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柏庄香府18#楼02室住宅房产转让公告
芜湖市鸠江区柏庄香府18#楼02室住宅房产转让公告
标的编号 | N0122FC* | 查看次数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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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地区 | 芜湖 | 标的类型 | 住宅房产(售) |
标的挂牌价格(底价) | 520万元 | 交易情况 | |
公告状态 | 公告中 | ||
报名开始日期 | 2024年01月05日 | 公告开始日期 | 2024年01月05日 |
报名截止日期 | 2024年01月18日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4年01月18日 |
项目名称 | (略) 鸠江区柏庄香府18#楼02室住宅房产转让 | 标的编号 | N0122FC*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1月5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1月18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 |||||
标的 概况 | 标的坐落 | (略) 鸠江区柏庄香府18#楼02室。 | ||||
基本属性 | 房屋建筑面积 | 336.70平方米 | 套内建筑面积 |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共有宗地面积19,821.88平方米 | 使用期限 | 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81年4月19日止 | |||
权利性质 | 出让/商品房 | 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 |||
房屋结构 | 钢混结构 | 所在层数 | 1-3/3 | |||
房屋现状 | 房屋户型 | / | 房屋朝向 | 朝南 | ||
租赁情况 | 无租赁(闲置) | 装修情况 | 毛坯 | |||
抵押情况 | 无抵押 | 配备电梯 | 无 | |||
欠费情况 | / | |||||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 附近有幼儿园、中江小学、中江中学、超市、酒店、菜市场、银行等生活配套设施。附近有27、58路等路公交车经过。 | |||||
其他情况 | 转让标的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证编号:皖(2021)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人民币5,200,000.00元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10月24日 | |||||
评估机构 | 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 (略) |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5,200,000.00元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W 住所: (略) 镜湖区天门山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吴亮亮 经济类型: (略)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 (略) )拟公开转让 (略) 鸠江区柏庄香府18#楼02室住宅房产,现委托安徽长 (略) (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芜湖市鸠江区柏庄香府18#楼02室住宅房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文件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略) 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 | |||||
特别 告知 | 1、特别提示 (1)本次转让标的转让底价含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2)本次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相关银行的房屋银行贷款政策,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咨询了解。 (3)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2、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3、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1)如受让方采取“自筹资金”方式支付转让价款的,则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2)如受让方采取“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方式支付转让价款的,则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 约定将转让标的首付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受让方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支付本次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并按照选择的价款支付方式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1、受让方以“自筹资金”支付转让价款方式: (1)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2、受让方以“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支付转让价款方式: (1)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少于50%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作为首付款,且该首付款不得低于转让标的转让价款扣除拟贷款金额的余额。 (2)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付清转让标的剩余全部转让价款。 (3)如银行贷款未能成功办理,则受让方须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通过自筹资金付清转让标的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否则,转让方有权终止《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且受让方应承担将房屋权证转回至转让方名下的一切费用。 (4)标的转让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标的交割 | 1、受让方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转让标的自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如受让方以“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转让价款,则转让方在受让方银行贷款获得银行批准后,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银行贷款及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如受让方以“自筹资金”方式支付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则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相关权证过户手续。 3、本次转让标的在转让、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各方各自承担。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的权证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现场查勘了转让标的(意向受让方须对照《房地产估价报告》(皖天源[2023]房估字第Q0476号)赴标的现场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转让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回资产或拒付转让价款及服务费)),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数量、质量、外观、结构、权证情况等方面的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转让标的自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如以“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转让价款,则转让方在受让方银行贷款获得银行批准后,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银行贷款及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如以“自筹资金”方式支付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则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相关权证过户手续。 4、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提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皖天源[2023]房估字第Q0476号)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标的交割(交付)依据;转让标的状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如与本公告和《房地产估价报告》(皖天源[2023]房估字第Q0476号)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5、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标的移交日前的水、电、气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移交日后的水、电、气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承诺:《产权交易合同》为成交双方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平台达成产权交易的签约合同;具体过户时,如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指定版本的合同,受让方自行按要求补充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规范版本合同,转让方有义务按照要求配合受让方完善补充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的规范版本合同(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指定版本合同作为办理过户时所用,成交双方产权交易具体约定以《产权交易合同》为准)。 7、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在转让、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各方各自承担。 8、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人民币5,200,000.00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9、意向受让方承诺:对《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本标的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 (略) 章程等规定出具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参与本次标的竞买。 11、意向受让方承诺:仅以人民币缴纳交易保证金、支付转让价款、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等。 |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自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18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 ||||
报名手续 | 1、报名时须购买报名资料(《转让文件》),每套报名资料1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 2、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详见《转让文件》。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的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转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标的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意向受让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另行通知 | 增价幅度 | 另行通知 | ||
自由竞价时间 | 另行通知 | 延时竞价周期 | 另行通知 | |||
服务费 | ||||||
附件下载 | ||||||
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郑经理(0553-*) | ||||
技术支持 | 姚经理(0553-*) | |||||
咨询时间 | 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单位地址 |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略) 渡春路1号( (略) 人大原办公楼)) | |||||
其他 |
(略) 鸠江区柏庄香府18#楼02室住宅房产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略)
2024年1月5日
标的编号 | N0122FC* | 查看次数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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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地区 | 芜湖 | 标的类型 | 住宅房产(售) |
标的挂牌价格(底价) | 520万元 | 交易情况 | |
公告状态 | 公告中 | ||
报名开始日期 | 2024年01月05日 | 公告开始日期 | 2024年01月05日 |
报名截止日期 | 2024年01月18日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4年01月18日 |
项目名称 | (略) 鸠江区柏庄香府18#楼02室住宅房产转让 | 标的编号 | N0122FC*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1月5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1月18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 |||||
标的 概况 | 标的坐落 | (略) 鸠江区柏庄香府18#楼02室。 | ||||
基本属性 | 房屋建筑面积 | 336.70平方米 | 套内建筑面积 |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共有宗地面积19,821.88平方米 | 使用期限 | 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81年4月19日止 | |||
权利性质 | 出让/商品房 | 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 |||
房屋结构 | 钢混结构 | 所在层数 | 1-3/3 | |||
房屋现状 | 房屋户型 | / | 房屋朝向 | 朝南 | ||
租赁情况 | 无租赁(闲置) | 装修情况 | 毛坯 | |||
抵押情况 | 无抵押 | 配备电梯 | 无 | |||
欠费情况 | / | |||||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 附近有幼儿园、中江小学、中江中学、超市、酒店、菜市场、银行等生活配套设施。附近有27、58路等路公交车经过。 | |||||
其他情况 | 转让标的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证编号:皖(2021)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人民币5,200,000.00元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10月24日 | |||||
评估机构 | 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 (略) |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5,200,000.00元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W 住所: (略) 镜湖区天门山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吴亮亮 经济类型: (略)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 (略) )拟公开转让 (略) 鸠江区柏庄香府18#楼02室住宅房产,现委托安徽长 (略) (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芜湖市鸠江区柏庄香府18#楼02室住宅房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文件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略) 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 | |||||
特别 告知 | 1、特别提示 (1)本次转让标的转让底价含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2)本次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相关银行的房屋银行贷款政策,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咨询了解。 (3)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2、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3、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1)如受让方采取“自筹资金”方式支付转让价款的,则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2)如受让方采取“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方式支付转让价款的,则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 约定将转让标的首付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受让方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支付本次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并按照选择的价款支付方式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1、受让方以“自筹资金”支付转让价款方式: (1)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2、受让方以“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支付转让价款方式: (1)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少于50%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作为首付款,且该首付款不得低于转让标的转让价款扣除拟贷款金额的余额。 (2)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付清转让标的剩余全部转让价款。 (3)如银行贷款未能成功办理,则受让方须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通过自筹资金付清转让标的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否则,转让方有权终止《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且受让方应承担将房屋权证转回至转让方名下的一切费用。 (4)标的转让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标的交割 | 1、受让方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转让标的自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如受让方以“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转让价款,则转让方在受让方银行贷款获得银行批准后,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银行贷款及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如受让方以“自筹资金”方式支付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则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相关权证过户手续。 3、本次转让标的在转让、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各方各自承担。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的权证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现场查勘了转让标的(意向受让方须对照《房地产估价报告》(皖天源[2023]房估字第Q0476号)赴标的现场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转让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回资产或拒付转让价款及服务费)),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数量、质量、外观、结构、权证情况等方面的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转让标的自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如以“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转让价款,则转让方在受让方银行贷款获得银行批准后,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银行贷款及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如以“自筹资金”方式支付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则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相关权证过户手续。 4、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提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皖天源[2023]房估字第Q0476号)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标的交割(交付)依据;转让标的状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如与本公告和《房地产估价报告》(皖天源[2023]房估字第Q0476号)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5、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标的移交日前的水、电、气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移交日后的水、电、气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承诺:《产权交易合同》为成交双方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平台达成产权交易的签约合同;具体过户时,如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指定版本的合同,受让方自行按要求补充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规范版本合同,转让方有义务按照要求配合受让方完善补充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的规范版本合同(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指定版本合同作为办理过户时所用,成交双方产权交易具体约定以《产权交易合同》为准)。 7、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在转让、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各方各自承担。 8、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人民币5,200,000.00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9、意向受让方承诺:对《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本标的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 (略) 章程等规定出具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参与本次标的竞买。 11、意向受让方承诺:仅以人民币缴纳交易保证金、支付转让价款、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等。 |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自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18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 ||||
报名手续 | 1、报名时须购买报名资料(《转让文件》),每套报名资料1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 2、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详见《转让文件》。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的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转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标的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意向受让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另行通知 | 增价幅度 | 另行通知 | ||
自由竞价时间 | 另行通知 | 延时竞价周期 | 另行通知 | |||
服务费 | ||||||
附件下载 | ||||||
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郑经理(0553-*) | ||||
技术支持 | 姚经理(0553-*) | |||||
咨询时间 | 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单位地址 |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略) 渡春路1号( (略) 人大原办公楼)) | |||||
其他 |
(略) 鸠江区柏庄香府18#楼02室住宅房产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略)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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