 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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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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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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