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汇新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人民币万元债权-挂牌披露
上海文汇新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人民币万元债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32023SH* |
---|---|
项目名称 | 上海文汇 (略) 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人民币591.*万元债权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报业集团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上海报业集团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1,995.38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3-12-29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由上海文汇 (略) 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人民币591.*万元债权组成,合计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995.38万元。其中:标的企业100%股权对应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404.*万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债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91.*万元。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价格增值部分属于股权转让溢价。 2.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评估报告、评估说明、审计报告等。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有□无■) 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有□无■)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有■无□)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4、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在信息披露期内向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98万元到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按相关规定全额返还。 5、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7、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章程等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8、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9、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商号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受让方须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90天内办理对标的企业名称变更等相关手续以及清除其他涉及字号、商号等无形资产使用的一切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汽车顶灯、信纸信封、企业宣传册等等)。 |
项目编号 | G32023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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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上海文汇 (略) 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人民币591.*万元债权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报业集团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上海报业集团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1,995.38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3-12-29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由上海文汇 (略) 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人民币591.*万元债权组成,合计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995.38万元。其中:标的企业100%股权对应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404.*万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债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91.*万元。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价格增值部分属于股权转让溢价。 2.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评估报告、评估说明、审计报告等。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有□无■) 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有□无■)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有■无□)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4、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在信息披露期内向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98万元到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按相关规定全额返还。 5、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7、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章程等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8、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9、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商号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受让方须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90天内办理对标的企业名称变更等相关手续以及清除其他涉及字号、商号等无形资产使用的一切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汽车顶灯、信纸信封、企业宣传册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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