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温迪路256号下吕浦农贸市场二层房产五年租赁权
温州市鹿城区温迪路256号下吕浦农贸市场二层房产五年租赁权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状态 | 空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无。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交易方式:采用投标式公开拍卖的方式,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公开开启投标箱,拍卖师将收到的报价书依次拆封,当场公布所有竞买人的报价后确认最高报价者竞得。若最高报价有2名及以上相同时,在当前最高报价基础上再组织最高报价相同者进行投标式竞价,直至产生最高报价者。)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温 (略) |
联系人 | 李峰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7-* | |
联系地址 | (略) 鹿城区温迪路256号 (略) 场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50.* 万元(首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首年租金出租底价:50.88万元,以不低于招租底价的竞价最高报价为首年租金,租金前两年不变,第三年起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环比递增5%。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非居住。本房产作为邻里配套业态使用,竞得人所经营业态不得与农贸已有业态相冲突,不得经营农贸生鲜业态,竞得人不得将房产用于居住等违背规划设计用途,合法经营,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租赁房产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首年租金成交价25%(不低于竞拍保证金),并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房产租赁备案、装修审批、消防验收、环保评估、卫生行政许可、工商登记、排水许可证等审批或备案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房产使用功能、附属配套设施设备不全、相关资料不齐等原因致使审批相关手续受阻或审批无法通过造成损失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或索赔。 3、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房产及附属配套设施设备(如有)的日常修缮(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墙地面破损开裂、门窗破损、相关设施设备损坏缺失等),须承租方自行负责维修及承担费用。租赁期间,房产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害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处理,与出租方无涉。 4、承租方如需设置广告、招牌、遮阳(雨)蓬、空调室外机、排油、排烟、排水、排污线路等,应以不影响相邻各方为前提,各项技术指标均须符合标准,经出租方同意,并报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5、承租方不得私自乱拉电线、存放任何易燃、易爆违禁品,禁止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禁止在公共场地搭建任何建筑物,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6、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租赁房产的水、电等报装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出租方不予补偿。 7、承租方须合法使用租赁房产,不得利用该房产从事违法活动,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如有违法行为,由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8、承租方应自行处理好租赁房产的周边社会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邻里关系、 (略) 关系、业主委员会关系等),因此造成的损失、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经营业态涉及到噪音污染的,需对房屋做好隔音处理,如遭受邻居或相关部门投诉的承租方需要自行处理妥当,并出具第三方“噪音污染”监测合格证明,并经行政执法部门认可,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使用权,因此造成的损失、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出租标的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的,房产内部属承租方所有的装饰装修物可自行拆除,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若因承租方拆除造成房产损坏的,承租方应当恢复房产原状或赔偿损失。 10、承租方应遵守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治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设施,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负担。如因政府相关部门检查发现不符要求而必须配备设施设备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标的使用期间,有关该房产的消防等一切安全问题概由承租方负责,若给出租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负责赔偿。如出租方因此受牵连被索赔的,可以向承租方追索。 11、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12、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但不得影响房产的安全,房产的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拆除。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对房产进行改造或增设他物,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在对租赁房产改造、装饰装修前,须报政府职能部门取得许可后方可实施,并须将改造、装饰装修的方案设计图纸以及政府审批的相关文件等交出租方备案。 13、竞得人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如因竞得人自身原因,自项目成交后超过30个自然日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并没收竞得人的竞拍保证金。 14、租赁房产不得作为居住场所,不得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15、竞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16、竞租方竞得后须提供第三方担保。若承租方为企业法人,担保方必须为承租方的法人代表或股东;若承租方为自然人,担保方必须为征信良好的其他自然人。担保方担保方式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 ||||
租期 | 5年 | ||||
有无免租期 | 有 | ||||
免租期时间 | 1个月 |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是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未在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负面名单(参照标准:须提供相关查询记录)。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拍卖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4年1月2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月15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凭有效报名材料前往披露报名地点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办理“浙交汇”平台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月15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日期)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延长信息发布,在不变更公告条件下,以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1个周期即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1月30日17时止,重新接受意向人报名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拍卖会时间在报名时另行告知。 3、挂牌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合格竞租方,则该竞租方应按交易条件公示内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4、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则按照公告确定时间采用披露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5、报名、看样时间:即日起至 2024年1月15日下午5时止 6、咨询、报名地点: (略) 江滨东路1号国际会展中心一期二楼温州拍卖行 7、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8、报价书递交时间:即日起至 2024年1月16日上午11时止 9、拍卖公司咨询电话:0577-* 10、出租方咨询电话:0577-* 11、拍卖会时间及地点: 2024年1月16日下午3时整, (略) 拍卖厅组织拍卖活动 |
项目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叶先生 | 电话 | 0577-* |
传真 | 邮箱 | *@*q.com | ||
地址 | (略) 鹿城区海事路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 联系地址 | (略) 江滨东路1号国际会展中心一期二楼 |
联系人 | 黄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 | |
手机 | -- |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状态 | 空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无。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交易方式:采用投标式公开拍卖的方式,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公开开启投标箱,拍卖师将收到的报价书依次拆封,当场公布所有竞买人的报价后确认最高报价者竞得。若最高报价有2名及以上相同时,在当前最高报价基础上再组织最高报价相同者进行投标式竞价,直至产生最高报价者。)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温 (略) |
联系人 | 李峰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7-* | |
联系地址 | (略) 鹿城区温迪路256号 (略) 场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50.* 万元(首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首年租金出租底价:50.88万元,以不低于招租底价的竞价最高报价为首年租金,租金前两年不变,第三年起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环比递增5%。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非居住。本房产作为邻里配套业态使用,竞得人所经营业态不得与农贸已有业态相冲突,不得经营农贸生鲜业态,竞得人不得将房产用于居住等违背规划设计用途,合法经营,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租赁房产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首年租金成交价25%(不低于竞拍保证金),并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房产租赁备案、装修审批、消防验收、环保评估、卫生行政许可、工商登记、排水许可证等审批或备案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房产使用功能、附属配套设施设备不全、相关资料不齐等原因致使审批相关手续受阻或审批无法通过造成损失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或索赔。 3、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房产及附属配套设施设备(如有)的日常修缮(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墙地面破损开裂、门窗破损、相关设施设备损坏缺失等),须承租方自行负责维修及承担费用。租赁期间,房产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害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处理,与出租方无涉。 4、承租方如需设置广告、招牌、遮阳(雨)蓬、空调室外机、排油、排烟、排水、排污线路等,应以不影响相邻各方为前提,各项技术指标均须符合标准,经出租方同意,并报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5、承租方不得私自乱拉电线、存放任何易燃、易爆违禁品,禁止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禁止在公共场地搭建任何建筑物,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6、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租赁房产的水、电等报装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出租方不予补偿。 7、承租方须合法使用租赁房产,不得利用该房产从事违法活动,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如有违法行为,由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8、承租方应自行处理好租赁房产的周边社会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邻里关系、 (略) 关系、业主委员会关系等),因此造成的损失、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经营业态涉及到噪音污染的,需对房屋做好隔音处理,如遭受邻居或相关部门投诉的承租方需要自行处理妥当,并出具第三方“噪音污染”监测合格证明,并经行政执法部门认可,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使用权,因此造成的损失、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出租标的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的,房产内部属承租方所有的装饰装修物可自行拆除,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若因承租方拆除造成房产损坏的,承租方应当恢复房产原状或赔偿损失。 10、承租方应遵守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治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设施,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负担。如因政府相关部门检查发现不符要求而必须配备设施设备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标的使用期间,有关该房产的消防等一切安全问题概由承租方负责,若给出租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负责赔偿。如出租方因此受牵连被索赔的,可以向承租方追索。 11、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12、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但不得影响房产的安全,房产的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拆除。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对房产进行改造或增设他物,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在对租赁房产改造、装饰装修前,须报政府职能部门取得许可后方可实施,并须将改造、装饰装修的方案设计图纸以及政府审批的相关文件等交出租方备案。 13、竞得人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如因竞得人自身原因,自项目成交后超过30个自然日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并没收竞得人的竞拍保证金。 14、租赁房产不得作为居住场所,不得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15、竞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16、竞租方竞得后须提供第三方担保。若承租方为企业法人,担保方必须为承租方的法人代表或股东;若承租方为自然人,担保方必须为征信良好的其他自然人。担保方担保方式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 ||||
租期 | 5年 | ||||
有无免租期 | 有 | ||||
免租期时间 | 1个月 |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是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未在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负面名单(参照标准:须提供相关查询记录)。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拍卖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4年1月2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月15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凭有效报名材料前往披露报名地点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办理“浙交汇”平台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月15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日期)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延长信息发布,在不变更公告条件下,以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1个周期即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1月30日17时止,重新接受意向人报名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拍卖会时间在报名时另行告知。 3、挂牌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合格竞租方,则该竞租方应按交易条件公示内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4、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则按照公告确定时间采用披露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5、报名、看样时间:即日起至 2024年1月15日下午5时止 6、咨询、报名地点: (略) 江滨东路1号国际会展中心一期二楼温州拍卖行 7、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8、报价书递交时间:即日起至 2024年1月16日上午11时止 9、拍卖公司咨询电话:0577-* 10、出租方咨询电话:0577-* 11、拍卖会时间及地点: 2024年1月16日下午3时整, (略) 拍卖厅组织拍卖活动 |
项目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叶先生 | 电话 | 0577-* |
传真 | 邮箱 | *@*q.com | ||
地址 | (略) 鹿城区海事路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 联系地址 | (略) 江滨东路1号国际会展中心一期二楼 |
联系人 | 黄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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