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重庆合川发电有限公司2×660MW燃煤机组发电产生的一级粉煤灰
国家电投集团重庆合川发电有限公司2×660MW燃煤机组发电产生的一级粉煤灰
标的名称 | 国家电投集团重庆合川发电有限公司2×660MW燃煤机组发电产生的一级粉煤灰 | ||
项目编号 | GR2023CQ*-2 | 转让底价 | 0.0122 万元/吨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2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1-05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合川区 | 资产类别 | 其他 |
标的名称 | 国家电投集团重庆合川发电有限公司2×660MW燃煤机组发电产生的一级粉煤灰 | ||
标的描述 | 本项目为国家电投集团 (略) 自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期间2×660MW燃煤机组发电产生的一级粉煤灰,每年交易数量为3万吨(以收购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合川区双槐镇双槐电厂 | ||
转让底价(万元) | 0.0122 万元/吨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3]第*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1-14 | ||
重要信息披露 | 承包期内每年受让方实际清运出厂区的一级灰小于3万吨的,均按成交单价乘以3万吨计算交易价款。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范老师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电投集团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国家电投集团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国家电投集团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4、转让方所采购的 (略) 外煤为主,因此煤质成份的不稳定(包括煤炭灰份、硫份、热值等变化)会导致一级灰的质量、数量发生变化,转让方对此不承担责任,意向受让方必须对转让方煤炭的特性和产生的粉煤灰特性进行充分了解,并可以在挂牌期间到现场自行取样以充分了解粉煤灰的质量,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质量、品质、生产进度等。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收购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收购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收购合同。在签订收购合同的同时,须签订管理协议,否则转让方有权拒绝与受让方签订收购合同。 6、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后期状况以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状况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收购合同,在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在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个年度交易价款(每年成交单价*3万吨)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或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承包期结束、完成收购合同结算和移交所有文件后,转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扣款,扣款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如受让方违约或造成转让方损失,转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生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履约保证金不足时,受让方应在1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转让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收购合同。 9、本项目后两个年度交易价款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交易价款预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0、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 11、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12、在满足受让方收购一级粉煤灰计划的前提下,若一级粉煤灰还有余量,转让方保留另行销售权。 13、受让方必须以国标粉煤灰罐车作为运输工具,并只能到转让方指定的地磅房称重过磅计量。受让方的运输工具及运输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环保、交通、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 14、受让方只能在转让方一级灰库装载一级粉煤灰,运输车辆在厂区内只能按转让方指定的运输路线行驶,时速不超过5公里。 15、在装卸、运输和使用等环节中,受让方必须遵守转让方安全文明生产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的安全、交通、环保等法律法规,在装卸、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交通、环保事故均由受让方承担一切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与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无关。若有环保罚款,则从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除罚款金额。 16、本次标的踏勘时间为公告期间前5个工作日工作时间内。 17、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收购合同》、《管理协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官艳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国家电投集团重庆合川发电有限公司2×660MW燃煤机组发电产生的一级粉煤灰 | ||
项目编号 | GR2023CQ*-2 | 转让底价 | 0.0122 万元/吨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2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1-05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合川区 | 资产类别 | 其他 |
标的名称 | 国家电投集团重庆合川发电有限公司2×660MW燃煤机组发电产生的一级粉煤灰 | ||
标的描述 | 本项目为国家电投集团 (略) 自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期间2×660MW燃煤机组发电产生的一级粉煤灰,每年交易数量为3万吨(以收购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合川区双槐镇双槐电厂 | ||
转让底价(万元) | 0.0122 万元/吨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3]第*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1-14 | ||
重要信息披露 | 承包期内每年受让方实际清运出厂区的一级灰小于3万吨的,均按成交单价乘以3万吨计算交易价款。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范老师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电投集团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国家电投集团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国家电投集团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4、转让方所采购的 (略) 外煤为主,因此煤质成份的不稳定(包括煤炭灰份、硫份、热值等变化)会导致一级灰的质量、数量发生变化,转让方对此不承担责任,意向受让方必须对转让方煤炭的特性和产生的粉煤灰特性进行充分了解,并可以在挂牌期间到现场自行取样以充分了解粉煤灰的质量,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质量、品质、生产进度等。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收购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收购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收购合同。在签订收购合同的同时,须签订管理协议,否则转让方有权拒绝与受让方签订收购合同。 6、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后期状况以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状况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收购合同,在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在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个年度交易价款(每年成交单价*3万吨)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或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承包期结束、完成收购合同结算和移交所有文件后,转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扣款,扣款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如受让方违约或造成转让方损失,转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生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履约保证金不足时,受让方应在1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转让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收购合同。 9、本项目后两个年度交易价款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交易价款预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0、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 11、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12、在满足受让方收购一级粉煤灰计划的前提下,若一级粉煤灰还有余量,转让方保留另行销售权。 13、受让方必须以国标粉煤灰罐车作为运输工具,并只能到转让方指定的地磅房称重过磅计量。受让方的运输工具及运输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环保、交通、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 14、受让方只能在转让方一级灰库装载一级粉煤灰,运输车辆在厂区内只能按转让方指定的运输路线行驶,时速不超过5公里。 15、在装卸、运输和使用等环节中,受让方必须遵守转让方安全文明生产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的安全、交通、环保等法律法规,在装卸、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交通、环保事故均由受让方承担一切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与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无关。若有环保罚款,则从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除罚款金额。 16、本次标的踏勘时间为公告期间前5个工作日工作时间内。 17、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收购合同》、《管理协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官艳 | 联系电话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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