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硕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4.1667%股权转让
安徽硕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4.1667%股权转让
项目名称: | 安徽硕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4.1667%股权转让 | ||
项目法人: | (略) 三重一创 (略) | 项目地址: | (略) |
立项批文名称: | 项目审批单位: | (略) (略) | |
监督部门: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代理机构: | 无 |
交易平台: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3-12-28 18:44:22.0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安徽 (略) |
注册地(住所) | (略) 高新区习友路与孔雀台路交口西南角国家健康大数据产业园C5栋 |
法定代表人 | 金道明 |
所在地区 | (略) - (略) -蜀山区 |
成立日期 | 2015-08-18 |
注册资本(万元) | 4266.6667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82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设备修理;国内贸易代理;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软件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集成电路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光通信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互联网数据服务;网络设备制造;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检验检测服务;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Ⅱ、Ⅲ、Ⅳ、Ⅴ类放射源销售;Ⅱ、Ⅲ类射线装置生产;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58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金道明 | 49.2187 |
合肥福胜医疗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 20 |
(略) | 15.1563 |
陈惠荣 | 9.375 |
(略) 三重一创 (略) | 4.1667 |
合肥新经济 (略) | 2.0833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114.* | -1823.* | -1823.*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3097.* | 1684.98683 | 1412.* |
审计机构 | 安徽辰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2023-11-30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169.* | -1267.* | -1267.*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3295.43288 | 3220.* | 74.*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未表示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2、标的企业相关情况详见《安徽 (略) 审计报告》【安智审字2023第307号】、《 (略) 三重一创 (略) 拟转让股权事宜所涉及的安徽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谊评报字【2023】10121号】、《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 (略) |
核准或备案 | 备案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略)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2023-12-25 |
评估基准日 | 2023-08-31 |
资产总计/账面价值(万元) | 3192.* |
资产总计/评估价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负债总计/账面价值(万元) | 2866.* |
负债总计/评估价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净资产/账面价值(万元) | 326.* |
净资产/评估价值(万元) | 25270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069.59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略) 三重一创 (略) |
注册地(住所) | (略) 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科创中心424室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166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1667% |
法定代表人 | 徐先炉 |
成立日期 | 2017-07-26 |
注册资本(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 | (略) 场服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2NUJ2A1H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略)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
批准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日期 | 2023-12-25 |
批准文件及文号 |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2023年第22号) |
挂牌价格(万元) | 2477.37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价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1)原股东以场内方式行权的,应在挂牌 (略) 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2)原股东以场外方式行权的,由转让方在非股东意向 (略) 场价格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原股东,征询原股东是 (略) 场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须在30天内给出书面答复。原股东 (略) 场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须在书面答复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逾期未进行书面答复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报价最高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报价方 (略) 场价格,非股东意向受让方通过转让方资格审核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以密封函的形式对受让价格进行书面报价,每个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只能填报一个书面报价,一经递交不得更改及撤回; (4)公告期满如未征集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且无其他股东履行场内申请程序的,交易活动终结; (5)如公告期内有原 (略) 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则原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进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不再就 (略) 场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征询未进场的其他股东意见; (6)其他未尽事项按照《 (略) 产权 (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规则》执行。 2、本项目一经公告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3、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已符合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参与本次产权转让项目。 (略) 产权交易中心或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意向受让方最终是否获得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应以相关监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为准。如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对转让标的进行再次信息发布。 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 (略) 产权交易中心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的,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5、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以下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不计息)。如协议成交,该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产生竞价,则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可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不计息)。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意向受让方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受让方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有权部门同意受让的批准文件(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资金能力证明; (4)本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栏要求的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依法享有或承担。 7、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8、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744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其他竞价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551-*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略) 包河区徽州大道与烟墩路交口高速滨湖时代广场C3座21楼 |
项目名称: | 安徽硕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4.1667%股权转让 | ||
项目法人: | (略) 三重一创 (略) | 项目地址: | (略) |
立项批文名称: | 项目审批单位: | (略) (略) | |
监督部门: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代理机构: | 无 |
交易平台: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3-12-28 18:44:22.0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安徽 (略) |
注册地(住所) | (略) 高新区习友路与孔雀台路交口西南角国家健康大数据产业园C5栋 |
法定代表人 | 金道明 |
所在地区 | (略) - (略) -蜀山区 |
成立日期 | 2015-08-18 |
注册资本(万元) | 4266.6667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82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设备修理;国内贸易代理;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软件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集成电路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光通信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互联网数据服务;网络设备制造;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检验检测服务;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Ⅱ、Ⅲ、Ⅳ、Ⅴ类放射源销售;Ⅱ、Ⅲ类射线装置生产;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58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金道明 | 49.2187 |
合肥福胜医疗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 20 |
(略) | 15.1563 |
陈惠荣 | 9.375 |
(略) 三重一创 (略) | 4.1667 |
合肥新经济 (略) | 2.0833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114.* | -1823.* | -1823.*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3097.* | 1684.98683 | 1412.* |
审计机构 | 安徽辰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2023-11-30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169.* | -1267.* | -1267.*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3295.43288 | 3220.* | 74.*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未表示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2、标的企业相关情况详见《安徽 (略) 审计报告》【安智审字2023第307号】、《 (略) 三重一创 (略) 拟转让股权事宜所涉及的安徽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谊评报字【2023】10121号】、《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 (略) |
核准或备案 | 备案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略)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2023-12-25 |
评估基准日 | 2023-08-31 |
资产总计/账面价值(万元) | 3192.* |
资产总计/评估价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负债总计/账面价值(万元) | 2866.* |
负债总计/评估价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净资产/账面价值(万元) | 326.* |
净资产/评估价值(万元) | 25270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069.59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略) 三重一创 (略) |
注册地(住所) | (略) 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科创中心424室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166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1667% |
法定代表人 | 徐先炉 |
成立日期 | 2017-07-26 |
注册资本(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 | (略) 场服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2NUJ2A1H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略)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
批准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日期 | 2023-12-25 |
批准文件及文号 |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2023年第22号) |
挂牌价格(万元) | 2477.37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价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1)原股东以场内方式行权的,应在挂牌 (略) 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2)原股东以场外方式行权的,由转让方在非股东意向 (略) 场价格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原股东,征询原股东是 (略) 场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须在30天内给出书面答复。原股东 (略) 场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须在书面答复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逾期未进行书面答复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报价最高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报价方 (略) 场价格,非股东意向受让方通过转让方资格审核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以密封函的形式对受让价格进行书面报价,每个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只能填报一个书面报价,一经递交不得更改及撤回; (4)公告期满如未征集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且无其他股东履行场内申请程序的,交易活动终结; (5)如公告期内有原 (略) 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则原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进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不再就 (略) 场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征询未进场的其他股东意见; (6)其他未尽事项按照《 (略) 产权 (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规则》执行。 2、本项目一经公告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3、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已符合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参与本次产权转让项目。 (略) 产权交易中心或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意向受让方最终是否获得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应以相关监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为准。如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对转让标的进行再次信息发布。 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 (略) 产权交易中心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的,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5、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以下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不计息)。如协议成交,该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产生竞价,则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可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不计息)。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意向受让方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受让方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有权部门同意受让的批准文件(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资金能力证明; (4)本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栏要求的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依法享有或承担。 7、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8、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744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其他竞价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551-*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略) 包河区徽州大道与烟墩路交口高速滨湖时代广场C3座21楼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