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销售分公司第三十二加油站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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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销售分公司第三十二加油站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相关附件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天津 (略)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支付行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销售分公司第三十二加油站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
资产类别房产类标的所在地 (略) 宽城满族自治县
评估机构北京坤元 (略) 评估基准日2023-01-31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中国石 (略) 类型备案
核准(备案)日期2023-07-03
评估值(万元)147.84账面价值(万元)99.26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其它披露内容1.转让的标的资产目前处于闲置状态,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2.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销售分公司第三十二加油站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以现状为准,不保证其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完整性及质量性能。具体地理位置详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标的名称所述“中国石 (略) (略) 第三十二加油站”,并不表示转让的是具备经营资质和条件的加油站。成交后,受让方负责不动产过户所需测绘、权籍调查、四邻指界签字、落宗、变更登记等事项,并承担相关费用,转让方积极配合;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税费按照政策要求由双方各自承担。 3.标的资产土地证载分A、B地块,其中A地块证载面积820.04㎡,终止日期2037年8月28日;B地块证载面积826.33㎡,终止日期2045年12月21日。后期土地落宗存在面积、边界等变化的不确定性,受让方须同意并确认土地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边界和使用期限等最终以权籍调查、测绘确认,行政机关确定并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为准,与*方现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现状的差异部分互不找补。由此产生的任何成本、风险和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 4.标的资产罩棚顶板等已拆除,后期房产变更存在面积变化的不确定性,受让方须同意“资产登记科目、房产面积”最终以测绘等情况和行政机关确定并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为准,与*方现有《房屋所有权证》及现状的差异部分互不找补。由此产生的任何成本、风险和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 5.标的资产原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经营手续均已过有效期。若受让方需要办理加油站经营手续,相关工作由受让方负责,由此产生的任何成本、风险和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在资产转让合同签署起180日内,转让方可给予适当帮助,但不承担任何义务、责任和费用。 6.标的资产场地为后方酒店进出必经道路,经营期间被属地政府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被强制停业的风险;水、 (略) 政供水、供电,无独立变压器及供暖设备,目前处于断水断电状态。成交后,受让方须自行协调解决酒店人车通行、安全隐患整治及用水、用电、供暖等事宜,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任务、责任和费用。 7.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在完成标的资产交割且不动产变更登记后90日内向*方开具发票。 8.标的资产挂牌转让期间内安排一次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须提前电话预约。联系人:毕女士,电话:*。 9.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标的信息
建筑面积(m2)482.93
标的描述标的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承宽用(2005)第01-0288号)证载分A、B地块,使用权面积为1646.37㎡,其中A地块证载面积820.04平方米,终止日期2037年8月28日;B地块证载面积826.33平方米,终止日期2045年12月21日。土地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边界和使用期限等以权籍调查、测绘确认,最终以行政机关确定并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为准。 标的资产《房屋所有权证》(宽房权证房登字第2005-0368号)中,加油棚证载面积为246.51㎡;餐厅、站房、配房建筑面积合计为180.42㎡。资产登记科目、房产面积最终以测绘等情况和行政机关确定并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为准。 标的资产中附属房面积为56㎡,未办理权属证明。 标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机器设备。
附件
标的是否有租赁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中国石 (略) (略)
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 (略) 双桥区大石庙镇大石庙汇强矿业大厦1-2501、2502、2503、2504、2505号办公
经济类型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周雪昆成立日期2002-12-03
注册资本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略)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65N经营规模大型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药品零售;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燃气经营;酒类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化肥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电池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肥料销售;家具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充电桩销售;轮胎销售;化妆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服装服饰零售;五金产品零售;新鲜水果批发;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票务代理服务;电子过磅服务;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居民日常生活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车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洗染服务;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 ,党委会会议纪要
国资监管机构 (略) 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石 (略)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33L
批准单位中国石 (略) 批准日期2022-12-08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批复批准文件名称《 (略) 加油站资产处置的批复》(油财务〔2022〕230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信息发布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1-04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1-24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105万元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转移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纳的100%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转让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并在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拍卖程序的;(3)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的;(5)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4.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拍卖的方式确定受让方,相关规定按照拍卖公告执行。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资产转让合同生效后,其交易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第4条涉及的情形,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无息原路径返还。 5.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15日内,双方进行标的资产交付,由于受让方原因未按期交付,造成的标的资产毁损、灭失风险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应在资产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180日内完成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完成该事项。因受让方原因未按时进行标的资产交付或未完成变更登记手续的,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标的资产的日常费用(不限于水、电、物业等)以实物资产交接之日为准,交接前由转让方承担、交接后由受让方承担。不动产完成变更登记前所产生的土地使用税由转让方承担,自不动产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土地使用税由受让方承担。 7.标的资产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在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发生的交易、变更、过户、转移等一切税费按照国家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8.自动产交接之日,标的资产的管理权交由受让方指派人员全部接管,风险负担自此全部转移至受让方。 9.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须由意向受让方的账户支付,本项目不接受代付。 10. 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承诺函》(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及《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签字)等材料一并提交。 11.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1%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105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相关附件





报名材料



资产受让申请书.doc 承诺函.doc




平台使用手册



统一认证平台使用手册v1.3.pdf




合同



合同.pdf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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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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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销售分公司第三十二加油站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
资产类别房产类标的所在地 (略) 宽城满族自治县
评估机构北京坤元 (略) 评估基准日2023-01-31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中国石 (略) 类型备案
核准(备案)日期2023-07-03
评估值(万元)147.84账面价值(万元)99.26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其它披露内容1.转让的标的资产目前处于闲置状态,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2.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销售分公司第三十二加油站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以现状为准,不保证其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完整性及质量性能。具体地理位置详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标的名称所述“中国石 (略) (略) 第三十二加油站”,并不表示转让的是具备经营资质和条件的加油站。成交后,受让方负责不动产过户所需测绘、权籍调查、四邻指界签字、落宗、变更登记等事项,并承担相关费用,转让方积极配合;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税费按照政策要求由双方各自承担。 3.标的资产土地证载分A、B地块,其中A地块证载面积820.04㎡,终止日期2037年8月28日;B地块证载面积826.33㎡,终止日期2045年12月21日。后期土地落宗存在面积、边界等变化的不确定性,受让方须同意并确认土地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边界和使用期限等最终以权籍调查、测绘确认,行政机关确定并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为准,与*方现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现状的差异部分互不找补。由此产生的任何成本、风险和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 4.标的资产罩棚顶板等已拆除,后期房产变更存在面积变化的不确定性,受让方须同意“资产登记科目、房产面积”最终以测绘等情况和行政机关确定并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为准,与*方现有《房屋所有权证》及现状的差异部分互不找补。由此产生的任何成本、风险和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 5.标的资产原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经营手续均已过有效期。若受让方需要办理加油站经营手续,相关工作由受让方负责,由此产生的任何成本、风险和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在资产转让合同签署起180日内,转让方可给予适当帮助,但不承担任何义务、责任和费用。 6.标的资产场地为后方酒店进出必经道路,经营期间被属地政府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被强制停业的风险;水、 (略) 政供水、供电,无独立变压器及供暖设备,目前处于断水断电状态。成交后,受让方须自行协调解决酒店人车通行、安全隐患整治及用水、用电、供暖等事宜,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任务、责任和费用。 7.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在完成标的资产交割且不动产变更登记后90日内向*方开具发票。 8.标的资产挂牌转让期间内安排一次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须提前电话预约。联系人:毕女士,电话:*。 9.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标的信息
建筑面积(m2)482.93
标的描述标的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承宽用(2005)第01-0288号)证载分A、B地块,使用权面积为1646.37㎡,其中A地块证载面积820.04平方米,终止日期2037年8月28日;B地块证载面积826.33平方米,终止日期2045年12月21日。土地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边界和使用期限等以权籍调查、测绘确认,最终以行政机关确定并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为准。 标的资产《房屋所有权证》(宽房权证房登字第2005-0368号)中,加油棚证载面积为246.51㎡;餐厅、站房、配房建筑面积合计为180.42㎡。资产登记科目、房产面积最终以测绘等情况和行政机关确定并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为准。 标的资产中附属房面积为56㎡,未办理权属证明。 标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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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中国石 (略) (略)
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 (略) 双桥区大石庙镇大石庙汇强矿业大厦1-2501、2502、2503、2504、2505号办公
经济类型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周雪昆成立日期2002-12-03
注册资本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略)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65N经营规模大型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药品零售;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燃气经营;酒类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化肥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电池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肥料销售;家具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充电桩销售;轮胎销售;化妆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服装服饰零售;五金产品零售;新鲜水果批发;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票务代理服务;电子过磅服务;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居民日常生活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车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洗染服务;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 ,党委会会议纪要
国资监管机构 (略) 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石 (略)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33L
批准单位中国石 (略) 批准日期2022-12-08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批复批准文件名称《 (略) 加油站资产处置的批复》(油财务〔2022〕230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信息发布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1-04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1-24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105万元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转移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纳的100%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转让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并在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拍卖程序的;(3)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的;(5)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4.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拍卖的方式确定受让方,相关规定按照拍卖公告执行。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资产转让合同生效后,其交易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第4条涉及的情形,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无息原路径返还。 5.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15日内,双方进行标的资产交付,由于受让方原因未按期交付,造成的标的资产毁损、灭失风险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应在资产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180日内完成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完成该事项。因受让方原因未按时进行标的资产交付或未完成变更登记手续的,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标的资产的日常费用(不限于水、电、物业等)以实物资产交接之日为准,交接前由转让方承担、交接后由受让方承担。不动产完成变更登记前所产生的土地使用税由转让方承担,自不动产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土地使用税由受让方承担。 7.标的资产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在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发生的交易、变更、过户、转移等一切税费按照国家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8.自动产交接之日,标的资产的管理权交由受让方指派人员全部接管,风险负担自此全部转移至受让方。 9.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须由意向受让方的账户支付,本项目不接受代付。 10. 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承诺函》(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及《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签字)等材料一并提交。 11.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1%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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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105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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