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长航发现”油船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长航发现”油船
标的名称 |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长航发现”油船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12900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1-0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2-01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略) >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船舶 |
标的名称 |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长航发现”油船 |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长航发现”油船,船舶现在正常运营使用。该船舶为双壳油轮,船舶主尺度为总长 184.95 米、型宽32.2米、型深18.2米,主机功率8520KW,载重吨45841吨,由渤海 (略) 建造,建成日期2006年9月14日。 | ||
标的所在地 | 目前在航 | ||
转让底价(万元) | 12900 万元 | ||
型号 | — | 登记日期 | 2006-09-14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卓信大华评报字(2023)第 1141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7-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评估值不含增值税,转让底价为含税价。 2、标的船舶船存燃油未列入本次评估范围。 3、该船不具 (略) 际散装液体危险货 (略) 场运力许可资质。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唐先生 | 联系电话 | 0755-* * |
转让方名称 | 招商局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转让方未提供船舶的购置发票资料、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船舶使用说明书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完全了解本次交易相关政策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7.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 8.本次处置的船舶按现状由受让方接到转让方备妥《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若受让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接船的,转让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同时交易价款不予退还。若交易价款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 9.自船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后,受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原船舶标记及“长航发现”船名。 10.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风险(含标的资产码头靠泊、拖航、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损毁、灭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标的移交过程中,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等),如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本次交易及过户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11.本项目转让底价含3%增值税,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开票信息。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12.交易价格不含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其由受让方接收,并按照转让方递交的《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之前最后一次加油的发票、量油确认单为准(注:不包括驳船费。如剩油需办理进口,相关税费须计入油价一并支付给转让方),受让方应将相关费用一次性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发票给受让方。 13.该船舶由受让方负责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转让方提供必要协助。 14.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它连带责任。 15.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入级证书》、《船级检验信息》、《承诺函》。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斌 | 联系电话 | * |
标的名称 |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长航发现”油船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12900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1-0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2-01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略) >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船舶 |
标的名称 |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长航发现”油船 |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长航发现”油船,船舶现在正常运营使用。该船舶为双壳油轮,船舶主尺度为总长 184.95 米、型宽32.2米、型深18.2米,主机功率8520KW,载重吨45841吨,由渤海 (略) 建造,建成日期2006年9月14日。 | ||
标的所在地 | 目前在航 | ||
转让底价(万元) | 12900 万元 | ||
型号 | — | 登记日期 | 2006-09-14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卓信大华评报字(2023)第 1141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7-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评估值不含增值税,转让底价为含税价。 2、标的船舶船存燃油未列入本次评估范围。 3、该船不具 (略) 际散装液体危险货 (略) 场运力许可资质。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唐先生 | 联系电话 | 0755-* * |
转让方名称 | 招商局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转让方未提供船舶的购置发票资料、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船舶使用说明书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完全了解本次交易相关政策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7.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 8.本次处置的船舶按现状由受让方接到转让方备妥《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若受让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接船的,转让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同时交易价款不予退还。若交易价款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 9.自船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后,受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原船舶标记及“长航发现”船名。 10.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风险(含标的资产码头靠泊、拖航、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损毁、灭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标的移交过程中,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等),如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本次交易及过户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11.本项目转让底价含3%增值税,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开票信息。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12.交易价格不含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其由受让方接收,并按照转让方递交的《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之前最后一次加油的发票、量油确认单为准(注:不包括驳船费。如剩油需办理进口,相关税费须计入油价一并支付给转让方),受让方应将相关费用一次性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发票给受让方。 13.该船舶由受让方负责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转让方提供必要协助。 14.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它连带责任。 15.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入级证书》、《船级检验信息》、《承诺函》。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斌 | 联系电话 | *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