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2023年废旧物资提纯服务商招标公告
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2023年废旧物资提纯服务商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WL2023ZC075
项目名称 | (略) 2023年废旧物资提纯服务商招标项目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12-29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11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托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标的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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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地 | (略) 西固区。 | |||||||||||||||||||
标的现状 | 以实物现状为准。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机构 | - | |||||||||||||||||||
委托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委托方名称:中国石 (略) (略) | ||||||||||||||||||
委托方承诺 | 我方作为委托方, (略) 产权交 (略) (以下统称“甘交所集团”)提出申请,由甘交所集团公开发布提纯加工信息。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1.本次公开招标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2.我方公开招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公开招标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甘交所集团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委托方决策文件 | -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中国石 (略) (略) | |||||||||||||||||||
特别告知 | 1.本项目按回收率不低于80%不高于100%且经兰州石化评审后,回收率最高的投标者中标。 2.最终交付贵金属数量(纯度99.95%)=废剂数量(以实际过磅为准)*金属含量( (略) 负责取样并委托第三方分析确认)*金属回收率。 3.提纯费用5858元/KG,委托方最终向受托方支付提纯费用,受托方交付相应重量的贵金属。 4.受托方 (略) 对报废贵金属催化剂的含量分析结果( (略) 委托第三方检验)。 5.受托方交付贵金属时需提供中国航发北京航 (略) 出具的分析证明。 6.以上说明解释权为委托方。 | |||||||||||||||||||
交易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一次性支付。支付至甘交所集团指定账户。 | ||||||||||||||||||
交易价款支付 方式 | 1.受托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2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受托方须向委托方开立履约日期与合同有效期相同的,金额为200万元的履约保函。 2.提纯费用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委托方在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后,受托方须在20日内提供发票(发票备注栏注明合同号),并且受托方发票经委托方财务部门验收合格后90天后付款 | |||||||||||||||||||
受托方资格条件 | 1.受托方须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相关规定,现对此次转让标的所需资质要求如下:(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政府环保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有效正式资质文件,资质文件必须包含废金属催化剂危险废物代码(251-016-50 251-017-50 251-018-50 251-019-50 261-151-50 261-152-50 261-153-50 261-154-50 261-155-50 261-156-50 261-157-50 261-158-50 261-159-50 261-160-50 261-161-50 261-162-50 261-163-50 261-164-50 261-165-50 261-166-50 261-167-50 261-168-50 261-169-50 261-170-50 261-171-50 261-172-50 261-173-50 261-174-50 261-175-50 261-176-50 261-177-50 261-178-50 261-179-50 261-180-50 261-181-58 261-182-50 261-183-58 263-013-50 271-006-50 772-007-50 900-049-50 276-006-50 275-009-50)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受托方自己运输的需具备《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且运输证件中包含危险货物运输类别;若委托运输单位,委托运输单位必须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且运输证件中包含危险货物运输类别,另需提供与委托运输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或合同及委托运输单位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拉运过程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输过程出现任何问题由受托方负责。3.业绩要求:提供受托方近两年(2022年1月1日至今)石油化工等行业的报废贵金属(含钯、含铂)催化剂处置业绩、处置合同2份;对应转移手续予以证明。4.受托方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财务状况良好,无股权出质、破产或资不抵债现象;在最近一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cn)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或“信用中国http://**” 无违法、违规记录,受托方在投标文件中附开标前十五日内的网页查询截图。5.受托方须真实具备与所提供资质相符的生产加工能力,所提供上述要求的资质资料,不得伪造、虚造,否则后果自负。受托方中标后,委托方组织实地考察,考察发现受托方所提供的资质资料有伪造、虚造等不实情况,以及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不及资质描述能力甚或没有加工能力,则扣留受托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废除其中标资格。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标的交割 | 1.受托方须在《提纯加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委托方不定期产生的报废贵金属催化剂,以现场实物现状及委托方的要求完成标的拉运等相关工作。因受托方原因逾期未能交割完毕的,按《提纯加工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2.受托方须按委托方的相关要求自行提取报废物资,所需装备、装车及运输车辆均由受托方负责。3.受托方须提供“即时服务承诺书”,承诺书中须说明提供服务的具体措施、方案。废催化剂一经卸出,需受托方尽快转移拉运,须随时随地配合取样、办理转移手续。受托方在接到卸剂的通知时,须自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到达卸剂作业现场,并提供废催化剂的包装物(包装袋、包装桶、内衬等包装所用所有物资)以及保温用物资(如干冰)等其他辅助包装物资。受托方在约定的24小时内未到达卸剂作业现场和未提供包装所需物资,每超过一天,扣除受托方0.5%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因废催化剂未及时清理造成的环保方面、安全生产等不良后果的一切责任和损失。不提供“即时服务承诺书”的拒绝进行投标。4.交货期:合同签订办理完成危废转移手续后1个月内。5.交货地点: (略) 指定存放地点。6.受托方 (略) 对废旧贵金属催化剂的计量结果(地磅) (略) 对提纯交付的贵金属计量结果(电子秤或物理天平)。7.废旧贵金属催化剂一经卸出,需受托方立即转移拉运,须随时随地配合取样、办理转移手续。受托方在接到卸剂的通知时,须自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达卸剂作业现场, (略) 要求无偿提供废旧贵金属催化剂的包装物(包装袋、包装桶、内衬等包装所用所有物资)以及保温用物资(如干冰)等其他辅助包装物资。受托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到达卸剂作业现场和未提供包装所需物资,每超过一天,扣除受托方0.5%的履约保证金。8.受托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移手续。9.受托方需充分了解委托方对相关标的的装运要求,自行判断是否具备交割能力。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托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财务、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之内容。 2.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为准,甘交所集团及委托方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甘交所集团及委托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托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3.受托方对转让标的装运及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涉及化工、科研、环保等特种行业,还需提供相应资质。在拆卸、装运以及处置等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由受托方自行承担责任。 4.一旦报名则视为意向受托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受托须知、受托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 5.意向受托方在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及查验标的,并对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意向受托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认可并接受《提纯加工合同(待签)》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中标后,受托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标的或拒交付贵金属。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向甘交所集团交纳的交易服务费(转受让双方)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6.标的成交后,因突发情况导致标的无法约定交割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并且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委托方或组织方提出赔偿、补偿等要求。 7.成交后,甘交所集团向受托方仅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8.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托方的,经兰州石化评审后,回收率最高的投标者中标;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托方的,按挂牌基础金属回收率与买方报收率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9.其他详见《受托申请与承诺书》《受托须知》《提纯加工合同(待签)》。 | |||||||||||||||||||
交易指南 | 竞价规则 | 意向受托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意向受托方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情节严重者并将受到政府相关机构的失信联合惩戒,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12-29 (09:00:00) 至 2024-1-11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托方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甘交所集团提交报名资料,具体如下:1.主体资料。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质文件;非法人组织需提供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2.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甘交所集团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 |||||||||||||||||||
保证金及处置 | 1.交易保证金为200万元,交纳截止时间2024-1-11(17:00:00),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2.若意向受托方未成为受托方,甘交所集团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保证金。3.《提纯加工合同》签订且受托方预付全额价款后,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金,合同履约金待标的全部交割完毕,甘交所集团收到转、受让双方签署确认的《资产交割单》并结算完毕后无息原渠道退还。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托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托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或其他违约情况,委托方和甘交所集团可扣除该意向受托方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向甘交所集团交纳的交易服务费(转受让双方)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托方,意向受托方在被确定为受托方后,因受托方原因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报价书》《成交结果确认书》的;未在10个工作日与委托方签订《提纯加工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托方:①在兰州石化评审中各意向受托方均未有效报回收率的。②意向受托方通过兰州石化评审等方式被确定为受托方后,因受托方原因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报价结果通知单》;未在10个工作日与委托方签订《提纯加工合同》的。(3)意向受托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委托方及甘交所集团损失的。(4)意向受托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5)意向受托方故意泄露委托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相关损失的。(6)受托方未履行所签署的承诺文件之义务的。(7)受托方对转让标的的装运、处置等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 | |||||||||||||||||||
服务费 | 按报名资料约定收取。 | |||||||||||||||||||
联系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王经理,联系方式:* | ||||||||||||||||||
咨询电话 | 0931-*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9:00-12:00,14:30-17:00(节假日除外) | |||||||||||||||||||
咨询地址 | (略) 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9楼 | |||||||||||||||||||
技术支持 | 邹经理,联系方式:* | |||||||||||||||||||
其 他 | 1.甘交所集团网站http://**.cn 2.微信公众号:GSCQ456 |
项目编号:WL2023ZC075
项目名称 | (略) 2023年废旧物资提纯服务商招标项目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12-29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11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托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标的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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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地 | (略) 西固区。 | |||||||||||||||||||
标的现状 | 以实物现状为准。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机构 | - | |||||||||||||||||||
委托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委托方名称:中国石 (略) (略) | ||||||||||||||||||
委托方承诺 | 我方作为委托方, (略) 产权交 (略) (以下统称“甘交所集团”)提出申请,由甘交所集团公开发布提纯加工信息。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1.本次公开招标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2.我方公开招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公开招标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甘交所集团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委托方决策文件 | -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中国石 (略) (略) | |||||||||||||||||||
特别告知 | 1.本项目按回收率不低于80%不高于100%且经兰州石化评审后,回收率最高的投标者中标。 2.最终交付贵金属数量(纯度99.95%)=废剂数量(以实际过磅为准)*金属含量( (略) 负责取样并委托第三方分析确认)*金属回收率。 3.提纯费用5858元/KG,委托方最终向受托方支付提纯费用,受托方交付相应重量的贵金属。 4.受托方 (略) 对报废贵金属催化剂的含量分析结果( (略) 委托第三方检验)。 5.受托方交付贵金属时需提供中国航发北京航 (略) 出具的分析证明。 6.以上说明解释权为委托方。 | |||||||||||||||||||
交易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一次性支付。支付至甘交所集团指定账户。 | ||||||||||||||||||
交易价款支付 方式 | 1.受托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2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受托方须向委托方开立履约日期与合同有效期相同的,金额为200万元的履约保函。 2.提纯费用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委托方在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后,受托方须在20日内提供发票(发票备注栏注明合同号),并且受托方发票经委托方财务部门验收合格后90天后付款 | |||||||||||||||||||
受托方资格条件 | 1.受托方须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相关规定,现对此次转让标的所需资质要求如下:(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政府环保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有效正式资质文件,资质文件必须包含废金属催化剂危险废物代码(251-016-50 251-017-50 251-018-50 251-019-50 261-151-50 261-152-50 261-153-50 261-154-50 261-155-50 261-156-50 261-157-50 261-158-50 261-159-50 261-160-50 261-161-50 261-162-50 261-163-50 261-164-50 261-165-50 261-166-50 261-167-50 261-168-50 261-169-50 261-170-50 261-171-50 261-172-50 261-173-50 261-174-50 261-175-50 261-176-50 261-177-50 261-178-50 261-179-50 261-180-50 261-181-58 261-182-50 261-183-58 263-013-50 271-006-50 772-007-50 900-049-50 276-006-50 275-009-50)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受托方自己运输的需具备《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且运输证件中包含危险货物运输类别;若委托运输单位,委托运输单位必须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且运输证件中包含危险货物运输类别,另需提供与委托运输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或合同及委托运输单位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拉运过程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输过程出现任何问题由受托方负责。3.业绩要求:提供受托方近两年(2022年1月1日至今)石油化工等行业的报废贵金属(含钯、含铂)催化剂处置业绩、处置合同2份;对应转移手续予以证明。4.受托方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财务状况良好,无股权出质、破产或资不抵债现象;在最近一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cn)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或“信用中国http://**” 无违法、违规记录,受托方在投标文件中附开标前十五日内的网页查询截图。5.受托方须真实具备与所提供资质相符的生产加工能力,所提供上述要求的资质资料,不得伪造、虚造,否则后果自负。受托方中标后,委托方组织实地考察,考察发现受托方所提供的资质资料有伪造、虚造等不实情况,以及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不及资质描述能力甚或没有加工能力,则扣留受托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废除其中标资格。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标的交割 | 1.受托方须在《提纯加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委托方不定期产生的报废贵金属催化剂,以现场实物现状及委托方的要求完成标的拉运等相关工作。因受托方原因逾期未能交割完毕的,按《提纯加工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2.受托方须按委托方的相关要求自行提取报废物资,所需装备、装车及运输车辆均由受托方负责。3.受托方须提供“即时服务承诺书”,承诺书中须说明提供服务的具体措施、方案。废催化剂一经卸出,需受托方尽快转移拉运,须随时随地配合取样、办理转移手续。受托方在接到卸剂的通知时,须自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到达卸剂作业现场,并提供废催化剂的包装物(包装袋、包装桶、内衬等包装所用所有物资)以及保温用物资(如干冰)等其他辅助包装物资。受托方在约定的24小时内未到达卸剂作业现场和未提供包装所需物资,每超过一天,扣除受托方0.5%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因废催化剂未及时清理造成的环保方面、安全生产等不良后果的一切责任和损失。不提供“即时服务承诺书”的拒绝进行投标。4.交货期:合同签订办理完成危废转移手续后1个月内。5.交货地点: (略) 指定存放地点。6.受托方 (略) 对废旧贵金属催化剂的计量结果(地磅) (略) 对提纯交付的贵金属计量结果(电子秤或物理天平)。7.废旧贵金属催化剂一经卸出,需受托方立即转移拉运,须随时随地配合取样、办理转移手续。受托方在接到卸剂的通知时,须自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达卸剂作业现场, (略) 要求无偿提供废旧贵金属催化剂的包装物(包装袋、包装桶、内衬等包装所用所有物资)以及保温用物资(如干冰)等其他辅助包装物资。受托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到达卸剂作业现场和未提供包装所需物资,每超过一天,扣除受托方0.5%的履约保证金。8.受托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移手续。9.受托方需充分了解委托方对相关标的的装运要求,自行判断是否具备交割能力。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托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财务、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之内容。 2.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为准,甘交所集团及委托方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甘交所集团及委托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托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3.受托方对转让标的装运及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涉及化工、科研、环保等特种行业,还需提供相应资质。在拆卸、装运以及处置等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由受托方自行承担责任。 4.一旦报名则视为意向受托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受托须知、受托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 5.意向受托方在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及查验标的,并对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意向受托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认可并接受《提纯加工合同(待签)》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中标后,受托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标的或拒交付贵金属。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向甘交所集团交纳的交易服务费(转受让双方)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6.标的成交后,因突发情况导致标的无法约定交割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并且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委托方或组织方提出赔偿、补偿等要求。 7.成交后,甘交所集团向受托方仅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8.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托方的,经兰州石化评审后,回收率最高的投标者中标;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托方的,按挂牌基础金属回收率与买方报收率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9.其他详见《受托申请与承诺书》《受托须知》《提纯加工合同(待签)》。 | |||||||||||||||||||
交易指南 | 竞价规则 | 意向受托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意向受托方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情节严重者并将受到政府相关机构的失信联合惩戒,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12-29 (09:00:00) 至 2024-1-11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托方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甘交所集团提交报名资料,具体如下:1.主体资料。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质文件;非法人组织需提供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2.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甘交所集团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 |||||||||||||||||||
保证金及处置 | 1.交易保证金为200万元,交纳截止时间2024-1-11(17:00:00),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2.若意向受托方未成为受托方,甘交所集团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保证金。3.《提纯加工合同》签订且受托方预付全额价款后,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金,合同履约金待标的全部交割完毕,甘交所集团收到转、受让双方签署确认的《资产交割单》并结算完毕后无息原渠道退还。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托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托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或其他违约情况,委托方和甘交所集团可扣除该意向受托方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向甘交所集团交纳的交易服务费(转受让双方)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托方,意向受托方在被确定为受托方后,因受托方原因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报价书》《成交结果确认书》的;未在10个工作日与委托方签订《提纯加工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托方:①在兰州石化评审中各意向受托方均未有效报回收率的。②意向受托方通过兰州石化评审等方式被确定为受托方后,因受托方原因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报价结果通知单》;未在10个工作日与委托方签订《提纯加工合同》的。(3)意向受托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委托方及甘交所集团损失的。(4)意向受托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5)意向受托方故意泄露委托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相关损失的。(6)受托方未履行所签署的承诺文件之义务的。(7)受托方对转让标的的装运、处置等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 | |||||||||||||||||||
服务费 | 按报名资料约定收取。 | |||||||||||||||||||
联系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王经理,联系方式:* | ||||||||||||||||||
咨询电话 | 0931-*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9:00-12:00,14:30-17:00(节假日除外) | |||||||||||||||||||
咨询地址 | (略) 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9楼 | |||||||||||||||||||
技术支持 | 邹经理,联系方式:* | |||||||||||||||||||
其 他 | 1.甘交所集团网站http://**.cn 2.微信公众号:GSCQ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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