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区卫津南路13号302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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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卫津南路13号302房产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相关附件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天津 (略)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支付行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3号302房产
资产类别房产类标的所在地天津河西区
评估机构 (略) 融泽源资产评估土 (略) 评估基准日2023-02-28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天津津融 (略) 类型备案
核准(备案)日期2023-11-08
评估值(万元)76.48账面价值(万元)16.14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其它披露内容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材料。 2.转让方承诺该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



标的信息
房产类

资产一
坐标位置河西区卫津南路13号302
楼盘名称体北综合楼类型房产
权属证明编号津(2023)河西区不动产权第*号
建筑面积(m2)76.48设计用途城镇混合住宅用地/非居住
土地面积(m2)726.7设计用途城镇混合住宅用地/非居住
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土地面积是否共用
楼层3附属设施
位置信息 (略) 河西区卫津南路13号(体北综合楼) (略) 河西区,靠近霞光道、环湖西路、环湖中道和环湖北道。
周边配套毗邻天塔、奥体中心、 (略) 、时代奥城,周边购物中心、餐厅、酒店较多,交通便捷,毗邻地铁3、5、6号线,途径多条公交线路(8、12、859、832、157路等),公交站有苍穹道、气象南里、天塔南、环湖西里。
小区介绍
户型介绍
附件
标的是否有租赁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天津 (略)
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58号融汇大厦909室
经济类型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乃民成立日期1997-10-16
注册资本33,145.8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略) 所属行业金融业/其他金融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31N经营规模小型
经营范围向高新技术投资及项目咨询;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性资产除外);会议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董事会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省级国资委监管监管机构属地天津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略)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750
批准单位天津津融 (略) 批准日期2023-11-08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批复批准文件名称津融〔2023〕99号《关于同意天津 (略) 转让卫津南路13号301、302房产的批复》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信息发布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3-12-29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1-05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需现场看样,受让登记时需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供已公示的《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同意以该房地产现状受让,转让方不再负责任何维修等相关事宜。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受让方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4.本项目房产与“ (略) 河西区卫津南路13号301房产”转让项目合并一次性转让,不接受房产拆分联合受让。 5.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时,应提供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资金证明。 6.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内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保证金即人民币20万元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 7.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8.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9.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0.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 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 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后续网络竞价的或参与网络竞价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 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网络竞价的; ④ 最终受让方未按天津产权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 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 ⑥ 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11.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最终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12.该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相应费用。在办理房地产过户环节中涉及的相关费用,由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产权交易和房地产过户办理期间,如遇税费政策调整,交易双方仍应按照以上约定原则,各自分别履行缴纳税、费义务。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20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相关附件





现场看样确认函、承诺函



现场看样确认函.pdf 承诺函.pdf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相关附件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天津 (略)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支付行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3号302房产
资产类别房产类标的所在地天津河西区
评估机构 (略) 融泽源资产评估土 (略) 评估基准日2023-02-28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天津津融 (略) 类型备案
核准(备案)日期2023-11-08
评估值(万元)76.48账面价值(万元)16.14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其它披露内容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材料。 2.转让方承诺该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



标的信息
房产类

资产一
坐标位置河西区卫津南路13号302
楼盘名称体北综合楼类型房产
权属证明编号津(2023)河西区不动产权第*号
建筑面积(m2)76.48设计用途城镇混合住宅用地/非居住
土地面积(m2)726.7设计用途城镇混合住宅用地/非居住
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土地面积是否共用
楼层3附属设施
位置信息 (略) 河西区卫津南路13号(体北综合楼) (略) 河西区,靠近霞光道、环湖西路、环湖中道和环湖北道。
周边配套毗邻天塔、奥体中心、 (略) 、时代奥城,周边购物中心、餐厅、酒店较多,交通便捷,毗邻地铁3、5、6号线,途径多条公交线路(8、12、859、832、157路等),公交站有苍穹道、气象南里、天塔南、环湖西里。
小区介绍
户型介绍
附件
标的是否有租赁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天津 (略)
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58号融汇大厦909室
经济类型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乃民成立日期1997-10-16
注册资本33,145.8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略) 所属行业金融业/其他金融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31N经营规模小型
经营范围向高新技术投资及项目咨询;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性资产除外);会议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董事会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省级国资委监管监管机构属地天津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略)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750
批准单位天津津融 (略) 批准日期2023-11-08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批复批准文件名称津融〔2023〕99号《关于同意天津 (略) 转让卫津南路13号301、302房产的批复》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信息发布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3-12-29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1-05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需现场看样,受让登记时需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供已公示的《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同意以该房地产现状受让,转让方不再负责任何维修等相关事宜。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受让方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4.本项目房产与“ (略) 河西区卫津南路13号301房产”转让项目合并一次性转让,不接受房产拆分联合受让。 5.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时,应提供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资金证明。 6.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内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保证金即人民币20万元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 7.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8.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9.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0.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 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 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后续网络竞价的或参与网络竞价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 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网络竞价的; ④ 最终受让方未按天津产权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 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 ⑥ 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11.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最终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12.该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相应费用。在办理房地产过户环节中涉及的相关费用,由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产权交易和房地产过户办理期间,如遇税费政策调整,交易双方仍应按照以上约定原则,各自分别履行缴纳税、费义务。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20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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