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校房屋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排查的通知
关于对我校房屋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排查的通知
关于对我校房屋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排查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学校19次校长办公会会议要求,现对各归口管理单位管理权限内房屋出租出借行为进行全面梳理,请各单位认真排查本单位房屋出租出借行为是否规范,是否严格履行合同、监管是否到位等,坚决杜绝出租房屋转租转借等违规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归口管理单位应终止协议,收回房屋,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缴不当得利,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
各单位请依照下列风险排查点(附件1)开展自查,填写出租出借资产自查汇总表(附件2),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包含:自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意见建议等。
提交材料时间:2024年1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附件2(电子版+纸质版,纸质版需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上交国资处。
联系人:周老师 *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4年1月2日
附件1: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风险点
附件2:出租出借情况自查汇总表
附件1: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风险点
1.资产出租出借规范方面。
(1) 存在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未归口管理,多头管理、责任不清情况;
(2) 存在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缺乏评估论证,审核审批程序不规范情况;
(3) 存在未采用公开方式招募承租人情况;
(4) 存在未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的租赁合同显失公允情况;
(5) 存在国有资产出租期限超过3年的,未按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出租价格情况;
(6) 存在出租期限超过10年情况;
(7) 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及应由租户承担的水电暖、物业等相关费用情况分。
2.对外出租房产监管方面。
(1) 存在承租人违规转租、分租房产情况;
(2) 存在违规占地经营,私搭乱建情况;
(3) 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情况;
(4) 存在对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承租人没有采取制约措施情况。
(5) 存在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存在将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存在将资产出租(出借)给以升学为目的的专升本、自学助考、考研辅导等培训机构。
附件2:出租出借情况自查汇总表
关于对我校房屋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排查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学校19次校长办公会会议要求,现对各归口管理单位管理权限内房屋出租出借行为进行全面梳理,请各单位认真排查本单位房屋出租出借行为是否规范,是否严格履行合同、监管是否到位等,坚决杜绝出租房屋转租转借等违规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归口管理单位应终止协议,收回房屋,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缴不当得利,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
各单位请依照下列风险排查点(附件1)开展自查,填写出租出借资产自查汇总表(附件2),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包含:自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意见建议等。
提交材料时间:2024年1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附件2(电子版+纸质版,纸质版需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上交国资处。
联系人:周老师 *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4年1月2日
附件1: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风险点
附件2:出租出借情况自查汇总表
附件1: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风险点
1.资产出租出借规范方面。
(1) 存在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未归口管理,多头管理、责任不清情况;
(2) 存在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缺乏评估论证,审核审批程序不规范情况;
(3) 存在未采用公开方式招募承租人情况;
(4) 存在未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的租赁合同显失公允情况;
(5) 存在国有资产出租期限超过3年的,未按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出租价格情况;
(6) 存在出租期限超过10年情况;
(7) 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及应由租户承担的水电暖、物业等相关费用情况分。
2.对外出租房产监管方面。
(1) 存在承租人违规转租、分租房产情况;
(2) 存在违规占地经营,私搭乱建情况;
(3) 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情况;
(4) 存在对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承租人没有采取制约措施情况。
(5) 存在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存在将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存在将资产出租(出借)给以升学为目的的专升本、自学助考、考研辅导等培训机构。
附件2:出租出借情况自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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