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远海航运武汉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国电长江01”、“国电长江02”散货船
国能远海航运武汉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国电长江01”、“国电长江02”散货船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国能远海航运(武汉)有限公司持有的两艘散货船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国电长江01 |
船籍港 | 武汉 | 船长(米) | 108.8 |
船宽(米) | 17.2 | 型深 | 5.5 |
总吨 | 3299 | 船体材料 | 钢制 |
主机型号 | 内燃机 | 推进器 | 螺旋桨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国电长江02 |
船长(米) | 99.24 | 船宽(米) | 16.2 |
型深 | 6.4 | 总吨 | 3228 |
船体材料 | 钢制 | 主机型号 | 内燃机 |
推进器 | 螺旋桨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评估结论的特别事项说明: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本次评估未发现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未发现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 (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未发现存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四)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未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五)重大期后事项 无。 (六)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未发现有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国电长江01”,具体参数为:总长:108.80m、船宽:17.20m、型深:5.50m,建造完工日期:2009年12月05日。总吨:3299,净吨:1847。准予航行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A级;J2航区(航线)。 2.本次转让标的“国电长江02”,具体参数为:总长:99.24m、船宽:16.20m、型深:6.40m,建造完工日期:2009年12月07日。总吨:3228,净吨:1808。 3.本项目成交后将依据交通运输部《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在武汉航运交易所办理船舶交易鉴证手续,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本次处置资产转让价格为含税价,税率为2%。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国能远海航运(武汉)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略) 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8号(11)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能源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在信息披露期满前提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15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下载《网络竞价方案》、《意向受让承诺书》、《现场踏勘确认书》附件,在信息披露期内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将《受让确认书》、《意向受让承诺书》、《现场勘探确认书》按照要求递交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5.本次转让标的不包括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润滑油。交接时,船上如有剩余燃油、未使用润滑油则由受让方接收,买卖双方对船上剩油进行现场测量,油价按照转让方提供的最后一次加油发票上记载的实际加油单价计算;受让方应在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船舶交接备忘录及船舶实际交付之前一次性将剩余油款付清、未经使用的润滑油款等款项(扣除运输费用)直接汇入转让方指定账号,转让方提供相应发票。 6.自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且转让方收到剩余燃油费用等款项后,双方方可进行资产交接。自转让方出具备妥交接通知书后3天内受让方接船,双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若受让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接船的,转让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已经收取的款项及其利息归转让方所有。若已经收取的款项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所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转让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 7.本项目受让方应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成交价的1%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8.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5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期内的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周伟 |
联系电话 | *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现场踏勘确认书(国电长江)doc.doc | ||||
2 | 意向受让承诺书(国电长江0).doc | ||||
3 | 网络竞价方案(国电长江).doc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国能远海航运(武汉)有限公司持有的两艘散货船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国电长江01 |
船籍港 | 武汉 | 船长(米) | 108.8 |
船宽(米) | 17.2 | 型深 | 5.5 |
总吨 | 3299 | 船体材料 | 钢制 |
主机型号 | 内燃机 | 推进器 | 螺旋桨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国电长江02 |
船长(米) | 99.24 | 船宽(米) | 16.2 |
型深 | 6.4 | 总吨 | 3228 |
船体材料 | 钢制 | 主机型号 | 内燃机 |
推进器 | 螺旋桨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评估结论的特别事项说明: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本次评估未发现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未发现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 (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未发现存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四)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未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五)重大期后事项 无。 (六)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未发现有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国电长江01”,具体参数为:总长:108.80m、船宽:17.20m、型深:5.50m,建造完工日期:2009年12月05日。总吨:3299,净吨:1847。准予航行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A级;J2航区(航线)。 2.本次转让标的“国电长江02”,具体参数为:总长:99.24m、船宽:16.20m、型深:6.40m,建造完工日期:2009年12月07日。总吨:3228,净吨:1808。 3.本项目成交后将依据交通运输部《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在武汉航运交易所办理船舶交易鉴证手续,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本次处置资产转让价格为含税价,税率为2%。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国能远海航运(武汉)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略) 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8号(11)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能源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在信息披露期满前提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15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下载《网络竞价方案》、《意向受让承诺书》、《现场踏勘确认书》附件,在信息披露期内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将《受让确认书》、《意向受让承诺书》、《现场勘探确认书》按照要求递交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5.本次转让标的不包括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润滑油。交接时,船上如有剩余燃油、未使用润滑油则由受让方接收,买卖双方对船上剩油进行现场测量,油价按照转让方提供的最后一次加油发票上记载的实际加油单价计算;受让方应在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船舶交接备忘录及船舶实际交付之前一次性将剩余油款付清、未经使用的润滑油款等款项(扣除运输费用)直接汇入转让方指定账号,转让方提供相应发票。 6.自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且转让方收到剩余燃油费用等款项后,双方方可进行资产交接。自转让方出具备妥交接通知书后3天内受让方接船,双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若受让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接船的,转让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已经收取的款项及其利息归转让方所有。若已经收取的款项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所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转让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 7.本项目受让方应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成交价的1%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8.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5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期内的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周伟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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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意向受让承诺书(国电长江0).doc | ||||
3 | 网络竞价方案(国电长江).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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